1、独任庭适用范围: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基层法院
及其派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嫌疑案件由合议庭审判。
2、合议庭的组成:基层、中级一审法院,有审判员或和人民陪审员3人;高、
最高一审法院,3至7;中级上上诉抗诉,审判员3至5;最高、高死刑死缓核准,审判员3。
3、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前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成员相对稳定,
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或经选任担任,相对临时;前每个法院设一个,由院长主持且成员必须是本院审判员,后者每个审判庭可有多个根据需要组成,且包括陪审员;前不直接开庭审理,判决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签署,以合议庭名义发布,且前者对案件的决定后者必须执行。
4、律师执业条件: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分离制度。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5、民事诉讼当事人并不必然都与案件具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也并不必然要求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诉讼。
6、证人与鉴定人:感知证据、意见证据;不可替代性;前不存在回避问题;传
唤作证只能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后者可由法院职权委托鉴定;前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必要时采取拘传,后不适用于拘传只能更换;
7、不到庭:民诉中被告无正由不庭可缺席审理或拘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影响审理;刑诉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不影响开庭的可开庭审理;刑自诉人两次或中途未经许可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8、法庭调解: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告诉才处理,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可调解;行政案件、刑事公诉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9、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判决裁定已生效但当事人有起诉的按申诉处理但法院
准许撤诉的除外;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及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举证“随时提出主义”期限可由法院指定不少于30天,或当事人协商经法院认可;民诉判决上诉15,裁定10;民诉调解贯穿审判始终,二审也行;
10、
11、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书面审理方式;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请求抗诉权,但无上诉权,且只能
请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抗诉,一审裁定不能;不服判决上抗诉10,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