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模拟审判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影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口头警告、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全体请坐。

(书记员

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工作准备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兰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蔺小宇、被告人蔺小光、被告人代春花三人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敲法捶)现在开庭(敲法捶)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蔺小宇、第二被告蔺小光、第三被告代春花到庭。(法警带三被告到庭)

(审判长):第一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蔺小宇):我叫蔺小宇,1980年生,兰州榆中县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蔺小宇):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蔺小宇):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蔺小宇);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蔺小宇):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蔺小宇):已经于2011年月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蔺小光):我叫蔺小光,1982年生,兰州榆中县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蔺小光):高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蔺小光):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蔺小光);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蔺小光):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蔺小光):已经于2011年3月5日收到

(审判长):第三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代春花):我叫代春花,1982年生,兰州榆中县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代春花):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代春花):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代春花);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代春花):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代春花):已经于2011年3月5日收到

(审判长):兰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蔺小宇、被告人蔺小光、被告人代春花三人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合议庭审判人员由罗沁怡、王子瓒、路伟组成。由罗沁怡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田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安涛、李山雁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蔺小宇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亮亮出庭为其担任辩护,受第二被告蔺小光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叶出庭为其担任辩护,受第三被告代春花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晓出庭为其担任辩护。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蔺小宇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蔺小宇):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蔺小光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蔺小光):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代春花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代春花):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控辩双方在举

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审判长、鉴定人不出庭的,应当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物、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司亮亮):没有 (辩护人丰叶): 没有 (辩护人任晓):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三被告请起立。

(公诉人李山雁宣读起诉书)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甘检刑诉字【2011】第233号

被告人:蔺小宇,男,1980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被告人:蔺小光,男,1982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被告人:代春花(蔺小宇之妻),女,1982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三被告人均系农民,之前均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

被害人孙凡月,男,30岁。居于兰州市安宁区水瓜庄。

本案由兰州市安宁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与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

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司亮亮、丰叶、任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蔺小宇赶集回家后,发现家中的衣被被盗,从邻居口中得知,被害人孙凡月曾经在下午来过,于是蔺小宇便给其弟蔺小光打电话,让其随自己去孙凡月家索要衣服。次日,蔺小宇,代春花,蔺小光,三人到孙月凡家中,在对被告询问笔录中写明,当时孙称衣服在其亲戚家中,过两天还给他们。蔺小宇与其妻、弟三人非常气愤,与之产生争执。于是三人强行将孙凡月从屋内拽出,拉其向邻村走去。在前往邻村的途中孙凡月突然跑进路旁的麦田。于是,蔺小宇捡起路边的木棍,三人追了进去,之后蔺

小光抽出身上的皮带,在被害人孙凡月背部,腿部等多次击打,造成被害人孙凡月轻伤(法医鉴定结论)。之后,三人见孙凡月仍未停止对他们的辱骂,蔺小宇便提议扒了他的衣服冻冻他!于是蔺小宇,蔺小光抓走孙凡月部分衣裤扔至一旁(死者身上只剩一件白色衬衫,下身仅有红色线裤)。之后三人把被害人弃之野外不顾径自回家。

次日上午8时许,孙凡月被村民发现死在麦田里。后经安宁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孙凡月的尸体上有损伤,系死者生前受到钝性物体击打所致,未发现内伤。根据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全省皮肤有鸡皮疙瘩,双手曲于胸前呈蜷缩状,手里握有稻草,尸斑呈鲜红色,血液呈流动状,胃粘膜弥漫性出血(维湿涅夫斯普斑)。结论为:孙凡月系冻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面对完全精神病的孙凡月,强行将其拖至野外殴打并扒去其衣物,三人将被告弃之荒野。客观上已足以将一名精神病人致死,在能预知孙凡月会被冻死的情况下置其生死不顾,主观恶性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致被害人孙凡月冻死。其三人对被害人冻死的结果明知自己的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并持放任、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从犯罪构成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受到刑事惩罚。我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

李山雁 附:

1、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

3、被害人精神病鉴定书

4、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

5、询问及勘验笔录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蔺小宇):一致 (蔺小光):一致 (代春花):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二被告人蔺小光,第三被告人代春花退庭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蔺小宇):有,我没有想杀死孙凡月,只是想教训他一下

(审判长):下面就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蔺小宇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蔺小宇):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宇,得知衣被被孙凡月拿走,你是怎么做的

(蔺小宇):我给我堂弟打电话让他和我一起去取孙凡月家里取 (公诉人安涛):你有没有说过若去不还回衣被便教训一下孙凡月 (蔺小宇):没有

(公诉人安涛):没有要回衣被时,是谁先提出要教训孙凡月的 (蔺小宇):当时我特别生气,孙凡月不还衣被,还骂我们,我就说了一句:欠揍的,给我打

(公诉人安涛):你说要教训孙凡月时蔺小光,代春花两人表示同意了吗

(蔺小宇):他们没说什么,就动手了

(公诉人安涛):你们为什么要把他拽到邻村去? (蔺小宇):他说衣被在邻村亲戚家,我们想让他去取衣被 (公诉人安涛):在你们进入孙月凡家中争吵及将其拽出屋外时有没有发现孙凡月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蔺小宇):没有

(公诉人安涛):孙凡月跑进麦田之后你紧接着做了什么

(蔺小宇):我就追进去了

(公诉人安涛):你当时是拿什么击打孙凡月的,他反抗了没? (蔺小宇):随手捡了一根木棍,他反抗了

(公诉人安涛):你知道当时温度很低吗?那你们么为什么还要将其衣物扒掉将他弃之野外? (蔺小宇):知道

(公诉人安涛):那你们么为什么还要将他的衣服扒掉,将他弃之野外?

(蔺小宇):当时在气头上,就想教训他一下,想着他就自己穿上衣服回去了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司亮亮):是

(辩护人司亮亮):案发当天你和你妻子叫你堂弟去孙凡月家做什么?

(蔺小宇):孙凡月偷了我们家的衣服,我们去要回来 (辩护人司亮亮):你为什么叫你堂弟?

(蔺小宇):他们家人都比较霸道,我有比较胆小,害怕要不回来 (辩护人司亮亮):孙凡月跑进麦田里,你为什么追上孙凡月就打 (蔺小宇):当时就是气急了,脑子一热,没多想 (辩护人司亮亮):你打他哪了

(蔺小宇):因为他在前面跑,所以我就打他后背了

(辩护人司亮亮):你打完孙凡月怎为什么对你堂弟说“扒了他的衣服冻冻他”?

(蔺小宇):打他的时候他也还手打我们了,还骂我们,我特别生气,没多想就随口说了一句

(辩护人司亮亮):当时天气冷吗?那还这样做? (蔺小宇):冷

(辩护人司亮亮):孙凡月反抗了没有? (蔺小宇):反抗了,还把我堂弟抓伤了

(辩护人司亮亮):你们扔下他离开的时候孙凡月是什么状态 (蔺小宇):他就自己找衣服呢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一被告蔺小宇退庭,带第二被告蔺小光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蔺小光):有,我没有杀人,只是殴打了孙凡月,不能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就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蔺小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蔺小光):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你堂哥蔺小宇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蔺小光):就说有人偷了他们家衣服,让我跟他一起去要 (公诉人安涛):他打电话约你去的时候你是咋想的

(蔺小光):我就想帮他去拿,那毕竟是他们家的东西,而且我哥胆子小,我就想帮他壮个胆

(公诉人安涛):接到蔺小宇的电话后你们打算怎么做 (蔺小光):就打算把衣被要回来

(公诉人安涛):在麦田里谁先提出要教训孙凡月的? (蔺小光):我哥当时喊了声“打”,我就动手了 (公诉人安涛):你知道孙凡月有精神病吗 (蔺小光):不知道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丰叶):是

(辩护人丰叶):蔺小光,你是否认识孙凡月 (蔺小光):不认识

(辩护人丰叶):那你为什么要去他们家

(蔺小光):我哥说孙凡月偷了他们家衣被,叫我帮忙去要 (辩护人):你有没有想过这么点小事,你哥为什么要把你叫上 (蔺小光):我哥胆小,可能害怕要不回来吧 (辩护人丰叶):你们要衣被时孙凡月是怎么说的

(蔺小光):他说衣被在邻村亲戚家,没法给我们 (辩护人丰叶):你们能够听懂他表达的意思吗

(蔺小光):能

(辩护人丰叶):在他们家起争执了吗 (蔺小光):起了一点 (辩护人丰叶):一点是多少 (蔺小光):口舌争执 (辩护人):动手了吗 (蔺小光):没有

(辩护人丰叶):你们一起商量之后决定带她去邻村的吗

(蔺小光):没有,我哥说要带他去邻村吧衣被取回来,我们就跟上去了

(辩护人丰叶):孙凡月跑进麦田之后谁先追进去的 (蔺小光):我哥

(辩护人丰叶):你是自己跟进去的还是你哥叫你进去的 (蔺小光):我哥喊了一声“追”,我就跟进去了 (辩护人丰叶):在麦田里谁先动手打的孙凡月 (蔺小光):我哥

(辩护人丰叶):你哥已经打他了,你为什么还要打他 (蔺小光):我看我哥打不过他 (辩护人丰叶):他也打你哥了吗 (蔺小光):打了

(辩护人丰叶):你用什么打的孙凡月 (蔺小光)::我就把身上的皮带抽下来打的

(辩护人丰叶):你打他的时候他还手了吗 (蔺小光):还了

(辩护人丰叶):你受伤了吗 (蔺小光):被抓伤了

(辩护人丰叶):打完他为什么还要扒他的衣服 (蔺小光):他不停地骂我们,我们都特别生气,就扒了 (辩护人丰叶):谁先提出来扒孙凡月衣服的 (蔺小光):我哥,他说要再教训一下孙凡月 (辩护人丰叶):你动手扒他衣服了吗 (蔺小光):扒了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带第二被告蔺小光退庭,带第三被告代春花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代春花):有,我没有杀人,只是殴打了孙凡月,不能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就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代春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代春花,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代春花):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你们之前是否曾商量孙凡月若不还衣被便教训他? (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你们为什么要把他拽到邻村去?

(公诉人安涛):在你们进入孙月凡家中争吵及将其拽出时有没有发现孙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他们二人对孙进行殴打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代春花):我在旁边站着 (公诉人安涛):你动手了吗 (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有没有阻止。 (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任晓):是

(辩护人任晓):孙凡月偷了你家衣被后,你做了什么

(代春花):我埋怨我丈夫说家里情况不好,孙凡月偷了我们家的衣被叫我们怎么过日子,所以我就让我丈夫去孙凡月家要衣被。 (辩护人任晓):你和你丈夫蔺小宇是怎样商议去孙凡月家索要衣被的

(代春花):我就说我们家没有多余的钱可以再购买衣被了,再加上孩子上学到处要用钱,怎么办,我丈夫就说要不我们去孙凡月家把我们家的衣被要回来吧,我们两就都同意了。

(辩护人任晓):你们有没有说,索要不回衣被就教训孙凡月 (代春花):没有,我们就说要找孙凡月要回衣被。 (辩护人任晓):你们拉孙凡月去邻村干什么

(代春花):我们去取衣被,因为,我们到他家要衣被时,他说把衣被放在邻村亲戚家了。

(辩护人任晓):那他跑向麦田里时,你在干什么? (代春花):我也就跟过去了,我怕他跑了不还我们家衣被。 (辩护人任晓):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打孙凡月时,你为什么没有阻止他们?

(代春花):我们家本来就困难,因为孙凡月偷了我家衣被,少了衣被对我们家来说又少了很多生活上的物品,我们家实在不敢有太多的花销,孩子上学要用钱,干啥都用钱,我很气愤,当我丈夫和堂弟打孙凡月时,我就没有阻止,我只是想让他受点教训,以后不要在村里干坏事了。我真的没有想过要打死他。

(辩护人任晓):蔺小宇打孙凡月时,你在干什么?

(代春花):我就在一边骂了孙凡月几句,让他以后不要再干坏事。 (辩护人任晓):你知道孙凡月是精神病人吗? (代春花):不知道,

(辩护人任晓):是谁去扒孙凡月衣服的?你们是提前商量的吗?

(代春花):是我丈夫和堂弟,我们没有提前商量过。

(辩护人任晓): 被告人蔺小宇去扒孙凡月衣服时,你在干什么? (代春花):我上去拉我丈夫,不让他这么做,但是没有拉开。 (辩护人任晓):你们在离开时,有没有想到孙凡月会被冻死在麦田里?

(代春花):没有,我当时看到他还正常呢,以为他能穿上衣服回家,没有想到他会被冻死。

(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带第一被告人蔺小宇,第二被告人蔺小光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听那个前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证据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发表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方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公诉人李山雁):审判长,我们有如下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生前所做的完全精神病鉴定结论及证人梁巧红。系证明被害人为完全精神病人及当时被害人被三被告强行拽走的过程。

第二组证据:物证,从被害人身上所扒下来的衣物,被告人蔺小宇殴打被害人时所用的木棍,被告人蔺小光殴打被害人时所用的皮带,证人刘润娟。证明被告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及被害人孙凡月被殴打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的死亡报告和发现尸体现场的照片,以及证人孙薛俊彦。此组证据证明三名被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孙凡月死亡的结果。

第四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所偷的衣被,被害人伤势鉴定报告。根据对所偷衣被的价值估量,衣被价格只是普通市价,较于孙凡月伤势鉴定及死亡的结果,证明三被告具有很强烈的报复性,主管恶意明显。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鉴定结论:由兰州市陆军总院对被害人生前所做的完全精神病鉴定结论,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局所做的伤势鉴定及死亡鉴定报告。兰州市陆军总院经鉴定表明,孙凡月为完全精神病人。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局经法医鉴定,死者全省皮肤有鸡皮疙瘩,双手曲于胸前呈蜷缩状,手里握有稻草,尸斑呈鲜红色,血液呈流动状,胃粘膜弥漫性出血。结论为:孙凡月系冻死。 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物证:被告人殴打孙凡月时所用的木棍,皮带以及从被害人身上所扒下来的衣物。

下面继续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 (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梁巧红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梁巧红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梁巧红):

(审判长):证人梁巧红,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梁巧红):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 (梁巧红):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请讲述一下你那天看到什么了? (梁巧红):

(公诉人安涛):也就是说孙凡月有挣扎反抗,但他们仍强行将其拽出家门?

(梁巧红):我看到的是这样子。

(公诉人安涛):在三人拉扯孙月凡时孙是如何表现的?

(梁巧红):他当时努力向后想挣脱他们,嘴里大声叫着嚷着,依依呀呀的我也没听清楚,极不情愿随他们走的

(公诉人安涛):也就是说当时孙月凡表现的极为不正常是吗? (梁巧红):是的,极力反抗。

(公诉人安涛):那你有没有听到她们在说些什么?

(梁巧红):拉着的两个男的就吼着说是让跟他们走嘛,后面一个女的就有指着孙凡月骂咧着跟着。

(公诉人安涛):村里的人知道他是精神病人吗?那你知道吗? (梁巧红):很多人都知道啊,我是他的邻居,更何况同村这么多年,他又是从小这样,知道的。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司亮亮):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丰叶):有,你和孙凡月做邻居多长时间了 (梁巧红):十来年了

(辩护人丰叶):他生活能自理吗 (梁巧红):基本上可以

(辩护人丰叶):他经常有盗窃的习惯吗 (梁巧红):偶尔有

(辩护人丰叶):孙凡月家出事那天你在哪

(梁巧红):在屋里,听到他们家特别吵,就到门口去看了 (辩护人丰叶):你听到他们争吵了吗 (梁巧红):听到了

(辩护人丰叶):听到具体的内容了吗 (梁巧红):听不清楚

(辩护人丰叶):有没有听到孙凡月的的声音 (梁巧红):有,特别的乱,特别吵 (辩护人丰叶):有没有听到打斗的声音 (梁巧红):没有,光是骂人的声音

(辩护人丰叶):你看到孙凡月被二被告拉出屋外时,他是完全处于弱势吗,没有反抗能力吗 (梁巧红):是,

(辩护人丰叶):那你为什么不上前阻止一下,他毕竟是你的邻居 (梁巧红):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任晓):有,证人梁巧红,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将孙凡月拉到屋外时,你看见被告人代春花在干什么? (梁巧红):她就在一旁骂骂咧咧的 (辩护人任晓):骂的是什么内容

(梁巧红):听不清楚,好像是骂孙凡月不要脸什么的 (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刘润娟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刘润娟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刘润娟):

(审判长):证人刘润娟,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刘润娟):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 (刘润娟):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请你讲述一下当天你所看见到事件经过。 (刘润娟):

(公诉人安涛):请问当时你看到的是法庭被告席上的三个人吗? (刘润娟):(瞅一下)是的。

(公诉人安涛):你距他们有多远?能听到她们说的什么吗? (刘润娟):三四十米远,具体的说什么听不清楚,但是能听见他们嚷嚷的叫喊声。

(公诉人安涛):孙跑进麦田,两名男子紧接着做了什么? (刘润娟):我先是看见一个男的看第一个人跑进麦田之后他就左右看了一下然后弯腰在路边捡起一个木棍就追上去了,另外一个男的就也喊着追了上去。因为最先跑进麦田的男的跑的也不是很远就绊倒了,后面两个人追上之后就开始用棍子打那个倒下的人,还有一个就把自己的腰带抽出来了开始打。

(公诉人安涛):最先跑进麦田的人当时做何反应?

(刘润娟):因为远,又有两人围着他站所以看的不是很清楚,就听见打的那两个人大声喊的让你跑!再跑!看我不打死你。地上的那个开始还用手乱挥着应该是反抗,后面就直接躺在地上蜷缩着抱着头德样子,呜呜咽咽的不知道是在骂还是在求饶,听不清楚。 (公诉人安涛):他们有殴打完之后做了什么?

(刘润娟):他们打的时候我看着觉得害怕就赶紧走开了,中间有回头看一眼,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着衣服,另一个弯腰按着地上的那个人,应该是在扒那个男的衣服,后面我就不知道路。

(公诉人安涛):那你看到被告席上的女子有没有上前阻止? (刘润娟):没有,我有听见女的骂的声音,她就在旁边站着,也没打,扒衣服那会我看着好像也还是站着的没动手。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司亮亮):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丰叶):有,你看到谁先打的孙凡月

(刘润娟):记不清了,反正是一个先打的,另一个也就跟上去打了 (辩护人丰叶):当时孙凡月有没有反抗 (刘润娟):有

(辩护人丰叶):你还记得是谁先扒孙凡月的衣服的 (刘润娟):不记得了,当时挺乱的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任晓):证人刘润娟,你看见被告人代春花在干什么? (刘润娟):我当时看见她站在一边,嘴里还骂被打的那个人呢。 (辩护人任晓):你听到了什么?距离远吗?

(刘润娟):我听到她骂着,叫你偷被人家东西,听不太清,三四十米吧

(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薛俊彦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薛俊彦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薛俊彦):

(审判长):证人薛俊彦,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薛俊彦):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 (薛俊彦):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你是什么时候发现死者的尸体的?

(薛俊彦):具体不清楚,估计着应该是早上8点左右 (公诉人安涛):你看到被害人身上穿了多少衣服? (薛俊彦):线衣线裤

(公诉人安涛):你是先看到尸体还是衣服?

(薛俊彦):衣服和尸体离的不远,老远的就看见两堆东西。走近了才发现是一堆衣服和一个人。

(公诉人安涛):被扔出的衣服离被害人有多远? (薛俊彦):可能有个十多米

(公诉人安涛):旁边有没有挣扎过的痕迹?

(薛俊彦):有,因为我当时看着那个人周围土被踩的很乱,有很多脚印,地上躺着的那个人身上衣服很脏的,应该是躺很久了。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司亮亮):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丰叶):没有 (辩护人任晓):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人李山雁):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司亮亮):有,请法庭传蔺小宇的邻居陈颖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陈颖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陈颖):

(审判长):证人陈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陈颖):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 (陈颖):

(审判长):请辩护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司亮亮):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请公诉方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经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安涛):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被告辩护之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蔺小宇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蔺小宇):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蔺小光):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代春花):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人蔺小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司亮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蔺小宇的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蔺小宇涉嫌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蔺小宇,广泛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又经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蔺小宇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经过法庭调查可知:被告人蔺小宇及其妻代春花长年在外打工,家境贫寒。对被害人孙凡月的偷衣服行为异常气愤,因而被告人蔺小宇纠集其妻与其堂弟去被害人孙凡月家索要衣物。索要衣服不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蔺小宇和其妻代春花、其堂弟蔺小光决定带被告

去邻村索要衣物。途径宇田埂处时,被害人自己跑向田埂。随后蔺小宇和其堂弟蔺小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对精神病人无认知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扒去被害人衣服,以至冻死是被告人为泄愤故意伤害的结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蔺小宇对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情况属于认识不清,自信其能够回家;而作为被害人的死亡,只是被告人为泄愤而故意伤害的结果。因此辩护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论述: 1.被告人蔺小宇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与目的,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蔺小宇纠集其妻和堂弟去被害人家只为索要衣服,可被害人却拒绝还衣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家境贫寒的被告人蔺小宇异常气愤,认为其实故意不还,当时被害人自己跑进田埂,三人遂追上后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由于一时激愤。对于被告人蔺小宇“扒了他的衣服冻死他”的主观心态则属于激愤心态,不具有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界定。

2.从被告人的客观表现来看被告人蔺小宇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由案发经过可知,被告人蔺小宇和其他两位被告人对跑进麦田的被害人所实施的殴打行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迹象,被告人所打部位均无致命部位;而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孙凡月属轻伤,系冻死。因而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只是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则是被告人故意伤害的结果。

3.被告人蔺小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案发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且确有痛改前非、从新做人的决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只是因其泄愤、报复的故意伤害行为非法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因这种伤害结果死亡。辩护人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其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表现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判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 司亮亮 律师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人蔺小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丰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蔺小光的委托,受兰州诚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其辩护。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细致的了解。我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现根据事实与法律为蔺小光进行辩护。

一、从本案所发生的事实经过来看,被告人蔺小光并没有杀害被害人孙凡月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蔺小光与孙凡月并不认识,他只是在接到本案第一被告人蔺小宇的电话,要约其一起去孙家取衣被而参与到本案中的。到孙家索要衣被未果时,被告人蔺小光并没有想因此报复,但由于被害人孙凡月的辱骂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蔺小宇,也就是蔺小光的堂兄产生了非要去孙凡月邻村的亲戚家取回衣被的想法,于是在其堂兄的建议下,二人将孙凡月强行从屋中拉出,往邻村走去。被害人孙凡月在去往邻村的途中突然跑进麦田不肯出来,于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蔺小宇先追进去殴打孙凡月,并呼喊蔺小光上前帮忙,蔺小光这才与其堂兄一起对孙凡月动手。

其次,在被告人殴打孙凡月的过程中,其只是用皮带抽打被害人的背部、腿部等不足以致死的部位,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况且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孙凡月也将被告人身体多处抓伤。之后,本案的第一被告人不解气,提出“扒下孙的部分衣物,使其冻一冻”,于是被告人蔺小光也上前帮忙,摁住了被害人孙凡月。二人扒下她的部分衣物扔在旁边,然后离去。从常理上看,一般人都会穿上衣服自行回家,虽然本案的被害人系精神病人,但被告人蔺小光与其并不认识,尽管在同村居住,但蔺小光与其兄和孙凡月住的较远,且常年在外打工,不知道孙凡月的精神状况实属可能。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孙凡月在主观上有杀害孙凡月的故意。

二、从被告人蔺小光的行为上看,其实施的都只是你伤害行为,且该行为只起到了帮助作用。

首先,从殴打和扒衣服的行为来看,都是其堂兄先提出来并实施的,而蔺小光只是为了不让其堂兄吃亏才上前帮忙的。从伤情报告上来看,被害人系轻伤,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仅仅存在伤害的故意。

其次,如前所述,从殴打的部位和使用的工具来看,被害人只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也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且从其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扒被害人的衣服,只是为了应和其堂兄“冻一冻孙凡月”的建议,而从被扒下的衣服所放的位置来看,被告人蔺小光的行为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蔺小光虽然参与到了整个案发的过程中,但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他的行为都只构成故意伤害,且这些行为完全是听从其堂兄的指示,他只是起到了帮助作用,应该属于从犯。考虑到被告人蔺小光平时为人老实,无犯罪劣迹,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良好,恳请合议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蔺小光所犯罪行作出合理判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丰叶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人代春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任晓):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代春花的委托和兰州诚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代春花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代春花。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起诉书上的起诉意见,辩护人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持异议。控方指控代春花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春花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主观上看:首先,被告人代春花由于被害人孙凡月偷她家中衣被使原本贫困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而心有怨艾,她才要求其夫蔺小宇去孙凡月家索要衣被,后被告人蔺小宇殴打孙凡月时,被告人代春花虽没有阻止,但通过代春花的供述可知,她只想让孙凡月受点教训,另外,三人并未就将孙凡月致死进行商议,可见被告人代春花并无故意杀人的犯意。

其次,当蔺小宇去扒孙凡月衣服时,被告人代春花曾上前阻止,但由于势单力薄,未能成功阻止,由此可看出,代春花主观上根本没有致孙凡月死亡的故意,她是不希望也没有积极追求致孙凡月死亡结果的发生。

再者,三人离去时,代春花认为孙凡月会将衣服穿上并且回家,根本没有料到孙凡月会死在麦田里,对于孙凡月的死亡,属于过失,所以,代春花主观上没有致孙凡月死亡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通过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供述及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三人的供述一致,都一致表明,被告人代春花在蔺小宇、蔺小光殴打孙凡月时,只在一旁呵责孙凡月偷衣被的行为,当蔺小宇上前扒孙凡月衣服时,代春花还上前阻止过,从案件事实看,代春花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伤害行为,更没有实施致孙凡月死亡的故意行为。

所以,被告人代春花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控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若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代春花有罪,那么其构成的只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被告人代春花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

就本案事实情况来看,对于’’殴打孙凡月和扒下其衣服,使其冻一冻”是被告人蔺小宇一人决定,根据证人刘润娟的证实,在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殴打孙凡月的过程中,代春花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从后来被告人蔺小宇在扒孙凡月衣服时,代春花还有阻止行为,可见在此案中,代春花不是积极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她也不是直接导致孙凡月过失死亡的主要行为人,因此,代春花只起到次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春花在此案中只构成故意伤害,且被害人孙凡月的死亡与代春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此案中,相

对于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而言,代春花所起的作用最小,更何况代春花主观恶性小。由于孙凡月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使平时为人忠厚的她一时糊涂,做了错事。念在被告人代春花属于初犯,其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案件,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代春花量刑平衡时给予充分的考量。

辩护人:任晓

2011年4月11号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心得体会

模拟审判心得

模拟审判材料

模拟审判心得

模拟审判心得

模拟审判总结

民事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流程

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模拟审判案例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