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0号)
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
4、《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97号令)
三、申请范围
受理范围:从事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船舶供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填写提前服务咨询表,到受理窗口就选址定点、设计图纸确认等方面前期工作进行咨询。提前咨询服务不收费。
(二)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 1.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6.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废弃油脂产生单位还需提供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7.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
9.废弃油脂产生单位还需提供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的证明材料; 10.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A、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B、《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清楚标明房屋状况,若“房屋状况”栏内标示“详见附记”、“详见登记信息”,或信息不明确的应将附记和登记信息内容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关系从房产权利人至申请人应清晰明确。如有转租关系的,应提供从房产权利人开始的所有租赁合同,且各合同内的转租条款应有授权转租的内容。
(三)受理
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五)审批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受理部门、地点、时间、电话: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地址 联系地址1: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一楼A岛2.3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浦东窗口联系电话:68542222* 882
58、88259 传真:68547143
公共交通:地铁二号线科技馆站(1.2.7.8出口)、公交987路.815路.640路 联系地址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 联系电话:68004220;68004270(传真) 公共交通:公交川南奉线、环城3线到思博学院站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实行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制[小吃店(不含熟食卤味、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饮品店]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投诉电话: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12331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注:查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构请登陆“上海市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网”(http://222.66.16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