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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重庆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机关全称:重庆市卫生局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三)三定方案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96号)

主要内容:重庆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项:

(一)研究起草全市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卫生工作技术规范和其它一般规范性文件,提出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编制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行业的价格,制定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三)研究制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女保健、儿童

3 保健和健康教育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管理传染病防治,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五)管理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执业人员、医疗服务技术及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制度。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医疗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六)制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攻关,指导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负责全市成人医学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医学院校的医教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依法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管理及健康相关产品行使监督权并负责相关认证工作。

(八)制定重庆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九)组织、指导、参与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

4 活动。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制定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中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市中医药事业和民族医药事业。

(十一)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编〔2005〕74号)

主要内容: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四)其他内容:

1、法定代表人:屈谦

2、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百业兴大厦

3、联系方式: 邮编:400020;电话:67706509;网址: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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