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重庆医科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及各附属医院:
为了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危害和损失,保证实验室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了《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有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支持。
二、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及其职责,严格按照《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人员, 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四、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加强奥运会“百日” 期间(2008年 7月 1日至 10月 8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防止管辖区域内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确保奥运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科技生物安全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卫生部、市政府、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科委、市教
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检局、市食药监局。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2008 年 7 月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