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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7

五、基金的备案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

一、基金的托管 ............................................................................................................................34 十

二、基金的销售 ............................................................................................................................35 十

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6 十

四、基金的投资 ............................................................................................................................37 十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46 十

六、基金的财产 ............................................................................................................................47 十

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

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十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二

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二十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二十

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61 二十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二十

四、违约责任 ............................................................................................................................65 二十

五、争议的处理 ........................................................................................................................66 二十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二十

七、其他事项 ............................................................................................................................68 二十

八、基金合同摘要 ....................................................................................................................6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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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指人民币元;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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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募集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存续期: 工作日: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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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申购:指令: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定媒体:

基金账户: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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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交易账户: 开放日: 封闭期:

T 日: T+n日: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估值: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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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主动管理,寻求最大化的总回报,包括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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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3%,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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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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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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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开放时间为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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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或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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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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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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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2)、(3)、(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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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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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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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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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日期: 2003年 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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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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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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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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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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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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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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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调高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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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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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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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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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机构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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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或不配合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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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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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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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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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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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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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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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主动管理,寻求最大化的总回报,包括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可以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通过一级市场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参与权益类投资,持有因一级市场购入、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相对价值挖掘为基础的固定收益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细致的投资研究,寻找市场中最有相对价值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并着重投资于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和适当投资低风险非固定收益证券,在综合考虑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需求、本金安全和投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中投资机会的相对价值和风险决定现金类资产、非现金类固定收益资产和低风险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具体比例。

对于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通过分析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收益率曲线、信用利差、提前偿付率等指标来发现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并根据这些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着重投资于承载一定信用风险、收益率相对较高的投资级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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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固定收益证券,以增强基金的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可以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套利和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使用杠杆以获取增强收益。

对于非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根据对股票市场趋势的判断,积极寻找和仔细评估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通过权益类投资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

1、固定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当各种投资机会预期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优化配置。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公司/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下跌;反之,市场利率下降时,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上涨。证券的久期越长,证券价格随市场利率变动的幅度一般也越大。固定收益证券久期衡量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主要决定于证券的到期期限和票面利率;其它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到期期限越长,固定票面利率越低,久期越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判断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结合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供求、国际环境等其它因素,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在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前降低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规避利率风险,下降前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其它参数完全相同而到期期限不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同一时点会有不同的到期收益率(即证券的市场利率),这种到期收益率和到期期限之间关系被称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而收益率曲线为其图示。一般情况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从而显示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反应不同期限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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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把握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线的形状,据此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收益证券中合理配置,建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成(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对于非国家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由于存在发行机构无能力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的信用风险,其市场利率会高于同等条件的无信用风险证券,这部分利率的差额被称为信用利差。信用利差会随发行机构偿付能力市场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导致有信用类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信用利差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经济、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采用特有的信用分析模型对各种有信用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机构及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变化趋势。同时,本基金结合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数据,判断当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用质量配置,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策略

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是信用类证券的主要部分,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国债或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证券由于额外的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赋税等原因,其利率高于流动性良好的非信用类证券。

本基金对上述公司/企业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结合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久期配置、市场供需、组合总体投资策略和组合流动性要求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证券投资。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估值。

(5)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对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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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及以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并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本基金在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证券的条款、利率风险、信用评级、流动性和提前偿付速度的基础上,评估证券的相对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也是本基金增强收益的策略之一。

(7)回购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包括期限较长或同期限不同市场的逆回购),以获取额外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其它辅助策略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投资策略外,本基金积极寻找固定收益市场其它有吸引力的辅助投资机会,在考虑投资组合总体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可利用的辅助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骑乘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下购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顶端的债券,通过随期限缩短、收益率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的上涨获取额外资本利得。

2)跨市场套利

利用同一债券在不同市场(银行或交易所市场、一级或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套利。 3)跨品种套利

通过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某些特性(市场供需、流动性或赋税等)不同而导致的收益率差异套利。

2、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进行权益类投资,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具体比例取决于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和权益类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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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品种)间接投资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但持有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3%。可转换债券实际上是普通公司(企业)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合成品;转股价为权证的行权价,权证的数量为转股比例,而转股期限即为权证的期限。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权证部分发行主体的基本面、标的股票的价格和转换条款(包括回售和赎回等)深入研究分析,利用期权估值模型对权证部分进行估值;同时对其债券部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方法进行估值;在考虑组合总体投资策略的基础上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投资。

在转股期限内,本基金密切监视所投资可转债权证的目标股票的基本面和价格,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一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或售出可分离交易的权证,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额外的权益增值。

(2)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

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是受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定价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一种市场现象。在特定的市场阶段,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存在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阶段的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策略,并对拟发行股票的内在价值、上市后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认购拟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中签率、认购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拟发行股票认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五)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市场走势、收益率曲线、信用利差等因素进行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的建议和研究团队的分析等信息确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风险控制指标等重要投资决策,并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等信息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投资方案和构建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跟踪和动态调整,交易团队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结合市场情况执行相应的交易,并和基金经理就交易的执行情况保持及时沟通。交易团队同时负责投资交易的一线监控。

1、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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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依据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6)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依据的主要来源

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研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以及个券研究报告等。上述报告综合了内外部研究成果。

(3)决策依据的主要用途

投资决策依据主要用于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权益类投资策略等投资决策,最终决定证券具体的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2)决策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公司所有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客观、充分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投资组合构建提出建议,为重大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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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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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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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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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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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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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

债券基金投资限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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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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