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
甲方(公司): 乙方(学生):
甲乙双方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保证双方忠实履行就业协议书各项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一、甲方保留乙方的录用名额,直到乙方毕业并提交毕业证书;毕业后如乙方未能提交毕业证书,则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录用名额,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三、如乙方毕业前到甲方实习或见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甲方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给予乙方实习或见习补贴。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均不得毁约,否则须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可解除,在向对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
2、乙方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
3、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补充条款,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就业协议违约支付违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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