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逾期交房违约金申请
申请人:**
2012年 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兰天花园紫薇园*****号房以********元出售给申请人。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2年9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合同第四章第十三条约定被申请人逾期超过30日不能将房屋交付与申请人,自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直到2013年4月19日申请人去收房,公共配套建筑还没有安装到位和完成,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合法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申请人因急于住房,无奈之下接受了房屋。 时至今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
金 ¥58733.00 (202天x******支付全部房款x房价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元.
此致 敬礼
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1-21
《购房逾期交房违约金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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