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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1条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二.术语与定义

“三违”行为是指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 三.职责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2.安保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3.各级部门把反“三违”作为安全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检查,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1) 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2) 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

规定组织生产;

3) 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 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车间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级安全管理制度在班组和生产作业现场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现场是否存在“三违”行为种类的现象。

3.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4.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安保科统一登记、存档,对严重三违人员,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办会研究决定,下发处理通报,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5.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6.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7.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要保护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并进行奖励。

五.检查与考核

1.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车间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

2.相关车间、科室按本本单位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对“三违”人员处以50元罚款。

3.一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由车间或科室安排学习一周,并进行考试;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待岗一月,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离岗期间的薪酬考核按综合管理科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一月内同一车间累计5人次以上“三违”行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连挂车间领导。

5.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安保科负责对举报人保密,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被举报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 六.“三违” 行为种类 1.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 职业禁忌症者为及时调换工种; 13)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 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6)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7)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8)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9)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1)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22)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23)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4)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25)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26) 随意倾倒炽热金属物品; 27) 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28) 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30) 本单位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31) 机动车辆行驶时,上、下抛掷物品; 32)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33) 检修电器设备(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34)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35) 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36)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37)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2.违章指挥行为:

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3) 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现场;

4)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6)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7)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8)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9)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0)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1) 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2)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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