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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义煤集团千秋矿“6•5”冲击地压事故剖析

2008年6月5日8点班,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先后安排14名和4名矿工,分别在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50-810米处、805米处从事扩修巷道和做防火工程等工作。6月5日15时55分许,综采二队潘续祖、郑联委两人走到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50米处时看到前方有人正在维修支护设施,没有发现工作环境有异常(稍后,两人听到“闷雷”似的响声,身体被弹起并昏迷)。6月5日15时57分,千秋煤矿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25-830米处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巷道围岩瞬间释放的巨大能量致使105米长的巷道发生严重底鼓,断面由10平方米左右急剧缩小到1平方米左右,巷道内的皮带输送机架子和托辊被挤到巷道顶梁上。事故共造成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9.45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由于千秋煤矿开采深度大、煤层顶板坚硬,在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共同作用下巷道周围煤岩体弹性变形能聚积,扩修巷道支架、清落巷道底板诱发围岩聚积的能量在短时间内急剧释放,导致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25-830米处巷道严重底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千秋煤矿对矿井大采深坚硬顶板条件下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增大、诱发冲击地压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认识不足,未组织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编制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专门设计;贯彻落实《义煤集团预防冲击地压暂行技术规定》不到位,未进行煤岩冲击地压倾向性指数测定,未制定冲击地压防治人员责任制、冲击地压分析排查制度和冲击地压资料收集汇报制度;对21201综放工作面贯彻落实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同时,义煤集团公司督促检查千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3、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千秋煤矿“6•5”冲击地压事故是一起自然事故。

防范措施

1、义煤集团要提高对矿井大采深条件下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增大、诱发冲击地压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的认识,深入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探索和采用先进监测手段对防治冲击地压的有关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监测预报的能力,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2、千秋煤矿要建立健全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防治冲击地压意识,提升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3、义煤集团要认真查找事故报告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完善事故报告机制,严格事故报告责任,杜绝漏报事故遇难人数情况发

生。

邵东县砂石镇丛山煤矿“6•19”顶板事故

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发生单位:邵东县砂石镇丛山煤矿。

⒉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6月19日11时。

⒊事故发生地点:+50m水平联络石门与Ⅱ煤层底板补充巷交叉处

⒋事故类别:顶板。

⒌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⒍直接经济损失:60.6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矿井概况

丛山煤矿位于邵东县砂石镇乌龙村境内,距邵东县城14km,距廉桥火车站9km,距320国道8km,有乡镇公路直达矿区,交通运输较为方便。

丛山煤矿始建于1983年,1985年投产,生产能力1万t/a,为村办集体企业。2002年由邵阳市煤矿设计室进行3万t/a的改扩建设计,工程于2002年9月动工,2003年10月投产,属“六证”齐全的合法煤矿。

矿井位于保和堂矿区西翼Ⅲ井田内,出露的地层由新至老有第四系、三迭系、三迭系大隆组、龙潭组、当冲组、栖霞组。

二迭系龙潭组为矿区含煤地层。该含煤地层共含煤三层,从上而下依次命名为Ⅰ煤、Ⅱ煤、Ⅲ煤。Ⅱ、Ⅲ煤层为矿井主采煤层,全区较稳定,Ⅰ煤为局部可采。

Ⅰ煤层:煤厚0.6~0.9m,平均厚0.75m,结构复杂,分叉尖灭现象普遍,煤层常见夹矸1~2层,为局部可采煤层。

Ⅱ煤层:煤厚1.2~1.45m,平均厚1.30m,结构简单,赋存稳定为矿井可采煤层。

Ⅲ煤层:煤厚0.7~0.9m,平均厚0.80m,赋存稳定,结构复杂,分叉尖灭现象普遍,煤层常见夹矸1层灰褐色粘土岩夹矸,为矿井可采煤层。

目前矿井主要开采Ⅱ、Ⅲ煤层。

Ⅱ煤层顶底板:直接顶为细砂岩、灰黑色砂质泥岩。底板为浅灰白色细~中粒长石石英

砂岩,局部为砂质泥岩。

Ⅲ煤层顶底板:直接顶为灰黑色砂质泥岩,有时过渡为粉砂岩,质软,较破碎。底板为薄层状细~中粒长石石英砂岩。

矿井地层倒转,倾角45O~90O,走向南北,上部倒转向西倾斜,中、下部倒转向东倾斜。断层发育一般,其构造属中等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简单,其矿井充水来源有大气降水、老窑水及顶板砂岩裂隙水,其次为地表水。矿井最大涌水量15m3/h,正常涌水量8m3/h。

该矿2005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0.58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1.42 m3/t。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风井安装有二台4-72-12№10C型离心式通风机,配套电机功率22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为350 m3/min,总回风量为370m3/min。

该矿采用斜井开拓,暗斜井延深。主斜井井口标高+276m,井底标高+102m,井筒坡度30°,井筒净断面4.32m2。风井井口标高+250.4m,落底标高+204.87m,坡度45°,井筒净断面3.57m2。二水平暗主斜井井口标高+102m,井底标高±0m,井筒坡度30°,在+50m水平开有甩车道。

该矿设计为多水平生产,第一水平标高+102m,第二水平标高±0m。矿井一水平已开采完毕,现在二水平生产。

矿井采用“四六”工作制,二班生产(日班9:00~15:00, 中班15:00~21:00);两班维修和排水(晚班21:00~次日3:00,早班3:00~9:00)。

㈡事故地点概况

+50m联络石门设计长度33m,为矿井南翼探采Ⅱ煤层的运输、通风巷道,于2006年6月开始施工,7月份施工完毕。揭开Ⅱ煤层后,沿Ⅱ煤层掘进了两条上山,与+76mⅡ煤层贯通,构成了负压通风系统和探采工作面。

在探采Ⅱ煤层的过程中,联络石门往南23m处的Ⅱ煤层探煤巷受压垮塌,造成该区域通风、运输受阻。为此,矿井在Ⅱ煤层底板补掘了一条通风、运输巷,该巷于2006年9月开始施工,共掘了36m。

Ⅱ煤层底板补充巷在离Ⅱ煤层12m的联络石门中开门,采用梯形木支架支护,梁长

1.6m,腿长1.8m,柱径ф140~160mm。该巷在开门处施工时,巷道空了顶,空顶长约1m,高0.5m。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6月19日日班(9:00~15:00),+50m水平共安排了两个工作面采煤,即Ⅱ、Ⅲ煤

层工作面各一个,其中Ⅱ煤层工作面共有作业人员5人,赵立红、李解放二人到工作面采煤,余建群、李益求负责推车,值班长李跃平。

9时,5名作业人员一起下井。值班长李跃平在+50m水平运输大巷中间(离Ⅱ煤8米处)检查发现断了一付支架,垮落矸石约1车。赵立红向李跃平讲:“这里由我来维修,30元就行了”。但李跃平不同意。赵立红、李解放二人就去Ⅱ煤采煤,李跃平也一同去Ⅱ煤采煤面检查瓦斯。检查后,李跃平又回到+50水平运输大巷,组织推车工余建群、李益求和值班长肖尚龙4人一起来到冒顶处进行维修。当支好一架棚梁后,李跃平想去看棚顶情况,肖尚龙当即进行劝阻,但李跃平说:“没事的。”于是踩在垮落的矸石上,将头伸过棚梁,突然顶板落下一块400~500kg的矸石,将李跃平的颈部压在棚梁上,此时为11时。

肖尚龙立即组织自救。11时30分,将李跃平从棚梁上抬下来,但已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Ⅱ煤层底板补充巷交叉处围岩节理裂隙发育,强度低,易破碎;事故处巷道紧邻交叉点,在集中应力作用下,围岩破坏加剧;支架折断发生空顶后,冒落拱周边围岩不稳定,在应力变化过程中,极易发生再次垮落。

⒉值班长在修理巷道时没有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松动浮矸,冒险进入棚梁上部空顶区,被突然冒落的大块矸石压住致死。

㈡ 间接原因

⒈巷道维修安全措施不到位。一是没有安排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修理,临时叫几个推车工维修,缺乏经验;二是临时性的维修,未落实维修措施,没有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浮矸,支架没有接顶。

⒉现场安全管理把关不严。对值班长冒险进入空顶区制止不力,对作业人员未处理顶板松动浮矸的行为未进行制止。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能力差,不听劝阻,冒险作业。

㈢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李跃平,农民工,事故当班值班长。既不安排专业人员维修,又不督促作业人员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浮矸,甚至不听劝阻,冒险伸头进入空顶区,被矸石压埋致死。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⒉肖尚龙,值班长,对李跃平冒险伸头进入空顶区,虽然进行过制止,但未有效阻止其冒险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浮矸,及时架设牢固的支架,且接顶严实。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予辞退处理。

⒊肖志军,生产副矿长。对值班长要求不严,对临时性维修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⒋肖佑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值班长要求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严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另案给予经济处罚。

㈢建议给予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鉴于丛山煤矿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于2006年12月到期,且隐患严重并发生了顶板事故,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作出停产整顿、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⒈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要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控制顶板事故发生。

⒉切实加强巷道维修安全管理。巷道维修应安排专门队伍、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巷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临时性的巷修要严格执行维修措施,要坚持敲帮问顶制度,要落实支架牢固、背帮背顶严实,严禁空帮空顶作业,同时,对支护材料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落实。

⒊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要加强对值班长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责任心,带头遵章守纪,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要严查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从严处理,对发现的隐患,要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技术素质。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1107下顺违章爆破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2月27日早班,某掘进队在21107下顺槽掘进施工。班长张某安排职工谢某、高某等四人去打眼,又安排蒋某、王某等四人去稳溜子。炮眼打好后,班长张某叫背药工杨某和爆破工魏某去装药,装好药后,班长张某清点人数撤人放炮,这时跟班队长陈某来到了工作

面,让班长张某再去检查溜子和迎头有无空顶空帮情况,爆破工说:“没事,都检查好了”。爆破工魏某就由里向外放线到拐弯处(实际距离距迎头不到20米)。陈某一看不让放,就问爆破工魏某“放炮距离够吗?”爆破工魏某说:“没事,我经常这样放”,跟班队长陈某说:“你必须撤到风门外,不然你就别放了。”爆破工很不情愿地撤到风门外放了炮。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爆破工魏某安全意识淡薄,凭经验进行爆破操作,撤人距离不够,是此起未遂事故的直接原因。

2、班长张某和其他作业人员没有对爆破工魏某的违章行为进行劝说和制止,属互保联保不到位,是此起未遂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1、爆破工魏某安全意识差,不按规程规定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对此起未遂事故负直接责任。

2、班长张某和背药工杨某等安全意识不强,互保联保意识差,对爆破工魏某的违章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3、某队技术副队长对作业规程和措施贯彻传达不到位,爆破工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没有定期进行考核,负技术管理不到位责任。

4、某队队长书记对爆破工管理不严,教育不够,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现象存在,应负管理教育不到位的领导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杜绝各种违章现象。

2、要加强技术培训和考核,做到熟知安全规程和措施的各种规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五、事故体会与感想

这次爆破事故是未遂事故,最终虽然没有造成任何伤亡和损失,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试想一下假如没有跟班队长陈某的及时赶到,及时发现并让爆破工魏某撤人至风门外进行爆破,结果又会是如何呢,我们不可想象,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所以说,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认认真真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去做,不能有半点马虎和麻痹思想,这样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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