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
1.信贷操作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2.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4.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5.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
6.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7.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8.客户应在短期贷款到期日之前10日、中长期贷款到期日之前20日,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
9.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10.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客户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1.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12.对客户的授信应遵循主体统
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和权限管理的原则。
13.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支行应由不少于两名客户经理完成合同的签订。
14.贷款首次跟踪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的15日内进行,再次跟踪检查必须做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半年进行一次,其它贷款每季度一次。
15.不良贷款管理主要包括债权管理、贷款重组、贷款清收、盘活管理、抵债资产、贷款核销。
16.信贷档案管理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进行。
17.信贷业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
18.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率定价政策应遵循效益原则、市场原则、差别化原则和规范管理原则。
19.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的定价管理范围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收费业务的定价。
20.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21.安置房贷款需求按情况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2.房地产开发贷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上。
23.船舶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严格控制在30%以内。
24.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25.贷款融资项目中,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26.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来确定。
27.流动资金贷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
28.《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款面谈制度内容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未提及的。
29.个人贷款风险评价以借款人现金收入作为分析的基础。
30.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31.信用卡透支业务不适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32.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3.固定资产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4.项目融资业务中,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35.在项目融资业务中,贷款人为规避建设期风险,可以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提供投保商业保险、提供完工担保、签订总承包合同保障措施。
36.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37.在进行贷后管理过程中,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检查的频度。
38.信贷管理流程的主要特点有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
39.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贷款人可以在第二天完成受托支付
40.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41.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2.固定资产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帐户。
4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44.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4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46.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实施《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47.《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即为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所指的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48.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49.《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50.《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为基础,采取现金收入和定量、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5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52.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3.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4.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55.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56.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57.除对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以外的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模式进行管理。
58.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
59.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60.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连续性。
61.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6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6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6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65.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66.个人贷款是指贷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67.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
68.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