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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 知

为更好地贯彻《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从2014年4月1日开始,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支队将对长春市驾驶员培训机构落实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经营资质是否合格

1、培训机构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2、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练车。教练车要安装GPS培训计时系统和副后视镜、副制动器、灭火器等,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培训经营者应当对教学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技术等级评定要达到二级以上。2014年教练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从4月1日开始至6月末,各培训机构到长春市有资质的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非法改装或者拼装、非学牌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3、教学场地要求全封闭,沥青或水泥硬化;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4、有适应培训业务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

二、培训经营

1、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及场外报名点的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

2、培训机构应当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规范文本见群共享。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项目及培训学时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及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用后,办理退学手续。

3、各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点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即日起,各培训机构将经营场所外设的报名点的详细资料报给我处王英杰。

4、科目二培训应当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场地内进行,擅自在许可场地外从事科目二培训的,按无证经营查处。 在道路上进行科目三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并满足相关条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5、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考核档案和教学车辆档案。 学员档案填写要真实、规范,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三、教练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建立教练员考核档案,教练员考核档案主要包括:教练员基本情况、教学质量、不良记录等。教练员考核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1、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二)按照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从事培训教学活动;

(三)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四)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不得离开副驾驶位置让学员单独操作;

(五)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外从事培训活动;

(六)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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