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该董事或者向董事会提出解聘该经理的建议。 监事会作出前款建议的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监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
第五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其应当经三分
之二或者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议事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按照《公司章程》和《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监事日常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日常工作应当接受监事会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由监事会主席对监事出席
会议的情况作出统计和考勤,对于经常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由监事会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建议更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与薪酬挂钩,作为提请股东大会升薪酬的
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