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视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事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在本社社员中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组织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的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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