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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全,男,1956年6月27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都督村25号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32619560 6271418,联系电话:13485422992。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都督村25号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326 198012121416,联系电话:15135804486,系申请人李秀全的长子。

被申请人:临县临泉镇都督村小神焉村民小组(自然村)。 负责人:李海平,该小组组长,电话:13834766854。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2018年4月4日贵院作出的(2018)晋11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履行(1)交付申请人位于临县临泉镇都督村小神焉移民住宅小区一号楼4单元一层东户住宅一套,(2)支付案件受理费3960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并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晋11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由被告临县临泉镇都督村小神焉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神效后十五日内交付原告李秀全位于临县临泉镇都督村小神焉移民住宅小区1号楼4单元一层东户住宅一套;(2)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被告负担。现该判决已于2018年5月13日发生法律效率,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2018年5月30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秀全,男,1956年6月27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都督村25号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3261956 06271418,联系电话:13485422992。

受托人:李建明,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都督村25号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0 12121416,联系电话:15135804486,系申请人李秀全的长子。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临县临泉镇都督村小神焉村民小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强 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2、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执行请求;

3、代为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接收、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

委托人: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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