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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实施及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类别】金融/金融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02]35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2.11.21 【实施日期】200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53977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5号 2002年11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要求,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现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前,安排16家城市商业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试点。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试点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从2003年起,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按照《意见》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二、考虑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可以按年度执行,即以每年的年底为基准点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可以只对一般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应对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和或有负债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在2005年底前按照五级分类结果提足准备金。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2005年底前的准备金年度提取计划和呆账核销方案,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在本《意见》印发前,自行制定的贷款质量分类级数多于五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自定的办法,但应制定与《意见》相对应的折算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五级分类组织和监督体系,切实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分类原则,保证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质量。在2005年底前,原则上每年第2季度对辖区内全部城市商业银行上年度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告总行。

五、2005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应纳入城市商业银行年度非现场检查报告。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检查报告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均应反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

六、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方法和现场检查技能。

七、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推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一: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城市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四、城市商业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贷款管理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中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为最低标准,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制定更为审慎细化的标准,但应有与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相对应的折算方法。

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简称“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七、五级贷款的分类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关注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3.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

4.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

5.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3.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4.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7.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9.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2.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3.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4.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5.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12.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情况。

八、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十分重要的客观标准。如无充足的理由,则该项贷款的分类不应高于基于逾期时间的分类级别。

九、即使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未达到某类别的标准,如贷款符合该类别的其他主要特征,该项贷款的分类也不应高于该类别。

十、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十一、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作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

十二、违规贷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的贷款。违规贷款的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三、对借款人利用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十四、账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对还款责任明确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对还款责任未明确的,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对账外经营挂账的应收账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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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实施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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