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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产业基金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促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应体现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等功能定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府引导。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投资,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市场运作。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由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产业基金。

第五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国资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上级专项转移资金及基金投资收益等。

产业基金首期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视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分次到位。基金规模根据财力可能,经规定程序审批后视情扩大。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产业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议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及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为产业基金提供劣后保障的子基金投资决策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法人机构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法人机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法人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由管委会授权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签订投资协议,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按管委会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由基金运营机构调查提出建议、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审查后,报管委会审议及决策。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是指市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债权、可转债等不同的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允许作为劣后级股东,其他社会投资资金可作为优先级股东。产业基金提供劣后级保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子基金”模式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直接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接全省七大战略产业,重点投入培育发展日用时尚消费品、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健康产业等产业,并积极推动国际贸易综合改革、“义新欧”等项目建设,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

3 产业升级。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对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行业相关部门推荐和以基金运营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搜寻等方式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管委会审议决策并公示后具体组织实施。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对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规定。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金法人机构每年按投资方式支付基金运营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支付管理费用的标准根据基金规模和不同的投资方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基金法人机构应按照运营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达到收支平衡。

为激励基金运营机构管理团队,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运营机构申请、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就该项目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运营机构列支,不得在基金法人机构列支。 第二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机构用于投资。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基金法人机构要按国家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法人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基金运营机构投决会、风控部门应各司其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管控工作。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

第三十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三十一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基金运作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制度。财政局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5 基金法人机构对产业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应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须向基金法人机构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法人机构报告,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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