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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等文件精神,就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桐乡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桐乡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桐乡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推进桐乡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鼓励产业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桐乡市实体经济。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桐乡市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符合桐乡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桐乡市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桐乡市政府财力状况,由桐乡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产业基金,并报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与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产业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出资不低于5亿元。基金规模根据桐乡市财力情况和运营绩效,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办、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参与管委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并按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

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财政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办负责对产业基金的信息公告。

(二)金融办负责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同时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方案审核和监管。

(三)发改局负责围绕桐乡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

(四)经信局负责对桐乡市产业基金进行综合指导与协调,协调解决产业基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科技局负责培育科技创新项目,优化产业基金布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桐乡产业基金发展。

(六)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授权桐乡市金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法人机构和运营机构。

(七)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政策监管,对产业基金财务的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监督桐乡市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同时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审计监察,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揭露。

第十条 桐乡市金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金源”)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可根据实际参股需要委托其他国资公司出资。桐乡金源负责选聘托管银行,负责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并按照经程序批准的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运作。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子基金”模式是指桐乡市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对个别重大项目鼓励创新投资模式,具体运作模式可另行约定。

产业基金作为母基金向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扶持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扶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所有投资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股权投资项目的成功案例,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股权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扶持的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出资总额达到 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参股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章基金投向与退出

第十六条基金投资项目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桐乡市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起到引领作用,重点投向信息经济、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先进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

第十七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鼓励创新方式,对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基金(含母、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十九条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基金管委会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五)子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接受桐乡市人民政府监管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桐乡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优先,投资桐乡市范围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40%;如果基金有超募,超募部分投资桐乡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超募金额的20%;

(二)对所投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分散投资风险;

(三)原则上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基金运营前,应及时向桐乡金源和管委会办公室分别报备基金合作协议;

(二)基金运营过程中,应向桐乡金源和管委会办公室按月或按项目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变动、财务报表类等,并上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向桐乡金源和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在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章基金管控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桐乡金源应切实代表政府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桐乡金源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桐乡金源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金融办等主管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六条对产业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股权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成立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金融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参股股权投资企业的方案框架

2.产业基金增资现有股权投资企业的方案框架

附件1 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参股股权投资企业

的方案框架

一、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近期的审计报告 附件2 产业基金增资现有股权投资企业的方案框架

一、基金增资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产业基金增资情况。

二、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基金近期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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