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员管理,有效解决市内交易员证通用问题,提高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办事效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及县区(含金塘、六横管委会)招投标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有资格代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中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入招投标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投标单位根据便捷原则,可自行向市或县区招投标中心申办交易员证。每个单位申办长期交易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五名,申请临时交易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二名。
第五条 交易员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应为申请单位的在职职工;
2.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从事招投标工作3年以上且经培训考试合格;
3.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4.近一年内未被取消交易员资格;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市和县区招投标中心负责交易员培训考核、资格审查,对审核合格的颁发《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员证》。
第七条 交易员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
长期交易员证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中印制、多点办理、全市通用”原则。证书印制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一地确认发证,全市范围内各招投标中心互认通用。市内企业原则上统一申办长期交易员证。
临时交易员证由进行该项目交易的招投标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临时交易员证只对相应项目有效。
第八条 交易员证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委托专人办理,申请交易员证时,应当向发证单位递交下列资料(随带原件):
1.《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员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一寸照三张; 3.身份证;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6.在职职工证明材料(社保交付证明或备案后的职工劳动合同等);
7.职称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
8.需申请长期交易员的市外企业,应另提供在舟税务登记证明。 第九条 发证单位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交易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给审查合格的颁发交易员证书。 第十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招标申请、招投标报名、信息发布、领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书递交、参加开标会、招标备案、进场确认等工作均由交易员办理,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招投标中心从事上述活动。
第十一条 交易员必须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招投标统一平台有关规定、交易员管理办法以及招投标交易规则;参加相关招投标交易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交易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发证单位报告:
1.交易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所在单位地址和营业场所变更; 3.交易员联系方式变更; 4.申请单位变更交易员。
第十三条 长期交易员实行年检制。交易员年检两年一次,由原申办地发证单位负责,年检结果集中在市招投标网站上公布。年检主要内容为:
1.交易员基本情况是否有变更; 2.交易员有无不良记录; 3.交易员业绩情况; 4.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交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不良行为记录三次以上; 2.无交易业绩;
3.未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
4、未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员未通过年检的,发证单位应注销其交易员资格,收回交易员证书。
第十五条 对下列交易员不良行为,事发地招投标中心应建立台帐予以记录,同时在交易员证上登记:
1.项目交易过程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 2.交易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办结的;
3.交易员证申报年检等过程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操作的;
第十六条 伪造、涂改、转借和出卖交易员证行为的取消当事人交易员资格并追究所在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员资格自然终止:
1.交易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所在单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取消营业资格的;
3.所在单位被注销的; 4.交易员证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各招投标中心应将交易员的发证、年检、不良记录等情况及时报送舟山市招投标中心。舟山市招标中心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员管理数据库,对交易员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在舟山市招投标网(www.daodoc.com)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市或县区招投标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的,可以直接进行换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交易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