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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简单桥涵、植树造林和部分道路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设备购置必须面向生产厂家直接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

第六条 全市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部和省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组织建立或审查评标机构;

4、对各县区上报的招投标方案予以批复;

5、审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6、派员监督并参加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7、受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1、制定本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方案;

2、采用邀请或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3、将招标实施方案上报市局整理中心审批;

4、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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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招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汇报;

6、招投标完成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副本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招标人,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业主。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县国土资源局以授权的方式,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项目施工或类似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资格,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条 采用代理招标,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的;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入库;

(二)项目规划设计已经评审通过,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对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设施要分开招标。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不得将工程施工标段划分得过于零散。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将项目施工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过指定的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 以上(含三个)具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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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定合同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与报价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四)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五)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的标底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应按照有关定额、市场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标价。一个工程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的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控制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

县国土资源局应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施工经验、及投入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予以批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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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营业管理手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业绩、项目班子配备、开户银行帐号、自有资金情况以及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及机械设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及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计划开工日期及工期承诺;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的合理化建议方案,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密封,否则,一律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约定的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公正部门的全程参与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和公证部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技术及其它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承担。评标小组成员应从临沂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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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却未附代理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不全,投标文件涂改却未加盖校对章,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应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施工评标标准包括: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或合理报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合理报价法即以评标小组确定的标底为参照,将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相对于标底与其比较,最接近者中标。

以招标人确定的标底,按上浮和下浮的比例确定有效投标范围,报价在有效范围内的投标为有效投标。

在有效投标范围内,将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标底。评标小组分别确定招标人标底和投标人标底的权重,并计算出本次招标所确定的最终标底。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C = a * A + b * B

C:评标小组确定的标底;

A:招标人确定的标底;

B:投标人标底(各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

a:评标小组确定的关于招标人标底的权重(即A的权重);

b:评标小组确定的关于投标人标底的权重(即B的权重),且a+b=100%。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办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以评分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推荐一家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选定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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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预算文件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围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设计及预算审核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或审报后未审批的,在设计及预算调整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相互串通调整中标内容和中标价格。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

如中标人确需将合同分包完成的,必须事先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的只能是非主体、非关键性的辅助工程,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其转让、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行为,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投标结果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投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商绘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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