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2007)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乳腺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其它妇科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其它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其它妇科癌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其它妇科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 8
5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一)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向相应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按其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释义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被保险人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时间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
【原发性其它妇科癌】指原发性的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