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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大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ok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学》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4,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对该类经济关系的意志;同时,在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中,也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并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以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使更多的经济关系尽可能通过法律的\"加工\"渠道升华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5、试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试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

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因为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调整目标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国有资产管理法有效实施,受益人是全体国有,而不是某个公民或某家企业;从其内容看,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15、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信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7、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1)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标的.(3)税目.指税法规定的同一征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4)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5)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6)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7)减税免税.减税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8)违法处理.指税法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规定的制裁措施.

8、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9、试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10、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11、试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有: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这里的违法主体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下各级人民政府.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

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间接的.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一限定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2、试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在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中,该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两个发展阶段.产品责任法最早出自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侵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犯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采用该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属于般侵权责任,从而适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16、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13、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说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产品缺陷责任,各国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根据实际情况追偿.5,免责条件不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规定,产品缺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生大损失.8,诉论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4、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答:现有的民商法律法律制度中缺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求济制度.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理念,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试图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或是有组织的消费团体也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在充分认识这一点基础上,由国家依自己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它运用的方式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同.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师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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