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经济法复习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0: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名词解释

1、固定转售价格: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

2、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虑去判断。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秘密性、实用性或价值性、保密性。

4、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购入本交易所含的商品或劳务以外的商品或劳务。

5、混合合并: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企业间的合并,如汽车制造商与食品加工企业的合并。

6、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7、虚假宣传行为:也称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的虚假标示,或者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造成分、性能、价格、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或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时候给予外国人或法人某些方面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如某些税收的减免。

二、简答题

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方式。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三种方式:

(1)经营者合并,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

答: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五千元。

(4)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3、《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答:生产者能有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则不存在消费者,自然没有消费者保护问题。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受害人、第三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故

(5)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4、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别(P152)

答:结构主义是指以企业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一个特定的市场是否已经达到了垄断状态。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若超出了理想的机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而行为主义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企业具有一定优势地位,其市场行为影响有害,就要受反垄断法控制。

结构主义着眼于企业的结构和规模、所占市场份额来判断该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而行为主义是根据企业之间是否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占支配地位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垄断状态。

5、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往往呈叠加和交错状态。如果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则行为的效果便会发生微妙以至显著的变化,最终在作用上体现出正、负两重性。 积极的作用:

(1) 纵向垄断协议能够提高销售商的积极性,有效地缓解“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和生产 。

(2) 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减少销售商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解决套牢问题 。

(3) 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维护商誉、保证产品品质和提高售后服务 。

消极的:(1)纵向垄断协议可能构成市场进入障碍,导致市场垄断

(2) 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削弱销售者之间的品牌内竞争和经营者间的品牌间竞争

(3) 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通过纵向垄断协议形成的紧密合作,很可能以排斥在该销售链条中的其他竞争性商品为代价,降低在同一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品牌间的竞争。

(4) 纵向垄断协议可能推动价格垄断协议 。

三、论述题

1、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

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2、经济法概念、评析、评价

(1)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2)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国家或政府、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之间的各种行为的互动或联系。

经济法发挥作用符合一定的法律发展规律,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通过具体地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履行义务的后果来规范主体行为;

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

④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理性认识,因而它是一个学理概念。

(3)经济法本质特征: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

(4)经济法基本原则:社会整体公正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政府有限干预原则、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四、案例分析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假冒、仿冒行为的规定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违反

1、

2、3的根据《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而违反2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要件、损害赔偿

(1)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依据缺陷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表示缺陷、开发危险(指依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可能发现的缺陷)。

(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同时,更进一步详细规定了“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关于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例外的立法形式。《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例外,在追究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产品责任最主要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而致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赔偿主要有三种: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产品责任致使受害人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造成人身伤害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小册

经济法复习范围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重点

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复习总结

经济法复习总结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