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西方政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0: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治制度含义

政治制度史指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的原则和方法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狭义主要是指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特征

1、人民主权

2、代议民主

3、分权制衡

4、法治原则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原则

2、共产党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核心

3、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

4、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5、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制度运行的基本准则

议行合一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高度

议行合一和三权分立的相同和不同点

相同点:

1、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离。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构,国务院是行政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构。美国的立法机构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行政机构是联邦政府,司法机构是联邦最高法院

2、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权;国务院行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军事权;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部分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检察权,美国宪法授予立法机构立法权和人是批准权,总统拥有行政权,立法倡议权、外交权和军事权等,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 不同点:

1、法律地位有异。在中国,全国人大是最高归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从属于他;从权利结构看,只有一个权利中心----全国人大,另外三个机构是派生的,因此四个机构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美国宪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既平等又独立,不存在依附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最高权力机构,因此,三机构无权力中心,处于相对独立又相对分散的状态

2、产生渠道不同.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级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不由选民选择,属于间接选举,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行政机构而言,国务院的主要人选由全国人大选举并对人大负责,国家主席是国家之首,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美国总统通过直接选举(选民投票)和间接选举(选举人团)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与参议院和众议院没有直接联系,再看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的。

3、授权方式存在差别。议行合一体制反映的是单一授权方式,选民通过一次性投票(五年一届)把管理国家权力授予立法机构,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选民来说,授权方式是一次完成的;三权分立体制是一种复合授权体制,选民不仅在同一时期授权给不同的对象(总统或者参议院),恰逢两院选举与总统选举同年,而还在不同时期授权,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任期两年改选,总统任期四年改选。

4、相互间的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议行合一体制,全国人大制约着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后者无权对全国人大进行相应的和交叉性的制约、管理权与责任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只有部分的管理权和责任,权利不交叉,各自本身是一个权利主体。据此,可以将议行合一体制这些特征概括为单向式集中制,三权分立体制内行政、司法、立法三机构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地,同时,三机构权力有交叉性。因此,三机构存在着双向或多项的制约,并且,制约是平等地,有互补性的如:总统由选民选举,但在特殊情况下,(叛国),受参议院众议院两院罢免与弹劾,这是立法对行政机关的制约的体现,参众两院定期改选总统无权解散会议,但参众两院任一项议案都要成为法律须由总统签署,这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制约体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员批准,受到总统与参议院两大机构的牵制,这是立法和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制约的体现;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并对总统行政命令和参众两院议案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机构关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制约体现,这样管理权与责任分散于三机构之中,三权分立体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双向(多向)失分散式。

代议制度含义

“代议制度”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是指代议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具体运用后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也称代议制(representative system)、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与直接民主制相对应的称呼,是近现代国家广泛实行的政治统治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履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代议制度的形成

代议制度最早形成于被认为是议会之母的英国

代议制度的特征

第一,行使国家权力。第二,由有选举权的人民选举产生。 第三,有一定的任期。第四,通过会议行使权力。 第五,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议会制度概念

议会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普遍形式。即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会议作为代议机构,议员享有某种特权,并以一定的形式实行立法和行政分工的制度。它包括议会自身的运行机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议会与地方议会的关系等一套规定和制度。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议会制度和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一起被誉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三大支柱。

议会制与议会制度关系、区别、联系

议会制与议会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议会制(Parliamentary system)是资产阶级国家政体的一种类型,它是与总统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和委员会制相区别的一种政体形式。它的一般特征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的中心,政府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国家元首则不掌握实际权力,政府的权力来自议会的授予,相当一部分内阁成员同时是议员,政府的执政以获得议会多数支持为条件。因此,议会制也称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英国是议会制的发源地,也是议会制的典型。

议会制度、议会制与代议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议会制度与代议制度的关系。议会制度是代议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民主的范畴体系。就是按照我们前面所提到过的:民主由两种实现形式,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也就是代议制,而代议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议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次,是议会制度与议会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是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议会制度是属于民主的范畴体系。它涵盖了所有以议会作为代议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度。也可以说是有议会的国家就有议会制度的存在。

议员的产生

西方国家议会议员的产生方式有三种:选举、任命、因特别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

议员的任期

任期是指担任职务的法定期限。议员的任期,是指议员任职的法定期限,不是指一个人担任议员的时间长短。

议员的权利

议员的权利包括职权和特权。职权是指议员作为议会议员所享有的与其职务活动有关的权利。(1)立法提案权(2)讨论和表决权(3)质询权。

议员的特权是指为保障议员形式职权而规定议员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议员免受政府或私人的干扰、追害或法律诉讼。议员的特权主要有:(1)言论免责权。(2)人身保户权。(3)生活保障权。

议员的义务

议员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要求,议员不履行应承担义务,就是失职,轻则影响声誉,重则受到惩戒。(1)向选民负责。(2)勤奋工作,遵守法纪。(3)不得从事与议员身份不相容的职业。

议员的作用

1、代表作用

是指议员作为选民代表,应该反映选民的意愿,维护选民的利益。这是一个议员首先应该发挥的作用。

2、立法作用

是指议员通过提出议案,参与讨论和审议、表决等活动决定和影响法律的制定和通过所起的作用。立法是议会的传统的基本职权,立法工作是议员的本质工作。

3、监督作用

是指议员通过行使议会职权,特别是质询、听证、调查、倒阁、弹劾等方式影响政府部门的活动所起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和解放军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名、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比列于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代表。但是全国人大代表可能因为法定的原因而终止任职资格。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况: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由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辞职。省级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提出辞职;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后辞职予以公告。 第三,全国人大代表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连续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三种情况下丧失代表资格。

第四,人大代表法规定,代表由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如果上述情况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的职务,但如果代表资格已经被终止的除外。

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

现行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定任期是5年,非常情况下可以延长任期。为了保证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之间的衔接,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参加人大各种会议 (2)依法提出议案

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质询案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也就说如果按照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987人计算的话应该有300人);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参加审议议案,制度和修改法律 (4)共同决定人事任免和重大问题

①全国人大代表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②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③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④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⑥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⑦决定战争与和平等重大问题。 (5)行使询问和质询权

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及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代表还享有一定的特权:首先,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其次,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再次,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1)必须忠诚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2)必须向选民负责。

(3)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1、代表作用

2、立法作用

3、监督作用

西方国家议会的职权

但是总的看来西方国家的议会都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人事权等四种权力。

1、立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立法权是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也是议会的传统权力。西方各国对议会立法权的规定不尽相同。

2、财政权

3、监督权。监督权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等。其中倒阁权是内阁制国家,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若内阁对议会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全体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调查权,一般指议会为了立法或监督政府的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行为调查的权力。

弹劾权是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控告和制裁的权力。

4、人事权。它是指议会对国家高级公职人员任免方面的权力。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

(一)法定人数规则

(二)会议公开原则

(三)一事不再议原则

指在同一会期内,议会否决的议案不得再行提出。如果对议会的否决由异议,只能在下次会期的会议上重新提出。一事不再议的内涵指的是决议,即一旦作出决议的法案,禁止再次作出决议,防止同一会期内,两个决议不同,后一决议使前一决议无效。不过,不包括下院已通过,遭上院否决,而下院再次审议通过的情况。在同一会期内对同一议案再次决议容易导致议事程序混乱,而且也会降低议会的效率。因此,一事不再议规则成为大部分国家的一种惯例。

(三)议案“三读”规则

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西方各国议案“三读”虽有细微差异,但主要方面相同。 所谓一读,是指在议会全院或议会的某一院将议案分法给议员,并由议长在议院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之后,议员有时间研究议案,形成自己的意见。一读的目的是要对议案的一般内容和原则进行辩论,如果获得通过,即进入二读。

二读是宣读议案内容,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议会再进行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再次交给专门委员会再进行修改。

然后进入三读,即进行表决。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在两院制的议会,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同样的程序进行三读通过。

(一)全国人大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的议事规则主要有: 1.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等有权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提案人向大会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后,交由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其他有关审议工作报告、罢免案等事项上的议事程序与议案审议基本一致。

2.全国人大会议召集和表决的法定人数

全国人大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否则,会议不能举行,即使举行也是无效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修改宪法必须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样的表决结果才有效。

中西代议制度的主要差异

(一)两种制度的本质特征不同 这一本质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实现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最佳形式。 其次,它是调整资产阶级与其他阶级关系、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好工具。 第三,它对于保持资产阶级的长期统治具有助推器的作用。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理想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上创造出来的。

(二)两者的主体身份不同

中国全国人大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代表,西方国家议会的主体是议员。西方国家议员大多数是专职的,只有少数两院制中上议院议员不是专职的。中国全国人大的代表就大多数是非专职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部分常委是专职的。

(三)两个机关的结构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采用的是一院制或两院制的结构。 中国全国人大采用的结构别具特色。中国全国人大的院制结构既不是两院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院制,突出的特色就是在人大一院制的基础上设立代议机关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因此,有人称中国全国人大的结构是“复合一院制”或“一院双层”结构。

(四)代议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着比较规范的、严格的分权和制衡关系,是双向互动的。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存在分权与制衡的问题,双方的关系是单向度的。

(五)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里通常是多党共存的,党与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密切结合。

中国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共和其他八个民主党派都有全国人大代表,但这些代表不是由党派产生的;他们在全国人大的活动也不是按党派来开展的。

中国人大制度的完善途径

(一)提高代表的素质与执政能力 代表素质的提高和执政能力的增强,既有代表自身的学习和培养问题,更重要的是把好代表的入口。

一要强调代表结构。

二要改善代表的选举办法。

三要强化代表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真正接受选民的监督。

(二)加强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目前情况下,加强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是全国人大建设的重点。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制代表制。

其二,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模,增加其代表基础。 其三,延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

(三)健全专门委员会体制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和审议议案方面,在监督“一府两院”方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为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应有作用,必须健全专门委员会体制。 第一,在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的数量。 第二,扩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加强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功能。

第四,加强专门委员会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

(四)加强财政审议权力的运用

第一,制定合理的审议程序,细化审议过程。 第二,重大财政收支项目应单独立项审议。 第三,严格决算审议程序。

82宪法与54宪法国家元首制度比较

新的国家主席制度较之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有不少发展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一,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并有权提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大决定)。现行宪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而没有规定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也就是,设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取消了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不再统领全国武装力量,不再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削减军权);

其二,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现行宪法则取消了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也就是,政府工作(行政工作)集中归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再保留最高国务会议的形式,国家主席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削减了行政权);

其三,根据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及副主席)还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不再作此规定。也就是,国家主席不再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其次,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填补办法更加完备。1954年宪法只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而对副主席缺位及主席、副主席都缺位应当怎么办未作规定。现行宪法则弥补了这些不足。 最后,现行宪法对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连任问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而1954年宪法仅规定任期为4年,能否连选连任未予规定。

内阁制指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内阁制政府又称为议会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政府。

现在的内阁制国家大概有: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内阁制政府制度的主要特征

1、强调议会至上

2、内阁组成独特

3、国家元首“虚位”

4、内阁总揽行政权力

5、政府对议会负责

总统制政府制度的主要特征

1.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

在总统制政府制度之下,总统完全独立于议会之外。这种独立性具体表现为:①总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不由议会产生;②总统的权力由宪法明文规定,而不是由议会授予;③总统的任期由宪法规定,而不受议会信任与否的影响。即使总统有严重违宪行为,国会(议会)也只能提出弹劾,无权罢免总统。

2.总统一人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在实行总统制政府制度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种元首是实权元首。 总统本人是内阁首脑,独揽行政大权,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3.政府与议会完全分离

在总统制政府制度下,政府与国会是完全分离的。①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议会议员,②不能参加议会立法的辩论和表决,③在形式上不能向议会提出法律案或预算案。

4.政府成员与总统是僚属关系

在总统制政府制度下,政府成员一般由总统任免,由总统领导并向总统汇报工作。政府成员服从总统的决策,总统随时可以解除他们的职务。

5.政府不对议会负连带责任

在总统制政府制度下,政府不对议会负连带责任,政府成员只对总统负政治上的责任,总统只对选民负政治上的责任。

半总统制政府制度的主要特征

1、形式上设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和总理) 在半总统制政府制度下,形式上设有两名行政首脑,即经全民投票产生的总统和经总统任命产生的总理。总统与总理的关系是:前者决定大政方针,后者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

在实行半总统制政府制度的国家,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国务秘书等组成的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就这一点而言,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具有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的统治权,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在半总统制政府制度下,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不对任何机关负责。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交决策、统领军队等权力。同时,总统直接掌握行政大权:可以无须经议会同意而自行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副署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发布总统咨文;可以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并将此项法案提交公民复决。此外,总统还有权解散议会。

内阁制政府利弊分析

内阁制政府的优点:首先,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密切合作是内阁制政府有别于总统制政府的一大优点。其次,内阁制政府直接对议会、间接对人民负责。再次,内阁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关于内阁制的弊端,西方学者认为,内阁制实际上是一种把立法与行政职务合而为一的制度,与其说议会控制内阁,倒不如说内阁控制议会,内阁实际上集立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可谓权力至高无上。

其次,内阁制政府深受政党操纵。内阁制政府实质上实行的是政党政治。

再次,内阁制政府除英国外,多数为多党联合执政,这样的内阁稳定性不如总统制和一党执政的内阁制政府。

(二)总统制政府利弊分析

总统制政府最独特的特征是实行分权与制衡,这是其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分权与制衡的目的在于防止个人高度集权,独断专行,对权力实施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在这一原则下,国会拥有立法,总统拥有行政权,法院拥有司法权。它们各自独立,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控制整个政权,而每个部门又都拥有足以制约其他两个部门的权力。国会、总统和法院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之中,政府就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保持正常的运作和平衡。 总统制的主要弊端是:首先,总统的权力过大,总统对选民负责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其次,分权制衡对于防止个人专断和滥用权力有一定作用,但不是万能的,总统可以利用宪法的漏洞,对国会进行反制约。 再次,国会与政府为了互相制约,起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国会与行政机构重在,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由于缺乏中间连接的渠道,国会与政府时常发生冲突和纠纷。

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

1.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制度的相同点 这里的“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制度”,是指美国的总统制政府制度和其他的内阁制政府制度。由于这两种政府制度都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因此,它们有诸多相同之处。其主要表现如下:

(1)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2)实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

(3)总统和首相都拥有巨大的权力。 2.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制度的不同点

一般说来,美国总统制政府制度与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政府制度的形成途径不同。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在渐进性的改革中依据不成文宪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而美国的总统制政府制度是通过制定成文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制度。 (2)政府(内阁)组成的方式不同。在英国的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通常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组成。多数党的领袖经国家元首任命为政府首脑,内阁成员通常必须同时是议会议员。在非常情况下,内阁成员如不是议员,则须取得议员资格。而在美国的总统制政府制度下,政府大都通过全国性大选而产生,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政党候选人来担任总统并组成政府。政府成员不得来自现任国会议员。

(3)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下的政府及其首脑,必须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答复议会的质询,并就自己执行的政策向议会负连带政治责任。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要么总辞职,要么提请国家元首解散会议,重新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而在美国总统制政府制度下,政府及其首脑则不对议会负责,政府成员只对总统负政治责任,总统向选民负责。事实上,选民一旦将总统选出,就再也无法制约总统,只能等到任职期满重新选举。

(4)内阁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内阁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枢纽,是中央行政机构的顶点,是范围较大的政治系统的顶点。而在美国总统政制度下,内阁不是联邦政府的一级组织,无任何实权,只是总统的一个咨询机构或者议事机构。

(5)内阁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不同。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下的内阁成员,一般为执政党的党员。在执政以前,他们往往已组成“影子内阁”。而美国总统制政府制度下的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一般由联邦政府各部的部长组成,因而,较少带有政党政治色彩在美国的政治活动领域,也不存在 “影子内阁”。

中西政府制度的区别

1.制度性质不同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中国政府制度具有人民性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政府是由少数有钱人组成、为少数有钱人即垄断资本者服务的政府,其目的在于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 2.依循原则不同

我国的政府制度是依据“议行合一制”原则而建立和运作的。它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政府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原则。

3.政党制度对政府制度的影响不同

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政府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根本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各党派之间相互攻击、相互掣肘,政党间接地、有限地控制政府的情形。 4.目标取向不同

中国共产党所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政府,把实现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制度作为自己活动的目标取向。但是,资产阶级一旦掌握了这一“战利品”,就由推翻旧剥削制度的革命阶级变成了维护新剥削制度的统治阶级。正因为资产阶级把掌握“国家建筑物”作为自己的最终用即,所以,资产阶级政党的全部活动就是为了竞选。

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

古代西方政治制度

正确认识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复习资料

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

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