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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3: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报告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全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和应用,规范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结果、检出未超标结果以及国外通报不合格问题的处理程序,建立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预警通报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食品的法定检测、企业自检自控与委托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检出未超标结果以及被国外通报的不合格问题的处理与预警工作。

三、定义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不合格结果:是指出口食品经检测发现其涉及安全、卫生、健康与反欺诈的项目不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与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结果。

3、检出未超标结果:是指出口食品涉及安全、卫生、与健康的项目被检出但未超过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与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限量要求的结果。

4、法定检测: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抽取出口食品的代表性样品对有关质量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的检测,包括残留监控、食品安全监控与日常检验检测。

5、企业自检自控检测: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其出口食品开展的质量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6、委托检测: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其出口食品有关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的检测。

7、处理:对于不合格结果,是指进行调查、信息收集、原因分析、报告、风险评估、货物处臵以及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等。对于检出未超标结果,是指进行信息收集、统计、报告与风险评估等。

四、管理职责与要求

1、省局主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出口食品检验不合格结果与检出未超标结果的处理和预警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与指导,组织开展风险分析。

2、省局技术中心负责对所承担的法定检测和企业委托检测信息录入(LRP2000系统,包括样品性质、编号、国内产地、输出国别、检测项目、进口国限量要求、送样人等信息)、检测、结果判定、登记、出具报告与反馈等。

3、各分支局负责对所承担的法定检测、委托检测业务的受理、信息录入(LRP2000系统,包括样品性质、编号、国内产地、输出国别、检测项目、进口国限量要求、送样人等信息)、检测、结果判定、登记、上报、原因调查(包括追溯)与分析、后续跟踪与监管等工作,确保实验室检测业务和结果反馈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4、分支局依据省局规定对检出的不合格结果、检出未超标结果以及国外通报的不合格问题等进行调查处理与分析。

五、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

1、各分支局实验室、省局技术中心对检出的不合格结果和检出未超标结果应在24小时内录入LRP2000系统,并在结果登记的评价栏内分别注明“超标”和“未超标”作为筛选标识。

2、对于分支局承担的法定检测和委托检测等检出的不合格结果以及委托省局技术中心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由分支局负责确认并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附表1),随附实验室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通过传真报省局主管处室,对于检出特别重大、特别敏感,并需及时采取处臵措施的不合格结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对于检测样品名称与总数、项目与总数、检出的不合格结果以及检出未超标结果的统计等,由分支局填写《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控结果统计表》(附表2,青岛局和黄岛局委托省局技术中心开展的检测业务,由省局技术中心负责填写),每两周汇总一次,并于第二周周五通过OA报省局主管处室(如遇假期,放假前1天报送)。

3、对于企业自检自控、委托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与检出未超标结果,由分支局参照第五条第2款的要求进行收集和报送。

4、分支局、省局技术中心应对法定检测和委托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加强保密管理,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分支局应要求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加强保密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

5、各分支局对于直接或间接收集到的出口食品被国外检出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如农兽药残留、添加物、动植物疫病疫情等),要在第一时间报送省局主管处室,其他质量安全问题要在24小时内报送。

6、省局主管处室负责对全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汇总、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地方政府及预警等工作。

六、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

(一)出口法定检测不合格结果的处理

1、对货物的监管

对于检出农兽药残留、致病菌、添加剂、重金属、生物毒素、辐照、成分标识等项目不合格的,分支局应及时通知企业有效隔离并标识相关成品、半成品、原料、辅料、添加剂与包装材料等;对于已经放行出口且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应及时通知企业采取召回等措施,以降低或消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向分支局提交对有关货物的处理情况报告。

对于出口食用动物产品被检出疫病疫情问题的,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2、组织调查及处理

(1)对于检出生物毒素、允许使用的农兽药与添加剂、重金属、辐照、成分标识、致病菌等不合格的,分支局应要求企业立即对不合格问题进行自查,并对企业调查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分支局应派调查组调查。

对于检出禁用农兽药、禁用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等不合格的,分支局应及时派调查组对不合格问题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分支局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8条第

(二)款规定,暂停企业出口报检。

(2)调查范围应至少包括:一是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与诚信情况;二是企业自检自控情况;三是企业有关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和标识材料等的来源、验收、核销与管理等情况;四是生产工艺与配方、生产计划、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等情况。

(3)在调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诚信问题的,一律暂停其出口报检,情况特别严重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整改和加严监管的要求。

3、企业整改与结果验证。对自查和检验检疫核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应书面向分支局提出验证申请。经考核合格的,按程序批准恢复对其实施正常检验监管。

对于农兽药残留、添加剂、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检测结果未超标的,分支局要指导企业对结果进行分析和利用,并收集有关信息。

(二)企业自检自控与委托检测不合格结果的处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与委托检测检出不合格结果时,分支局应指导企业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与调查,查明原因,同时要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及时

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被国外通报不合格结果的处理

1、对货物的监管

对于被国外检出农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非食用添加物、添加剂、重金属、生物毒素、辐照等不合格问题的,分支局应要求企业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避免或降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对国外退运和企业主动召回的货物做好后续跟踪监管。

对于被国外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并退运的货物,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组织核查

(1)对于允许使用的农兽药物、添加剂、重金属、生物毒素、致病菌、辐照、成分标识等被国外检出不合格问题的,分支局应及时派调查组进行核查。

对于被国外检出禁用农兽药残留、禁用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以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等不合格,并在国外造成重大影响的,分支局应立即派调查组核查,必要时省局将派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8条第

(二)款规定,暂停企业出口报检。

(2)核查范围至少包括:一是企业质量安全档案与诚信情况;二是企业自检自控情况;三是企业有关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和标识材料等的来源、验收、核销与管理等情况;四是生产工艺与配方、生产计划、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与管理等;五是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与监控情况;六是检验检疫人员扦样、检测和检疫处理等情况。

(3)经调查,凡是因企业诚信造成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暂停企业出口报检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问题特别严重的,要吊销企业注册登记资格,并按照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是因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实施限期整改并加严监管;凡是因检验检疫人员责任造成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总局第59号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完成调查后,分支局应及时向省局主管处室提交《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情况反馈表》(附件3)与书面核查报告,并附核查材料。

3、批准与恢复。被暂停报检、限期整改、加严检验监管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分支局提交整改报告和书面申请,分支局负责受理并对企业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考核与验证。经考核合格的,按程序批准对其恢复出口报检和实施正常检验检疫监管与监控。对于被吊销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提出恢复卫生注册登记资格时,要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跟踪监管

对于暂停报检、限期整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支局应加强后续跟踪监管,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持续符合要求。如发现企业不能保证其产品质量安全的,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七、风险分析与预警通报

(一)风险分析

1、省局主管处室依据汇总的全省出口食品法定检测、企业自检自控、委托检测检出的不合格与检出未超标结果以及被国外检出的不合格问题等信息,结合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国外食品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撰写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管理措施报局领导,经批准后下发各分支局执行;对于特别重大、紧急敏感,需立即处臵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同时,省局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全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提出指导意见。

2、各分支局要组织企业对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对于出口食品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各分支局应及时调整监控频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产品及项目的监控检测,并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在其他企业发生。相关企业问题分析、整改报告以及分支局的风险分析与监管措施报告要留存备查。

各分支局要对本年度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据此调整下一年度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二)预警通报

1、检验检疫系统内通报

(1)省局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适时在全省系统内对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发布预警通报。对需要采取紧急预防措施的质量安全问题,要随时研究,及时发布预警通报。

(2)分支局要认真落实省局预警通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加大对有关项目的监控检测,降低或消除风险。同时,要针对有关问题举一反三,及时采取相关跟进措施。

(3)对于已发布的预警通报,省局将适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已经消除或达到可接受水平后及时发布预警解除通报。

2、对政府部门的通报

(1)向省政府报告

省局定期对全省出口食品农兽药残留等不合格问题进行全面汇总、分析,结合全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交有关报告,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提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

(2)向地方政府通报

对于出口食品农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省局将及时把有关情况汇总通报其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商请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农兽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管理,净化农兽药市场,并加强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控和产地环境治理,确保区域内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分支局也要对辖区内出口食品不合格问题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并通报当地政府。

食品质量安全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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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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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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