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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销售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制度规定本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有关交易事项。 第2条 本制度由市场营销部制定,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第2章 对经销商的要求

第3条 经销商的经销区域

(1)经销商可销售的区域,依合同预定来执行。

(2)经销商如要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经销活动,应事前与本企业联络,取得认可才可进行经销活动。

(3)一般情况下,本企业必须对此经销商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方可授权。 第4条

经销商经营的产品要求,经销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由企业生产、附有公司商标的产品。

第5条

销售责任额要求,此项依合同约定进行。

第6条

销售价格

(1)经销商销售产品价格必须信照本企业的规定进行。 (2)特殊情况时,须经双方协议,经本企业的认可方可实施。 第7条

交易保证金,依合同约定执行。

第3章

关于货物的约定

第8条

企业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1)本企业以企业工厂为给经销商交货的地点。

(2)如经销商另有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经销商负担。

第9条

退货:当货品与经销商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产品不合格、责任明显为企业所有时,才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10条

暂停出货:经销商如未能履行按时付款的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企业将暂停给其发货以便观察。

第4章

经销商付款奖励办法

第11条

奖励对象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企业品牌所属经销商。 第12条 经销商付款奖励宗旨

(1)激励经销商全额付款销售业务。 (2)全面拓展企业产品的销售渠道。

(3)力争使未能以现金购买的客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 (4)吸引欲对其他品牌分期购买的顾客。

第5章

保密规定

第13条

经销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制度规定本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交易事项。

第2章 关天代理的约定

第2条

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1)代理商可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

(2)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企业联络,取得其认可。

(3)在某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估计此代理商与其他代理商的竞争情况,对此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才认可。

第3条

经营产品: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由本公司生产、附有××商标的产品。 第4条

销售责任额

(1)代理商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3条规定的产品的总额。

(2)代理商需于每月25日之前,向企业提出下个月的销售预定额。 第5条

经销处的设置: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下企业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6条

销售价格

(1)本企业批发给代理商的产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价格,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2)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须经企业的认可方可实施。

第7条

交易保证金:代理商须根据交易额,事前缴付××万元给本企业,作为交易保证金。

第8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代理商需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录、预计客户名录、销售计划等)给企业 第9条

企业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1)本企业以企业工厂为给代理商交货的地点,如代理商另有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2)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商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企业与代理商双方协商后决定。

第10条

退货:只有当货品与代理商的订购内容不同或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才接受代理商的退货。

第11条

付款条件: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日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货款应于下月10日缴齐。前项付款从付款日算起,以90日内到期汇总支票为主。

第12条

暂停现货: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企业将暂停给其发货以便观察。

第13条

对代理商的支持措施: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与本企业各代理商之间的互助关系,本制度别制定各种奖励及支持措施(略)。 第14条

交易奖励措施

(1)销售额增进的奖金:代理商三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如超过去年同期三个月平均额的三成以上,可享受下列回扣优待。 A、超过三成者:3%。 B、超过四成者:4%。 C、超过五成者:5%

D、超过六成者:7%。

以上计算是以三个月为单位,即“1-3个月”、“4-6个月”、“10-12个月” (2)前项奖金的计算及回扣是以该期的最后一个月为计算基准月。 第15条

代理商的优惠条件:代理商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商协会,将可享受代理商的经营及技术指导、产品知识的指导、配发宣传用品和竟争对手的经营资料及其他各特惠条件。

第16条

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代理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3条中的产品或与其类似的产品,亦不得与其他竞争对手订立契约,进行买卖。

第3章 关于进货流程的约定

第17条

订货管理

(1)订货日期:代理商应该在每月五日以前预报下月可能订货,以便企业及时备货。预订属估算性质,仅做参考,实际执行按代理商正式订单为准。 (2)订货申请单:预订货品应填写《订货申请单》,经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给大区经理;同时按订货总价的10%支付定金,如定金未付至企业,则订单无效。

(3)款到发货:代理商应在企业确认的发货日期之前将全部货款付至企业指定账户,款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货;因货款未到导致的发货延误企业不负责任。

(4)订货汇总:渠道经理负责与所辖地区代理商确认订货,履行程序并汇总报告企业。 第18条

付款管理

(1)全额汇款:企业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代理商为保证及时供货,应在

确定供货时间之前,将应付货款全部汇至企业指定账户。

(2)汇款方式为银行汇票(自带或特快专递至企业财务部)或电汇。 (3)委托付款:如果代理商委托其他单位付款,代理商应在汇款底单传真上注明。

第19条

发货管理

(1)发货申请。渠道经理根据代理商汇款情况,按代理商要求填写《发货申请单》,经财务部确认收款安排发货。

(2)提货单据。发货后将提货单据用特快专递寄给代理商。

(3)调整供货。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供货日期时,由渠道经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调供货办法和时间。

(4)取消订货。代理商逾期30天不能汇款,则取消代理商此次订货,定金不退。

第20条

运输管理

(1)发货收货。代理商在《订货申请单》上注明发货方式和地址,发货前由企业进行确认。

(2)快件运输。企业一般采用公路和铁路快件运输,运费全部由代理商负担。

(3)其他运输方式。如果代理商要求其他运输方式,运费全部由代理商负担。

(4)到站。到站后的提货费用及运输责任由代理商负担。

(5)货物损失。到站前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失,代理商应在提货三日内向渠道经理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渠道经理核实后报营销总监批准补发相应货

物,并负责在代理商协助下处理索赔事务;逾期提出,渠道经理不予受理,损失由代理商负担。

第4章

附则

第21条

保密规定。代理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22条 违反规章的处置方法。代理商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随时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约。

第23条

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1)代理商须在指定区域内,以规定售价进行销售活动,禁止向其他区域扩张,以免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企业指示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2)若因前项行为,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企业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调停解决。

第24条

指定法律机构。当发生相关纷争,由企业所在地的指定法律机构栽决。

附:代理商合同 代理商合同样本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其代理××(以下简乙方)之间就商品供销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交易内容

1、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机构,其销售区域限制在××地区,销售产品为甲方所生产××系列产品附件。

2、乙方如接受上条所定销售区域以外的订货,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如果甲方经过调查,确认这项交易不会损害其它代理商的利益,乙方可以接受订货。

3、乙方原则上只能从甲方进货,然后销售给客户,不得经销其他企业同类产品。

第二条

责任销售额

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每年须完成××万元销售额,但不规定具体产品的销售额。 第三第系列代理

在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设立代理分店。 第四条

货款预估

乙方在接受客户订货时,可委托甲方预估货款,向甲方提交《预估请求表》。经甲方核定后,送交乙方。 第五条

供货日

甲方须根据乙方订单内容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场所。如无指定送货地,货物离开甲方仓库即为供货日。 第六条

直销权

即使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也可以将其产品直销给乙方销售区域内的客户,但甲方必须尊重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权。 第七条

销售价格

甲方对乙方的供货价格,乙方对客户的销售价格,均由另外的销售价格表确定。

第八条

销售价格维持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维持上条所确定的销售价格,如大幅度提价或降价,须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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