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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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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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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四政发〔2008〕37号)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7日召开的区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四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八月七日区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四方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提高执政能力,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讲究效率,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造福人民作为第一责任,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把廉洁勤政作为第一要求。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科学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进步。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建立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区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副区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长汇报。部门需要向区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确需直接向区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区长意见。对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可同时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报告。部门向区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汇报的,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可委托分管副职汇报。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政策规定、改革措施和大型项目、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事先经过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要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工作部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区政府各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年初申报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除当年发生的涉及稳定、救灾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支出外,对各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未申报或已提报但未批准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年度内一律不再追加。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利,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十八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和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以区长或副区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区长签发;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二十条 对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报分管副区长签发,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全区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区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审查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政协议案、提案和调研、视察报告的办理工作,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政府态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区长公开电话工作。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网络信箱,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区长公开电话(网上区长信箱)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完善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刊登。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对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反馈。重视支持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区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驻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人武部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交区人大审议的重大公共财政预决算、审计事项。

1.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2.年度财政决算草案报告;

3.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四)审议区政府政策规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三)重大改革事项、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四)区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要办的实事筛选及工作进展情况。

(五)国有投资公司及城区建设管理等部门重大投资、借贷等行为。

(六)重大公共财政预决算、审计事项。

1.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2.50万元以上重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3.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国有资产重大变动、投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2.区属企业改革方案。

(八)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城区规划、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等重要规划指标的调整等事项。

2.重大项目用地,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土地管理问题。

3.申请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

(九)需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区长碰头会是一种议事形式,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视情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均应填写《会议议题提报单》,列明汇报要点及需区政府确定的事项,会前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是否提请会议研究。除紧急情况外,会前一般不临时提交议题。已经确定的议题,如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一般应推迟研究。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区长或由分管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关系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区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参加会议及列席人员应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说明事由,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工作的副区长审签,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报经区长审阅后制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对会议决定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组织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年初由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实施。凡经费不落实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在做好会务准备的基础上,提前一周向区政府报送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及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所有会议材料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全区性重要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提前5天将会议日程、主持词、领导讲话及有关文件等会议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对部门把关不严的材料,区政府办公室将退还呈报部门重新准备。对筹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安排召开。

各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其下设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及会议的通知、组织、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提高区政府会议效能。控制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简化会议议程,倡导少开会、开短会。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区内召开区以上级别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区财政补贴经费的,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青岛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上级机关来文,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实施细则》、《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办理。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上报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文。凡可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事项,应直接与其协商解决,不应向区政府请示。

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

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第四十七条 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呈分管副区长阅批,相关领导阅知。如请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副区长应主动与相关副区长协商,如相关副区长意见不一致时,呈区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应及时审批公文,一般应在办公室工作人员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区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区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对部门请示区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不能按期答复的,应作说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区政府办公室应按规定适时答复。对紧急公文,应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办理。

第五十一条 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能以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和送审、送签。主办部门完成公文拟制和会签后,应将公文送区政府办公室处理,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领导审签或签发。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政府办公室审核、审定后,报请区政府领导签发。

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

第五十三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涉及重大政策的公文,由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发。

(四)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国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六)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七)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公文须在领导签发后制发。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授权可先行制发,待领导补签。

第五十四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及需其他部门协助方可完成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向主办部门出具明确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会签意见,并通知主办部门取回。对特别紧急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登门会签。

如会签部门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经协调一致后方可将代拟公文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五十五条 主办部门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必须符合《实施细则》和《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退回主办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起草公文质量较差、须作较大改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退回主办部门修改。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会签、印发。对各部门提交区政府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意见和工作部署,经区政府领导签发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主管部门自行发文。

区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未经区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第八章 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区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五十八条 领导批示事项是指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实现工作闭合运行。

第六十条 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完整领会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意图,认真按照要求办理。

(三)保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六十一条 对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批示事项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督办事项,引入项目管理机制,实施全过程控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分送有关领导阅示。办理情况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对不据实报送办理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区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十二条 承办部门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三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委、区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以下信函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区级领导同志的信函;

(四)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函。

第九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五条 自觉维护区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

区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新闻及其他事项,须事先报经区政府批准。对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重要事项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六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区政府领导集体学习制度。区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每月学习一次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成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有关部门安排分管负责同志随行,被考察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十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区政府领导成员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剪彩、开业庆典等事务性、应酬性活动。

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呈送邀请。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天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邀请单和接待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重要境外客人来访,接待安排意见须报区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预审制度。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因公出国(境),按有关程序报批。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区政府组成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在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休假期间,因公因私离开青岛市,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区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外出或休假,须事先向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报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要及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区政府领导。返回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并通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须经分管副区长同意,报经区长批准,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备案表》,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外出人员要及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区政府办公室,返回后要按程序销假。部门副职离青外出,需经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街道办事处副职离青外出,需经街道办事处正职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正副职行政领导外出时,必须与本单位办公室保持联系,保证通讯畅通;回青后,应及时填写销假报告单,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七十三条 严格接待制度。接待工作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上级部门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巡视组、调研组等来四方区检查、指导工作,各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领导成员来四方区考察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外地政府或部门考察团来四方区的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负责人要向居民群众公开道歉,公布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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