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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葫芦岛市南票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区长助理、副调研员受区长委托,协助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某方面专项工作,或完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分管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区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一、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行政措施。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议案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

四、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

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

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区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

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

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

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

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

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

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

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十、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区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区长列席会议。 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区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长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长审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区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

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

四、区政府业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区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区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

五、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

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四十

七、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十、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区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五十

一、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及有关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区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区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

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

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

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

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

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

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应事先向主管副区长报告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十、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的部门适用本规则。

六十

一、区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

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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