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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共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

(四)加强征收管理

如何有效地防止或限制国际避税,实际上需要从税收立法到征收管理全过程的协调,仅靠一般的方法是不够的。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跨国纳税人为进行国际避税,采取了更加迂回、变通的方法,使国际避税行为更加复杂,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对此,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 1.纳税申报制度

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在其立法中都特别规定纳税人对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

2.会计审计制度

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如何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账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都严格了对涉及外国公司会计业务的审计制度,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要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

3.所得核定制度

许多国家采用假设或估计的方法确定国际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征税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估计之上,这不是对税法的背弃,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此举的目的多是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准确的成本或费用避税,同时也可以简化征收手续。

4.加大处罚力度

避税会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跨国纳税人会尽可能的利用相关规定中的漏洞来进行避税,以期获得利润。而处罚措施力度不够大,不足以对避税人造成威慑,因此这一行为也会屡禁不止,加大处罚力度无疑是一个不错的方式。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我们建议在今后反避税税制建设中,加强对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反避税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国际避税问题存在已久,并非一夕之间就可解决,这一课题的研究还会继续进行下去,并在短期内不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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