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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校学科带头人选拔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2: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财院〔2011〕42号

关于公布《浙江财经学院外派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培养锻炼人才队伍,规范外派程序,加强外派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

1.国家或浙江省委、省政府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藏援疆人员、博士服务团,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派驻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

4.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

二、外派人员要求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热心相关工作,吃苦耐劳,志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实践和锻炼。 5.外派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派程序

1.外派岗位校内联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派岗位需求申请表》报组织部或人事处。

2.组织部、人事处与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共同拟定外派人选,报学校领导同意。

3.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外派人选。 4.外派人员填写《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外派相关手续。

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为中层干部,由组织部派出并管理;外派人员为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2.外派人员占原部门编制,外派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归属于原部门,原部门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校内联系部门要加强与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3.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4.外派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岗位所在部门负责。外派人员填写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表,上交原部门,同时附交外派单位考核意见。原部门根据其个人表现及外派单位的考核意见,确定外派人员年度考核等级,如考核等级为优秀者,则其优秀等级不占原部门考核优秀等级指标。如外派人员为教师,当学年外派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者,其当学年教学业绩考核可予以免考核,年度考核按管理岗位要求予以考核。

5.外派任务结束后,外派人员需对外派期间工作进行总结,回校后及时到组织部(中层干部)、人事处(所有人员)报到并填写《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6.外派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

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如外派人员为专任教师,外派期间,其校内津贴参照相同条件的管理人员确定。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生活补贴等待遇。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则生活补贴按如下标准执行:外派地为杭州市区的,发放标准为500元/月;外派地为杭州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的,发放标准为800元/月;外派地为外省非省会城市的,发放标准为1200元/月;外派地为外省省会城市的,发放标准为1500元/月。

3.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学校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参照探亲报销有关规定。

4、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称评聘、职级评定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六、其他

1.学校拟定外派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列为处级后备干部人员;外派期间表现优秀者在选拔处级后备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外派人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财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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