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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报告——青花碗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6: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 号:姓 名:年 级:民法案例研习

专 业:法学

曹阳 学 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级2班 指导教师:田士永

“青花碗案”案例分析报告 2007201042

2007案件事实:

1995年2月8日,甲于乙家中见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以及计兰炉等9件物品。乙称这些物品乃其母亲所遗留。此时甲以为这些物品为文物,便以4万元价格全部购买,双方买卖成交后,乙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缴税款4240元。数月后甲发现其所购买乙之物品多系仿制品。经新疆自治区文物总店鉴定,除“计兰炉”一件系清代晚期物品外,其余均系现代仿制品,实际价值仅为1070元。因此发生纠纷。

争议问题:

假设本案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分析甲对乙、丙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隋彭生主编:《民法课堂笔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

3、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正文:

关于“青花碗”案的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甲得向乙请求返还购买青花碗等物品之4万元价款。

甲为此项请求权之前提是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该条款之请求须符合下列要件: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得撤销或者无效。故此,得证明甲、乙间之买卖合同得撤销或无效;而买卖合同得撤销或无效之前提是甲、乙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一)依据《合同法》第14条、第16条、第21条、第26条等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可知甲、乙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于本案而言,甲于乙家中发现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以及计兰炉等9件物品,于是向乙提出以4万元价格购买,此是为要约。口头要约即时生效。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于本案而言,甲提出购买之请求后乙同意,是为承诺,并即时将青花碗等9件物品交付于甲。

由此可知,甲、乙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及时履行各自相应之义务,是为及时清洁之合同。物品及价款均即时交付,不存在履行瑕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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