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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减资问题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5: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减资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北新路桥:为了资质而增资后减资

1、减资的原因

公司自2005年以来,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对资金的需要越来越大,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为早日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而做准备,公司多次讨论增资方案,但当时资本市场正处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新股暂停发行较长时间,因对资本市场何时能恢复正常融资判断尚不明朗,为不耽误公司的发展,公司选择在2006年先向原有股东融资,考虑到申请特级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将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定在31,000万元规模。由于控股股东计划的增资金额较大,涉及其资金的规划和调度,因此本次增资控股股东分两次出资。

随着2007年资本市场的好转,由于公开发行股票在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可获得资本市场特有的多重附加收益,作为一个路桥施工企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所带来的品牌优势对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的提升作用:①作为公众公司,有利于公司在海内、外市场树立诚信的品牌形象,无形的广告效应可以促进业务的进一步拓展;②有助于公司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本平台的支持;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吸引人才,提高技术水平,更快地实现公司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目标。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注册资本必须已足额缴纳。而以发行人目前的业务规模和盈利状况,发行后合理的净资产规模约为六个亿左右。如果发行人募足3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后再实施公开发行,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相对于业务规模将偏大,导致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过度稀释。因此,经发行人与股东慎重研究,控股股东决定放弃第二次出资(在法律形式上体现为控股股东承诺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减少),而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2、减资的法律程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并经2007年7月3日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1,000万元减至14,195万元,同意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放弃承诺于2008年10月8日之前分期缴足的16,805万元出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对主要债权人进行了书面通知,并于2007年7月5日,公司在《新疆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在《公司法》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2007年10月18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进行了确认。本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日出具了兵国资发[2007]215号文对该国有股权的管理予以批复。

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本次减资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3、减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企业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在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方面有如下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一级企业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为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减资前后,发行人在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以及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与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对比如下表:

根据上表的对比分析可看出,减资对发行人原有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不构成影响。减资后,发行人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净资产,都仍然远超过一级资质标准在上述方面的要求;理论上减资对发行人最高承揽的单项合同额有一定影响,即由原来减资前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15.5亿元下降到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7.10亿元。事实上,由于国内高等级公路工程的业主通常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的工程合同额多数在3亿以内。因此,减资对发行人承揽单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额并无实质影响。

发行人在减资以前承揽的国内工程金额均在3亿元以下,没有承揽超过实收资本5倍的项目。国外项目没有类似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揽项目金额的限制规定。

发行人律师意见:发行人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已经履行了《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该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资质不构成影响,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4、发行人2007年8月减资时的验资情况

2007年10月18日,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减资时减少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核验。根据验资报告称,“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贵公司减少原认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6,805.00万元,其中减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人民币16,805.00万元”;“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4,19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4,195.00万元”。

二、华中数控:子公司减资之后立即增资

(一)深圳华中数控

1、成立情况

200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发起组建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深圳数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188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99%;自然人向华以现金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1%。2006年6月27日,深圳方圆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方验字(2006)第051号《验资报告》,审验截止2006年6月27日,深圳数控实收资本240万元,为股东第一期出资。 设立深圳数控的原因:珠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设立深圳华中数控有利于公司积极占领珠江三角洲地区数控产品市场,更好地与地方政府合作,了解客户需求,向客户提供售后和培训服务,进行产品应用开发。

2、减资

2008年7月9日,深圳数控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00万元减至300万元,自然人股东向华出资额为3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额为297万元人民币,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008年8月31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星源验字[2008]667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8年8月31日止,深圳数控收到本期出资共计60万元人民币,深圳数控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10月15日,深圳数控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深圳数控本次减资的原因:由于深圳数控的业务开展情况未达到预期规模,暂不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故决定将深圳数控的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少至300万元。

3、增资

2009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通过《关于变更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并增资的议案》,同意由公司向深圳数控增资900万元。2009年5月21日,深圳数控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200万元,由公司(原出资人民币297万元)新增出资900万元,占增资后深圳数控注册资本的99.75%;自然人股东向华共出资3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0.25%。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就章程中记载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作出修改。2009年6月3日,深圳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岭验字[2009]第229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9年6月3日止,深圳数控共收到公司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200万元。

本次增资的原因:深圳数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其中,为了解决经营场地不足的问题,深圳数控以480万元向深圳市华科兆恒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而深圳市华科兆恒科技有限公司是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项目的建设主体,目前其股权结构为:产业集团出资比例为58.84%,深圳数控出资比例为20.16%,深圳市兆恒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1%。

(二)宁波华中数控

1、成立情况

200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起组建宁波华中数控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投资组建宁波华中数控有限公司,公司和自然人张钰的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2007年7月17日,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宁东会验字[2007]232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7月13日止,宁波数控已收到公司和张钰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公司第一期出资270万元,张钰第一期出资3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2007年7月19日,宁波数控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万元。

设立宁波数控的原因: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设立宁波华中数控有利于公司积极占领长江三角洲地区数控系统市场,促进公司数控产品及其它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支持。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2008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宁波华中数控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宁波数控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少至300万元。2008年4月3日,宁波数控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减至人民币300万元,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2008年8月31日,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出具宁东会验字[2008]2459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8年11月30日止,宁波数控已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张钰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270万元。2008年12月23日,宁波数控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宁波数控本次减资的原因:受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采取谨慎的对外投资策略,缩小对外投资规模,且宁波数控流动资金比较充裕。

三、嘉事堂:客观原因被动增资之后减资

1、减资原因

自2000年以来,公司参与了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房山区和朝阳区5个区的国有医药企业改制,相继成立了嘉事宏润、嘉事裕丰、嘉事兴月和嘉事朝阳四家医药企业。随后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收购上述医药企业股权,至2006年基本完成了对各区医药企业的整合。在此过程中,公司股本被动地由 6,022.79万元增加至18,250万元,而公司的盈利水平没有相应幅度的提高。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及使资金规模与公司现有业务规模相匹配,同时考虑到公司持有的中青旅股份的解禁将会为公司提供充裕的流动资金,公司决定进行减资。

2、减资程序

公司2006年8月25日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本次减资采取所有股东等比例减资方案,将注册资本由18,250万元减少至12,000万元,缩减比例约为34.25%。减资部分公司按每股1元价格向股东返还资本金,减资前后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变,经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由于公司采取同比例减资方式,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

本次减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完成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3、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减资行为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了减资公告程序,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验资程序。发行人的此次减资系现金同比例减资,不涉及其他财产的分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此次减资合法有效,不存在风险或潜在问题。 保荐人认为:经核查,发行人2006年减资时已经编制了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2006年9月8日在《北京日报》发布减资公告,符合《公司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规定,发行人减资后注册资本由18,25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发行人此次减资采取所有股东等比例减资方案,减资前后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变,经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行人已就该次减资事项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因此发行人本次减资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潜在问题或风险。

4、公司2006年减资的验资情况

2006年10月,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2006年10月23日,公司已减少股本6,250万元,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权益保持不变,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万元。

四、九九久:以减资规避纳税义务

(一)减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1)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2)剔除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因素,减资后原则上恢复到第一次增资前的股权结构;减资额共计2,915万元,其中,将第一次增资时的货币增资额410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相应的股东;(3)为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决定继续使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成为公司股东或者提高持股比例;同意周新基等2名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郑晓兵等3名自然人。

1、减资(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

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在《南通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海通化工减资额合计2,915万元,其中410万元现金支付给股东,余额2,505万元形成股东债权。

2、减资原因

①2006年3月,海通化工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915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2,505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由于公司快速发展,生产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并且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无需缴纳。因此,海通化工于2006年9月将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

②2007年9月,公司启动上市工作,各中介机构经过论证后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仍需缴纳。因此,公司在股份制改制审计过程中,对2006年3月增资过程中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予以补计提,并于2008年1月全部缴纳。

(二)第二次增资(2007年3月、注册资本4,300万元)

2007年2月25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以货币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2,3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4,300万元。

2007年3月7日,南通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永会验[2007]021号):海通化工股东以货币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2,300万元,截至2007年3月6日,新增注册资本3,300万元已足额到位。

2007年3月13日,海通化工于如东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232102268)。

经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核查:(1)南通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3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通永会验[2007]021号)中对增资方式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2)海通化工2006年9月减资时,减资额共计2,915万元,现金支付给股东410万元,余额为2,505万元。原始账务将余额2,505万元转回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会计处理不正确,应将2,505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股东债权);(3)2007年3月,海通化工增资时各股东的出资方式不是未分配利润转增与货币资金增资,实际为以各股东的债权出资与货币资金增资。 2007年12月5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2007年3月出资方式的更正事项予以确认;同日,南通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通永会验[2007]021 号”验资事项的补充说明》:“通永会验[2007]021号《验资报告》所表述的出资方式(以未分配利润及货币增资)与实际情况(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及货币增资)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经审验,截至2007年3月6日,海通化工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300万元,其中: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1,000 万元,以债权转股权出资2,3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3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4,300万元”。

五、科华恒盛:以减资规避股权转让限制等多种情形

(一)2001年3月增资及减资

2001年增资、减资主要内容如下:

2000年12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4号、第5号决议,通过了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2000年10月23日、24日、25日,公司在《厦门商报》刊登减资公告3次。2001年2月28日,厦门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厦安德信内审(2001)第B-005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了验证。2001年3月30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2年6月19日,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对本次股权变更予以确认。

本次股本变动前,公司共计129名股东,其中已离职人员18人(黄如凯等11名股东持86万股、陈文强等7名股东持39.78万股)由于拟退出股份,故未参与分红股,持有技术人员奖励股的14名股东参与分红股,其中1名新股东,共计112名股东参与分红股。

1、本次增资背景和原因

股份公司改制完成后,经过一年的运营,公司生产经营迅速走出低谷,业务蒸蒸日上,2000年成功获取和执行金税工程的订单,使公司在技术、管理、销售、新产品研发等各方面提升了一个档次,公司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表扬,员工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增加了信心。

2000年9月,公司董事会通过了预分配方案:2000年滚存利润按19.8%的股本分红率分配,分为两种方式进行,按股东持股数以10%的股本分红率直接分红股;按股东持股数以9.8%的股本分红率分配红股或现金,分红股的数量或现金的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由于公司经营形势向好,股东纷纷选择分红股的形式,而且在此基础上增加现金出资的愿望也十分强烈,一些原来不是公司股东的员工也要求参与此次增资,面对员工的增资意愿,公司主要经营者认为这是进一步增加公司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的好机会,因此,对员工参与公司增资的意愿给予充分支持。经统计,股东愿意采取分红股形式增资的金额为2,364,696.65元,新老股东愿意以现金形式增资的金额为2,106,529.35元。2000年12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增资议案。

2、本次采取减资而非股权转让方式的原因

公司设立以来,部分股东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上述离职的股东要求收回投资、退出股份,而此时,公司设立未满三年,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为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和满足离职人员的要求,公司采取了减资的方式,回购并注销了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

3、参与本次增、减资的股东身份

本次参与分红股的112名股东中,1名为新股东,其余为原股东;本次共计76名股东参与现金增资,其中54名为原股东,22名为新股东;本次参与减资的股东均为已离职的原公司员工。

4、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对本次减资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依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发行人减资应当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刊登减资公告。但是发行人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先刊登减资公告后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是鉴于发行人本次减资完成后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逾七年,发行人未因前述减资程序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发行人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减资程序瑕疵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本次减资事后及时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行人减资应当先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再刊登减资公告,但发行人在实际操作中先刊登了减资公告,后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本次减资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鉴于本次减资在刊登减资公告后至今没有债权人向发行人主张债权,减资公告内容事后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厦

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对本次股本变化予以确认,该等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及其债权人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2002年7月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

2002年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批准了本次股本变更的议案。2002年6月11日,众诚所出具了(2002)漳众会验第143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了验证。2002年6月19日,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批准了本次增资。2002年7月4日,公司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308,771元,股东人数为129人。

1、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2002年3月,公司成立已满三年,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时形成的香港振华奖励股,以及2001年初形成的技术人员奖励股,按当初的规定,应转为公司股份;另外,公司于2001年1月至4月期间陆续回购的7名离职股东持有的39.78万股股份,尚未履行批准程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批准了本次股本变更的议案。

2、本次股权变动中存在减资方式的原因

本次实施减资的39.78万股股份,由于原持股的7名员工已离职,公司于2001年1-4月已实际回购了上述股份。当时,公司由于在2000年10月份已对拟减资86万股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2001年初准备履行上述减资86万股的批准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未对拟减资39.78万元事宜履行公告和批准程序。因此,公司本次履行批准程序,注销已经回购的股份,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3、本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涉及股东的身份

本次增资中,共38名股东所持香港振华奖励股4,474,245元转为公司股本,该38名股东为公司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骨干,均为原股东;共12名股东所持技术人员奖励股238,400元转为公司股本,该12名股东为公司技术骨干,均为原股东;5名股东将其持有的11万股股份转让给2名股东,受让的2名股东均为原股东;本次减资的股东为7人,均为已离职的原公司员工。

4、2002年香港振华奖励股权形成公司股本的过程及相关调整 ①香港振华奖励股权的来源

1999年11月,为了稳定骨干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振华贸易公司(香港)计划将其持有的科华电子、通信电源、通信配套(以下简称“三家科华公司”)部分股权用于奖励给公司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由于境内自然人不能直接持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香港振华与公司签订了《三家科华公司股权转让(奖励)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香港振华将其分别持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奖励给陈建平等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但上述人员必须在科华恒盛成立满三年后仍在职才能实际获得奖励股份。协议同时约定,公司成立满三年后,将上述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上述员工实际持有,在此期间该股权先由公司暂时持有。

为了便于框架协议的实施,公司与香港振华分别签订了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股权的协议,并于1999年12月完成了上述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分别获得了漳州市外经贸委(漳外经贸[1999]资字149号)、(漳外经贸[1999]资字 150 号)及漳州市芗城区外经贸局(漳芗外经贸[1999]124号)批准。

②2000年至2002年香港振华奖励股权形成公司股本的过程 2000年1月3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2号决议决定暂按三家科华公司注册资本的12%确定奖励股总金额为4,053,600元,最终奖励金额与三家科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根据年终业绩考核情况并结合工龄、职务及特殊贡献等因素,确定了将12%奖励股权分配给陈建平等40名主要经营者和其他技术、销售、管理骨干的方案。会议决定上述奖励股不列入实收资本、不参与分红,公司设立满三年后,仍在职的员工奖励股登记为注册资本,自动离职、辞职的员工奖励股权予以取消,重新分配。公司财务将上述奖励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并形成资本公积金4,053,600元。

2002年1月,由于框架协议约定的奖励股转为公司股份的时间临近,考虑到近三年来,三家科华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委托福建省青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三家科华公司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该所分别出具了(2002)第100号、(2002)第101号、(2002)第1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三家科华公司2001年12月31日净资产评估情况如下表:

2002年2月19日,公司董事会形成(2002)科华恒盛董字第02号董事会决议,确定12%股权价值4,474,245.62元,按照(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2号决议所确定的奖励方案,将上述奖励股权分配给陈建平等38人,由于原奖励人员名单中的林志博、陈文强已经离开公司,其应获得的股权65,571元重新分配给了陈四雄等四人(含在38人奖励名单之内)。

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批准了将上述奖励股权转为公司股份的议案。

2002年2月24日,公司与陈建平等38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38人将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价值4,474,245元,零价格转让给公司。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冲回原来按 4,053,600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金,重新按4,474,245元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相应形成资本公积金。2002年5月,公司将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股本,并将增加的股份计入38人名下。

③2007年对上述增资有关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2007年10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02年增资有关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02年有关香港振华奖励股形成股本过程中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下:

A、冲回按获赠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进行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并形成资本公积金的账务处理,冲回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账务处理。

B、38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无偿转让三家科华公司12%股权的转让协议,确认为无效。

C、根据《三家科华公司股权转让(奖励)框架协议》、(2000)科华恒盛股64 字第2号股东大会决议及(2002)科华恒盛董字第02号董事会决议、(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按2002年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本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股本4,474,245元,并将增加的股份登记在获奖励员工名下。

2008年1月3日,科华恒盛、香港振华分别出具声明,一致确认1999年12 月至2002年5月期间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实际所有权人为香港振华。

2008年1月24日,漳州市外经贸委出具《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认为“自1999年11月至2002年5月31日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实际所有权人为香港振华,2002年厦门恒盛的增资实质上是一次股权出资行为,通过本次出资,厦门恒盛才实际享有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我局认为,厦门恒盛如上所述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属实。”

2008年3月11日,厦门市发改委出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确认的复函》(厦发改股证(2008)函2号),认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799.3926万元增至2230.8771万元,其中股权出资447.4245万元,现金出资23.84万元,扣除当次减资39.78万元,实际增资431.4845万元。”

5、2002年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公司注册资本的过程及相关调整 ①技术人员奖励股的来源 为了稳定和奖励技术人员,2000年1月,公司设立了董事长奖励基金,总裁陈成辉个人出资现金30万元做为首批奖励资金,奖励给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奖励以股份形式发放,由董事长陈建平及公司董事会确定分配方案。2000年1月3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1号决议批准,上述奖励股列入公司股本,年终参与分红,但不列入注册资本(不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设立满三年后仍在公司任职的员工,奖励股予以注册登记,期间自动离职、辞职的员工其奖励股权取消,重新分配。

②2000年至2002年上述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公司股本/注册资本的过程

2000年3月,公司将30万元技术人员奖励资金中的21,600元冲减了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借款,剩余的278,400元计入公司股本,但上述股本未在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2000年4月,由于原获奖励技术人员方海乐离职,公司将其名下技术奖励股47,800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余230,600元仍列为公司股本。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4号决议,将上述奖励股重新分配给陈四雄、张少武等四人(决议同时将因林志博、陈文强离职而未分配的香港振华奖励股权65,571元重新分配给陈四雄等四人,该四人共计获得奖励股113,371元)。公司账务处理将47,800元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并登记在陈四雄等四人的名下。

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同意将上述奖励股给予注册登记,原列于公司股本的230,600元奖励股实际登记为注册资本的金额为190,600元,由于技术人员张盛煊、修洪祥离职,2人名下的奖励股 4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③2007年对上述增资有关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2007年10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02年增资有关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02年技术人员奖励股登记为公司股份会计差错更正如下:

A、冲回2000年将47,800元奖励股计入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计入其他应付款;

B、冲回2002年将上述奖励股重新分配时,由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的账务处理,调整为由其他应付款转为股本; C、2002年将总计278,400元奖励股的剩余部分230,600元登记为公司股份时,由于技术人员张盛煊、修洪祥离职而退回的40,000元奖励股,当时已计入资本公积,至今未重新分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陈建平、副董事长陈成辉决定,上述 40,000元奖金不再进行分配,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

6、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

2008年1月25日,天健华证中洲所对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及漳州众诚所出具的(2002)漳众会验第 143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专项复核,出具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健华证中洲审(2008)专字第020074号),认为“根据我们的复核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截止2002年5月31日,香港振华以奖励股形式投入的三家科华公司12%股权已登记在贵公司名下,并按评估价4,474,245元作为股本入账,由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持有;贵公司总裁陈成辉个人以现金奖励形式投入的30万元奖励款中238,400元已作为股本入账,40,000元已作为贵公司资本公积入账,21,600元冲抵被奖励员工的个人欠款;减少的注册资本397,800元贵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2,308,771元”。

(2)发行人律师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香港振华出具的声明、框架协议等文件及《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1999年11月至2002年5月期间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实际所有权人为香港振华,发行人于2002年5月进行的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并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发行人股本并登记在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名下,是为实现《框架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愿,使陈建平等38人实际获得发行人股份而进行的,实质是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行为,通过本次以该等股权增资,发行人才实际享有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实际获得发行人的股份。2008年1月24日,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认为上述情况属实。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相关账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真实、有效,出资方式和原账务处理方式的调整不会引致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47,80元技术人员奖励股转增为股本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根据复核报告并经合理查验,该笔出资实际应为现金出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本变动中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发行人股本真实、有效,出资方式和原账务处理方式的调整不会引致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佘美华、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人员奖励股在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前参与发行人股利分配事宜,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奖励股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总裁陈成辉个人出资现金30万元,与奖励股相应的资金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上述人员获得红股并因此增加发行人注册资本事宜,已经厦门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关于同意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本变动涉及新增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合法有效。

本次股本变动过程中,发行人陆续减资39.78万元未事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减资决议并刊登减资公告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减资程序的规定。

鉴于发行人本次减资行为陆续进行,同时进行增资行为,且新增出资金额大于减资金额,发行人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发行人减资39.78万元,后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补充批准,并且取得厦门市体改办的批复、验资机构验证以及厦门市工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保荐机构意见

根据科华恒盛、香港振华出具的声明、框架协议、《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发行人于2002年进行的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并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股份,并登记在38名员工名下的行为,是为实现《三家科华公司股权转让(奖励)框架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愿,使陈建平等38人实际获得科华恒盛股份而进行的,其实质是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行为。2007年10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2002年增资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冲回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相关账务处理,调整为股权出资的账务处理,原账务处理方式引致的法律瑕疵予以消除。

对于47,800元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股本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确认该笔出资实际应为现金出资,并已实际入账。

佘美华、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人员奖励股230,600元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前,参与了2000年度股利分配,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股利分配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该笔现金出资实际已缴付发行人,并记入发行人股本,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230,600万元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2000年度股利分配获得的红股35,310股已于2001年登记为注册资本,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且经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关于同意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予以确认。因此,保荐机构认为,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利润分配在法律上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在本次减资过程中,先于股东大会批准回购了拟减资的股份、未进行减资公告,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2001年至今,未出现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及时履行减资程序和进行减资公告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在上述实际减资后进行了增资扩股,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2002年6月19日,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批准了包括本次减资的股本变化,2002年7月,上述注册资本的变化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2004年9月增资、减资及股权转让

公司2004年增资及股权转让主要内容如下:

2004年5月7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04)科华恒盛股字第4次决议,批准了上述增资、股权转让方案。2004年8月13日,漳州众诚所出具(2004)漳众会验第 102 号《验资报告》。2007年11月25日,漳州众诚所出具更正《说明》,对原验资报告所述增、减资股东人数及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人数和金额进行了更正。

2004年9月17日,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变动获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4)31号文批准。

1、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2003年初,公司销售中心两名副总经理离职,希望收回投资,并享受一定的投资回报,公司主要经营者经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一、公司经营多年,形成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因此,可以按超过1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

二、公司改制至今实行的员工均可参股的政策显现出一定的弊端,对骨干员工的激励效果不明显,同时也消耗了较多的管理成本和精力,因此,经营者的思路需要调整,增加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应该采取股权、薪酬、福利以及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相结合的方式,因此,有必要以本次减资为契机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管理团队、业务骨干持股比例,同时,对于一般员工减持股份给予优惠政策。

2003年2月7日,公司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2003)科华恒盛股字第01号决议:同意部分股东退股,由于公司净资产未进行评估,股本的价格无法确定,决定以每股面值25%的增值幅度确定本次退股价格,增值部分从公司资本公积金支付,个人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退股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在此之后退股的股东按1元/股计算退股金,不享受25%的增值。

截止验资日,公司对持股总计2,101,800股的股东按1.25元/股减资,持股总计761,000股的股东按1元/股价格减资。公司本次减资和增资同时进行,且实际增加了注册资本,故未进行减资公告。

2、本次股权变动同时存在减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

对于本次股东减持股份,公司采取了减资方式而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主要因为减资价格为1.25元/股,而增资按1元/股的价格,因此,大部分股东减持股份采取了减资方式。(2003)科华恒盛股字第01号决议规定的期限后,有退股意愿的股东,一部分由公司按1元/股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一部分自行转让给其他股东。

3、本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所涉及股东的身份

本次参与增资的31名股东中,28名为原股东,3名为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受让股份的5名股东均为原股东,减资所涉及的55名股东中,26名为已离职的原公司员工,29 名为在职员工。

4、中介机构对公司此次减资的意见 ①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减资对股东采取不同的减资价格,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至今没有出现发行人股东因减资价格不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经验资机构验证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后的注册资本真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减资286.28万元未履行减资公告程序不符合当时《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鉴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前述减资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发行人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履行减资程序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

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在减资的同时进行增资,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减资事宜距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逾三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事宜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认为:

发行人在本次减资过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发行人此次股本变动为减资与增资同时进行,减资时虽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但发行人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本次股本变动实际增加了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已经厦门体改办(2004)31号文批准,减资至今,没有出现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及时履行减资程序和进行减资公告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过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的法律瑕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批准的减资方案对全体股东提供了同等的减持股份条件和机会,并未对特定股东进行限制性规定,但由于股东自身原因造成了本次减资执行了不同的减资价格的结果,鉴于《公司法》并未对减资价格明确规定,且减资至今没有出现发行人股东因减资价格不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对股东采取不同的减资价格,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2005年3-4月减资及增资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频繁的股本变动,让公司管理层感到耗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管理架构的稳定性,公司主要股东决定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将大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平移到一个持股公司,由该持股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原股东通过该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司先采取减资方式,使现有的79名股东(除8名董事、高管退出部分股份外)退出全部股份,获得了2,361.70万元现金,上述78名股东再以2,361.70万元现金出资(1名股东未参与出资设立持股公司,出资差额部分由陈成辉出资),设立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然后,科华伟业以2,361.70万元现金向发行人增资,科华伟业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完成了本次股权结构的调整。

本次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2004年9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04)科华恒盛股字第5号决议,批准了上述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004年10月1日、10月5日、10月8日,公司在《海峡生活报》刊登减资公告三次。2005年2月4日,漳州众诚所出具(2005)漳众会验第007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验证。2005年3月4日,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次减资经厦门市体改办厦体改办(2005)4号文批准。 2005年3月20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05)科华恒盛股字第2号决议,批准了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2005年3月15日,漳州众诚所出具(2005)漳众会验第 020 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验证。2005年4月4日,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经厦门市体改办厦体改办(2005)9号文批准。

(五)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增减资是否实际为集资行为的核查意见

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此通知中对有关非法集资概念及特点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④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减资不属于集资行为,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设立以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历次增减资所涉及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社保单据、工资单据、工作单位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增、减资属于正常的股权变动,不属于集资行为。理由如下:

①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中的增、减资行为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

经合理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中涉及的股本变动存在部分瑕疵外,发行人其它股本变动均按照当时《公司法》通过了内部股东大会决议、厦门体改委的批准(包括补充确认)、验资机构对历次股本变动中所涉及的增减资行为的验证,以及厦门市工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发行人同时获发了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发行人没有在股东出资时向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历次增资前均未向拟增资的自然人承诺固定回报或还本付息,发行人每次分配红利时,均根据自身盈利状况确定分红比例,发行人分配的红利没有超过其可供分配的利润。

③发行人不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所针对的对象特定,不具有非法集资所具有的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特点,且每次增资减资人数符合当时和现实有效的《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④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的目的不是非法集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历次增资减资并不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历次增资减资目的如下:

A、2000年4月增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发行人生产经营开始步入正轨,市场份额逐步确定和扩大,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迫在眉睫。此时需要增强发行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队伍,为此发行人针对技术骨干进行了本次增资。

B、2001年3月增资及减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2001年3月,发行人已成立二年,业务发展迅速,2000年度成功完成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的订单。发行人在技术、管理、销售、新产品研发等各方面进一步提升了档次,股东和员工均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发行人为进一步增加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了本次增资。另外发行人设立以来,部分股东由于个人原因陆续离职,上述离职的股东要求收回出资,而当时发行人设立未满三年,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之规定,发行人为遵循《公司法》规定和满足离职人员的要求,故采取了减资。

C、2002年增资、减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2002年3月,发行人成立已满三年,香港振华公司奖励股转为发行人管理层、业务骨干的股份及技术人员奖励股转为技术人员的股份的时间均已到期,发行人为此进行了本次增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2001年1月至4月期间陆续回购的7名离职股东持有发行人的39.78万股股份尚未履行减资批准程序、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发行人采取了减资行为。

D、2004年9月增资、减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1999年3月设立至2003年初,发行人一直实行的鼓励职工持股的政策越来越多的显现出种种弊端,为调整管理层思路,发行人开始酝酿采取股权、薪酬、福利以及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相结合的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发行人认为有必要以本次减资为契机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

E、2005年3月减资、2005年4月增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频繁的股本变动,让发行人管理层感到耗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不利于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和加强。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和管理架构的稳定性、加强公司治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决定借鉴其他公司的管理经验,将大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平移到一个持股公司(科华伟业),由该持股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原股东则通过该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为实现上述目的,发行人先采取减资2,361.70万元,后又通过科华伟业增资2,361.70万元的方式完成了本次股权结构的调整。 F、2007年10月增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2007年9月,发行人拟收购控股子公司科华技术、通信电源少数股东的股权,需要资金约1500万元,由于发行人股本规模较小,发行人管理层考虑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对发行人最为有利,于是进行了本次增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变化虽然较为频繁,但每一次增资、减资的目的和其股本变动的特征表明历次增资、减资均属于正常的股本变动,不是集资行为。

2、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过对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减资的详细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增、减资是正常的股权变动,不属于集资行为。理由如下:

①发行人历次增减资履行了决策程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历次增、减资均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厦门市体改委的批复或补充确认批复(由于2007年1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有关股份公司增减资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故发行人2007年10月增资行为只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的过程虽然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基本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具备一般集资行为所具有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进行的特点。

②发行人历次增、减资的目的和股本变动的特征表明其不属于集资行为

发行人设立后至2004年以前,共经历了三次股本变动,其中,2000年4月现金增资240.27万元、2001年3月现金增资210.65万元、2002年7月现金增资23.84万元,上述几次现金增资金额较小,不具备一般集资有大规模现金流入的特点。

2004年9月,公司现金增资2,034.10万元,虽然金额较大,但参与人数较少,且主要为公司管理层人员。本次共31名股东参与了本次现金增资,其中28名为原股东,3名为新股东。从人员结构上看,本次参与增资的31人中,公司管理层7名成员增资1,804.50万元,占本次增资总额的88.71%,其他参与本次增资的人员中70%是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本次减资涉及55名股东,除已离职的26人外,29名在职人员中2名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其余全部为普通员工。本次增、减资的人员结构,反映了本次增资、减资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管理层、业务骨干持股比例的目的。综上,本次增资涉及人员较少,增、减资的主要目的是调整股权结构,不属于集资行为。

2005年以后,公司共经历了三次股权变化,其中,2005年3月和4月进行的一次减资和一次增资,是发行人将大部分股东所持股份从直接持股转变为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的操作,不属于集资行为。2007年10月,发行人增资521.3万股,获得现金1,355.38万元,此次增资由于参与人数较少(共7名股东参与),因此,不具备一般集资有大量人员参与的特点。

综上,公司设立以来股本变化虽然较为频繁,但每一次增资、减资的目的和其股本变动的特征表明,上述增资、减资属于正常的股本变动,不是集资行为。

③事先未承诺固定回报表明其不属于集资行为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合理确信,发行人每次增资前,均未向股东承诺过固定回报,发行人每次分配红利,均根据自身盈利状况确定分红比例,发行人分配的红利不超过其可供分配的利润。未事先承诺固定回报,不具备一般集资的特点。

④不存在大量资金的频繁进出表明其不属于集资行为

发行人设立至今,现金增资共计3,864.24万元(不含2005年4月现金增资),减资412.06万元(不含2005年3月减资)。其中,公司设立至2004年,现金增资474.76万元,减资125.78万元,减资的原因为员工离职退股,期间资金增加、减少的数量较小;公司主要的现金增资为2004年9月增资2,034.10万元和2007年10月增资1,355.38万元,而2004年9月减资只有286.28万元,即增资所获资金90%以上留在了股份公司。没有大规模的资金进出,不具备一般集资的特点。

⑤不存在股东的频繁进出,且股东均为特定对象

公司设立以来,虽然股本变化较为频繁,但并未出现某些股东频繁增减资的现象。公司成立至今,减资共计涉及73名股东,其中,2004年以前减资的18名股东均为离职员工,2004年9月减资涉及55名股东,26人已离职。离职人员占退股股东总数的60%,退股股东中的在职人员均为2004年调整股权结构时退出股份,其中93%为一般员工。公司成立以来七次股本变化中,不存在某一特定股东频繁进出的现象。且公司每次增减资的对象均是特定的,不具有非法集资所具有的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特点,且每次增资减资人数符合当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公司成立时128名原科华四公司职工发起设立,有其改制特定的历史背景,之后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化,体现出公司设立以来,从职工全员持股到主要经营者、业务骨干持股的治理结构和股权理念的转变。因此,从公司股东变化的情况看,公司历次增资、减资属于股权结构的正常调整,不属于集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历次增减资从其履行了决策程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增减资的目的、股本变动的特征、未承诺固定回报、不存在大量资金的频繁进出、不存在股东的频繁进出等各方面特征来看,均不符合集资行为的特点;整体上综合来看,系公司设立以来从职工全员持股到管理层、业务骨干持股的治理结构和股权理念的转变所导致的股权变动,不属于集资行为。

六、齐翔腾达:公司回购股份从而减资

2007年11月,齐翔集团的工商注册股东为34名自然人和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实际股东为702名自然人和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工商登记注册股东中,除侯洪科、于东和、李秀彩、周洪秀、毕可斗、王竹青、于新杰持有的齐翔集团股权全部为其直接实名持有外,668名职工的身份置换出资和现金增资均以股权登记信托合同的形式委托其他的27名自然人或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持有。

考虑到齐翔集团股权的来历以及持股员工的实际利益,本着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持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慎重考虑,齐翔集团决定采取现金回购减资注销的方式进行清理规范,使齐翔集团实际股东人数和主体资格符合企业上市的有关要求。

(一)回购减资方案与程序

1、减资程序 2007年11月25日齐翔集团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审议了《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持股清理规范方案》,就该方案进行充分讨论,认为:①如果选择减资,减资员工可一次性实现投资期间的丰厚回报;如果继续持有齐翔集团的股权,齐翔腾达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成功实现上市,所持股权并非齐翔腾达的股份,不能直接在交易所转让;②规范齐翔集团的股权结构,实现齐翔腾达的发行上市,保持齐翔腾达持续发展壮大是所有员工前途和利益的根本保证;③为了激励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推动齐翔腾达、齐翔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以下决议:齐翔集团仅保留截至2006年6月公司增资时所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且现仍在岗者、现正职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含“以副代正”)共计 48 人为出资人,其余出资者全部由齐翔集团回购减资;④回购减资价格应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维护了拟减资员工的利益。

2007年11月28日,齐翔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回购减资方案。

2007年12月13日,齐翔集团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王培选等26名原自然人注册股东减少注册资本38,590,195元,同时吸收增加郭豫、祝振茂、隋毅、庄洁、孙继军、孙传正、王国辉、焦卫、蔺士军、邵素慧、王凤芹、边立斌、隋吉斌、丁长春、肖远宁、纪玉利、郑立辉、张元春、韩静、王守军20名新注册股东,通过一系列的股权出资转让,以解除原注册股东中存在的委托代持齐翔集团新注册股东股权出资的行为。

2008年2月11日,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转让及减资的决定》,并经齐翔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将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作为原注册股东委托代持的齐翔集团新注册股东中的5名自然人的股权,合计142万元,分别与实际持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 28 万元出资转让给迟德旭、1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培选、32万元出资转让给焦卫、15万元出资转让给许守水、52万元出资转让给郑立辉。转让后注册登记出资剩余部分合计5,930,355元,由齐翔集团予以回购减资。至此,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不再持有齐翔集团的任何股权。

2008年3月15日,经齐翔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侯洪科、王竹青、于东和、于新杰、周洪秀5人分别与车成聚签订《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分别持有的原委托车成聚代持的共计45万元股权转让给车成聚。本次股权转让后,车成聚实际持有股权由1,755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不再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持股。

2、减资公告和通知

2007年12月14日,齐翔集团在《鲁中晨报》上公告:“为规范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公司拟进行减资,望各债权人周知,并自通知之日 45日内提出债权处理意见。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力,本次减资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发出后的一月内齐翔集团的相关债权方(包括借款银行等)出具了《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减资无异议的函》,承诺放弃依据公司法第178条之规定赋予债权人就债务人回购减资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3、回购价格

根据山东仲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鲁仲泰会师审字[2008]第11号),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应支付的2007年度股东分红3,600万元后,齐翔集团的净资产为178,833,844.39元,折合每元出资净资产为1.987元。在充分考虑到保障回购减资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同时结合齐翔集团的资金状况、实际股东的意愿,以及保证减资后净资产不低于实收注册资本以避免造成出资不实等因素,最后股东大会确定此次减资每1元出资的回购价格为2.00元,适当高于每1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

每1元原始出资的减资价格为2元,每1元原始出资自2004年至2007年累计分红收益为1.5元,投资期约3.5年,经测算年均回报高达71.43%。经山东仲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8年3月31日,减资完成后齐翔集团总资产为35,496.65万元,净资产为8,792.27万元,每1元出资的账面净资产为1.93元。

4、减资价款支付与公证确认

2008年3月,在淄博市临淄公证处对654名职工股东一对一的现场公证下,齐翔集团完成了所有职工股东减资款项的支付以及个人确认函的签署。齐翔集团合计减少注册资本44,520,550元(含工会委员会的5,930,355元),以货币方式归还股东退资款89,041,100元(含税),同时代扣代缴减资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保荐机构核查,齐翔集团支付的回购减资款全部现金为其自有资金(下属子公司的历年分红积累与部分银行贷款),无来源于其他第三方的临时拆借,资金来源合法有效。所有减资职工股东在淄博市临淄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签署了确认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知晓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人认同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调整方案;”

“本人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受托人签订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登记信托合同》,并接受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注销代持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本人理解,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前述代持股权的现时价格,可能低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相应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本人确认,2008年即日收到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兑付的出资及相关权益(不含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本人已于收到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兑付的出资及相关权益之当日缴回所持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证》。本人确认,无论何时、何人以何种原因均不能再以该股权证为依据向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及/或权益;”

“本人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历次股东及股本结构变动、增加注册资本等行为无异议;”

“本人确认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任何权利或权益,与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及其他权益纠纷。本人放弃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主张以及权利或权益的请求(如有)。”

“前述确认及同意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公证处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王希军、刘勋章、邵亮,公证员助理于红波、瞿海燕,分别对654名职工股东款项的支付和上述承诺函的签署办理了公证,出具了654份《公证书》([2008]淄临淄证民字第206—2

45、247—27

5、28

6、28

8、28

9、307—3

32、334—

413、462—

528、530—

547、549—56

9、597—6

36、638—7

10、712—7

18、720—7

53、756—88

2、885—973号),对上述出资人对于齐翔集团回购其实际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确认。

5、减资后齐翔集团股东情况

齐翔集团就本次回购减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减资后净资产高于实收注册资本,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问题,不存在法律障碍。减资完毕后,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淄博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圆全淄验字[2008]019号),对齐翔集团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发表了审验意见,齐翔集团于2008年3月2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5,479,450元。车成聚先生个人出资为1,800万元,为齐翔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9.58%。

2008年3月29日,齐翔集团全体48名股东出具承诺函,声明:自签署承诺函之日,其不存在代任何第三人间接持有齐翔集团出资的情况,并承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将来有任何第三人通过现有股东向齐翔集团主张股权出资权利,由该股东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且齐翔集团现有全体股东承诺就解决该等第三人主张事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008年4月18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08]淄临淄证民字第981号),对整个减资过程中的程序、记录及相关书面文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证明齐翔集团至2008年3月28日完成减资回购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变更为4,547.945万元。

6、中介机构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通过员工代表大会以及签署确认函的形式共同及单独认同委托职工持股的清理过程,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该次减少注册资本已履行了《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召开董事会与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以及减少注册资本所需的取得债权人同意、公告、聘请注册会计师就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程序,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在确定和实施齐翔集团职工委托持股清理规范方案的过程中,齐翔集团实际股东充分了解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职工委托投资的解除以及齐翔集团回购减资行为完全是在全体实际股东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整个清理过程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得到了法定公证机关的公证,并获得了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的确认,委托持股的清理使齐翔集团原不规范的持股方式得以彻底纠正,目前不存在任何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经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进行的补充调查,确认齐翔集团整个减资过程充分听取了全体股东的意见,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改制职工利益,未发现存在可能遗留的或有纠纷和其他安排。齐翔集团减资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减资股东未对减资回购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发生纠纷。故2007年11月齐翔集团对委托职工持股的清理过程合法合规,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任何法律障碍。

七、瑞普生物:因出资瑕疵而减资

2008年4月20日,瑞普生物控股子公司瑞普高科股东会决议认定:天津畜研所以《兽药生产企业许可证》出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天津畜研所投入的其他五项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未取得相关发票等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实物资产也未移交瑞普高科使用,因此,天津畜研所上述出资427.51万元存在瑕疵。此427.51万元出资瑕疵的资产如下:

其中,实物资产共82项,主要为过滤器、培养箱、干燥箱、显微镜等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空调、冰箱等辅助设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由于上述出资存在瑕疵,因此,应由天津畜研所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财产补足出资,并将存在瑕疵的资产退回天津畜研所。考虑到天津畜研所当时不具备补足出资的能力,瑞普高科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减至1,500万元,减少天津畜研所的500万元出资额,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

此后,瑞普高科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2008年4月23日在《北方经济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2008年6月12 日,天津中兴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津中兴财验字(2008)第040号)对本次减资进行了验证。2008年6月17日,瑞普高科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减资过程中,瑞普高科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的500万元出资额包括天津畜研所存在瑕疵的出资427.51万元及现金出资72.49万元。减资500万元免除了天津畜研所补足出资427.51万元的义务,并退回天津畜研所现金出资72.49万元。

2009年8月4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关于天津市畜牧兽医研究所申请从天津牧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减资的批复》(津农科[2009]20 号)对上述减资事项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20日,天津畜研所就上述减资事项出具了《承诺函》:若天津瑞普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上述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则本研究所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因此给天津瑞普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经济损失以及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此次减资后瑞普高科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2008年6月,瑞普高科通过减资方式纠正出资瑕疵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资后瑞普高科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足额到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普高科历史出资中存在瑕疵,通过减资方式纠正出资瑕疵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资后瑞普高科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足额到位。瑞普高科减资过程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公告程序,减资过程合法、有效。

八、太阳电缆:因出资瑕疵和回购股份而减资

(一)1999年

1、调整注册资本

1996年发行人增资扩股时,发行人设立时土地评估价值为976万元的土地经评估确认新增土地价值1,129.84万元,该次增资时南平国资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仅按该块土地评估价值976万元的3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92.8万元,因此此次增资扩股该土地增值部分应仅由南平国资局享有,因此南平国资局根据截至1996年8月31日发行人经评估确认的未包括上述新增土地价值的发行人每股净资产值,以新增土地价值1,129.84万元按1.8072﹕1的比例折为股份6,251,881股向发行人增资入股。1999年3月1日发行人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1996年发行人增资扩股时,该土地增值部分不宜作为国家股增资入股,土地增值部分应由1996年增资扩股前发行人原全体股东共享,据此该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核减股本并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决议明确发行人1996年增资扩股时,各股东的出资按照发行人截至1996年8月31日经上述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值1.9245 元重新折股,同时发行人应补缴该块土地其余7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683.2 万元。本次注册资本调整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由11,777.6302万股调整为10,704.8528万股,其中,国家股4,200.49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9.24%;法人股6,410.690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9.89%;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87%。

2、1999年发行人调整股权及减资的依据

①1999年3月1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核减股本并调整股权结构;

②1999年3月3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出具闽土资[1999]4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及重新处置土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对上述土地处置方案重新进行了确认;

③1999年3月12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闽国资商(1999)007号《关于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折股方案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对1996年增资扩股的折股方案进行调整,折股比率由1.8072﹕1调整为1.9245﹕1,同时依据调整后的折股比率对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

④1999年3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体股[1999]3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总股本并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发行人本次调整股权及减资。

经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1999年调整股权及减资时,未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由于该次调整注册资本主要是对各股东出资的折股比例进行调整,并未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且自发行人于1999年调整注册资本至今,无任何债权人就该事项与发行人发生争议或纠纷。因此,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1999年调整股权及减资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任何实质影响;发行人律师认为该事项不会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自发行人于1997年1月完成1996年增资扩股工作至1999年3月调整股本结构期间,发行人共实施了两次利润分配,其中:(1)发行人分配1997年度利润时,是以1999年调整股本结构前的股本总额117,776,3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2)发行人分配1998年度利润时,是以1999年调整股本结构后的股本总额107,048,5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是以实施利润分配时的股本总额及股东持股数为基数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符合发行人当时的情况,是合法有效的。

发行人于1999年调整股本结构后,南平市国资局、中盛发展、浦建电力所持股份数量与本次股本结构调整前相比,分别减少7,123,252股、1,928,365股和1,676,157股,因此,若按照本次股本结构调整后的持股数量计算,发行人在实施1997年度利润分配时存在多分配利润给南平市国资局、中盛发展、浦建电力的情况。自发行人实施1997年度利润分配至今已有十年,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均未要求南平国投、中盛发展、浦建电力退还股利,且上述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已经届满。因此,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1999年股本结构调整前的利润分配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2001年

1、回购股份及减资

1998年6月,福建省证券委员会推荐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1997年度计划指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审核申请,2000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0]218号文《关于不予核准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对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决定不予核准。为研究解决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能上市的后续问题,南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确认将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与建瓯电力分公司、浦城电力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人员全建制地进行拆分,并恢复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1996年增资扩股前的经营状态,专注从事电线、电缆的制造业务。 2001年1月12日,发行人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和回购股份并相应变更总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决议,发行人将其建瓯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浦城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分别按照2000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作价转让给福建省建瓯市水利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和浦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行人回购并注销浦建电力持有的法人股2,582.3965万股、中盛发展持有的法人股2,970.9643万股、南平国资局持有的国家股1,342.4920万股。

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行人将其建瓯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作价6,326万元转让给福建省建瓯市水利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同时,发行人分别按1,265万元和5,061万元的价格向南平国资局和浦建电力回购股份645.5991万股和2,582.3965万股;2001年1月12日,发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水利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南平国资局和浦建电力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就上述资产出售及股份回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互相抵销之事宜达成一致。

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行人将其浦城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作价7,189万元转让给浦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行人分别按1,366万元和5,823万元的价格向南平国资局和中盛发展回购股份696.8929万股和2,970.9643万股;2001年1月12日,发行人、浦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国资局和中盛发展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就上述资产出售及股份回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互相抵销之事宜达成一致。

对于本次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之事宜,发行人分别于2001年2月8日、2月15日、2月22日在《闽北日报》上刊登了公告,并就债务转移之事项与主要债权人达成了协议。发行人本次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之事宜已于2001年9月29日获得南平国资局南国资企[2001]28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缩减股本的批复》同意,并于2001年10月15日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1]33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总股本及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本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已于2001年10月25日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闽华兴所(2001)股验字23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于2001 年10月30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变更为3,809万股,股权结构为:国家股2,85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03%;法人股857.3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2.51%;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 经保荐人核查认为,2001年发行人回购股份符合原《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新都化工:因出资瑕疵而减资

(一)首次出资存在的瑕疵及规范情况

1、新都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以其在新都化工实验厂拥有的净资产进行出资,出资时未对新都化工实验厂资产情况进行审计或评估。

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月26日出具了《说明函》,“按当时的操作规范,对于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的,主要审核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验资证明书》等申请文件,而没有要求其出具评估报告。原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验资证明书》等申请文件符合当时的要求,对于其设立股东实物出资是否经过评估事宜,我局不会再进行追究。”

本次申报会计师对新都公司首次出资进行了验资复核。根据《验资复核报告》,截至1995年7月,新都县氮肥厂(后更正为“新都五星玻璃厂”)出资71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15.04%;四川省科技交流中心出资920,000.00元,占实收资本的19.49%;新都县科技开发中心出资290,000.00元,占实收资本的6.14%。经西南证券及天健正信对新都化工实验厂原始账目的核查,截至1995年7月,三名股东用于对新都公司出资的各自在新都化工实验厂拥有的净资产与其对新都公司的原始投入情况相符。

2、截止1997年4月,新都县氮肥厂用于首次设立出资的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尚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存在出资不实。但鉴于新都县氮肥厂用于出资的2,800,000元土地及土地附属物于1997年5月进行了减资,因此,新都公司设立时,土地及土地附属物没有进行评估及未过户的瑕疵通过1997年减资而消除。

3、新都公司股东以在新都化工实验厂的净资产出资未经审计及评估,可能存在出资不实,但在2005年设立股份公司时,按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整体变更,新都公司设立时可能存在的出资不实瑕疵于2005年得到解决。

(二)1997年新都公司减资及股东变更

1、1997年新都公司减资

新都公司设立后,由于五星玻璃厂的实物资产出资280万元未能办理产权变更,1997年5月4日,新都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五星玻璃厂出资中以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出资部分280万元从注册资本中扣除的议案。

新都公司于1998年1月17日至19日在《成都晚报》上连续进行了三次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1997年新都公司股东变更

经核查原始财务凭证及经工商登记的《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东更正的情况说明》(1997年4月),五星玻璃厂系经新都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原属新都县氮肥厂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故当初经办人员在起草开业章程时,误把股东名称写成了新都县氮肥厂,导致在1995年新都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上,股东均相应登记为新都县氮肥厂。按新都县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新都体改[1996]197号文件《关于同意新都县氮肥厂与新都啤酒厂资产、人员划分结果的批复》,新都啤酒厂与新都县氮肥厂分立,分立后,原五星玻璃厂不再系新都县氮肥厂下属企业,变更为新都啤酒厂下属企业。由此,新都公司在1997年减资时,对此予以了更正,并相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四川省新都县氮肥厂与五星玻璃厂及新都公司共同签署了《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东更正的情况说明》,并将该情况说明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同意并配合了本次更正,四川省新都县氮肥厂对此次股东变更无异议,股东变更至今,新都县氮肥厂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未出现纠纷,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此次股东变更及减资完成后,新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920,000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减资业经四川省审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12月16日出具的川审事验[1997]143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新都公司于1998年3月30日完成了本次减资和股东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

2000年3月21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新都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72万元减资到192万元。四川省审计事务所对截至1997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川审事验[1997]143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1997年11月30日,变更后的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投入资本总额为 1,920,000.00元,其中实收资本1,920,000.00元均为法人资本金,资本公积3,983.10元,未分配利润321,155.40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245,138.50元。

【案例评析】

1、公司增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再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可是减资却往往就不是那么单纯了,不仅仅是程序上较为复杂,从实质上也更加容易引起别人的关注。

2、从法律上讲,减资的程序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③对主要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④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⑤会计师出具验资之后验资报告;⑥工商变更换发营业执照。

3、对于减资问题的解决思路,除了要介绍清楚公司减资的整个法律程序之外,还可能需要解释如下几个事情:①为什么要减资;②减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会存在影响;③减资是否会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等等。

4、下面就具体案例中体现的一些典型的问题分别作出总结:

①北新路桥:当初为了更高级别的资质而决定增资且分两次出资,后来决定股东第二次出资义务不再履行从而减资。同时关注该减资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由于路桥企业的业务量与注册资本有直接的关系,从而对该问题重点关注也是合理的。 ②华中数控:解决思路上还要解释减资的原因;案例存在既减资又增资的情形,原因都是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说白了就是业务发展不需要那么多钱就减资而后来又需要钱了就增资。

③嘉事堂:由于连续收购多家子公司导致注册资本被动增加,后为了提高资产收益率而减资。

④九九久: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决定减资以免除纳税义务。

⑤科华恒盛: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的增资和减资行为,该情形主要是由于公司对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以及技术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动导致,另外,为了规避老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从而采取减资的方式而让原股东退出。另外,该案例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由于多次增资和减资,会里还关注这是否造成集资行为的界定,看来有时候对问题的考察需要更加深入啊。

⑥齐翔腾达:在该案例中,为了解决工会持股的问题公司采取了股份回购的方式从而减资,这是一个不常见的思路,比较新鲜。当然,为了解决潜在的纠纷,中介机构在股东决议、回回购价格、价款支付等方面均做了比较好的尝试,并且为此做了公证,值得借鉴。太阳电缆也存在回购股份而减资的情形。

⑦瑞普生物:如果股东的出资存在某些瑕疵,目前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为以现金补足出资,而该案例中通过减资的方式解决了该瑕疵,也是不错的思路。在实务中之所以减资的方式没有被广泛运用,主要有担心减资程序的复杂,其实如果出资存在瑕疵而补足出资对于股东现金流压力又比较大的情况下,减资的方式也是值得尝试。新都公司和太阳电缆也均存在以减资而解决出资瑕疵的情形。

5、除上述案例外,存在减资事项的还有如下案例:新都化工、长信科技、雅化集团、太阳电缆、泰亚股份、佳隆股份、捷成股份、瑞普生物、杭锅股份、舒泰神、九九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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