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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6: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一、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以来,我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0件,结案202件,无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八种情节的应当从重,但从重处罚的标准如何掌握,上级院应当予以指导。同时,原酒精含量标准已经不符合该《意见》的酒精含量标准,上级法院应当结合该《意见》变更量刑指导意见。

2、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中对于酒精含量所适用的酒精含量幅度标准不一,拘役一个月的是80到120,二个月是120到180,三个月是180到240,四个月是240到300,五个月是300到400,六个月的是400以上,可以看出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的刑期均是以增加60毫克为一个参考值,而拘役五个月也应当以60毫克为参考,超过360毫克的应当判处拘役六个月。

3、目前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酒精含量高的量刑轻的情况,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酒精含量高且又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对方损失,法院会将上述情节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实际量刑中会与酒精含量低而没有发生事故的被告人的刑期相同,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危险驾驶罪作为危险犯,只要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起刑标准其就具有人身危险性,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把危险驾驶罪作为量刑规范化的罪名,所以在具体量刑时关于量刑幅度是否应用百分比进行调节。

4、中院指导意见中对于罚金的适用幅度较大,实践中各基层院均进行上限处罚,即适用缓刑的处罚金2万元,实刑的处罚金1万元,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较轻的罪名的附加刑已经超过了一些侵犯财产罪的罚金数额,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轻罪重罚的影响,同时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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