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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危险驾驶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期会议纪要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乐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军、市公安局副局长于洪德审定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关问题

会 议 纪 要

〔2011〕第1号

《刑法修正案

(八)》的公布实施,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的相关规定,2011年5月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经研究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案件管辖

发生在淄博市范围内的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根据各区县的地域管辖范围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统一使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各交通警察大队经属地公安分县局向同一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淄博市辖区滨博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按照高速路交通警察大队办公所在地行政管辖原则(张店)。

二、关于刑事立案

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凡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 /100ml)的,应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三、关于血液酒精检验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一律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四、关于刑事强制措施和办案期限

对被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延长至7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3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一般应在2日内公诉到法院,法院一般应在2日内以简易程序为主作出判决。

对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或判决的,承办单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五、关于诉讼证据标准

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材料即可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㈡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㈢鉴定结论通知书;

㈣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提取登记表;

㈤现场查获民警出具发破案说明;

㈥现场查获时拍摄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其他视听资料;

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及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到的当事人的人口信息资料);

㈧其它证明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证人材料、驾驶证、行驶证等)。

六、关于从重处罚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㈠犯罪嫌疑人在查获现场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

㈡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犯罪除外); ㈢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

㈣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

七、关于追逐竞驶刑事案件的办理

办理追逐竞驶刑事案件的办案主体、刑事强制措施及办案期限参照本纪要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认定标准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遇到此类案件时,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纪要自2011年5月4日起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与本纪要的规定不同的,按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参加会议人员

黑大昌市法院刑一庭庭长

聂利民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张兆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宋道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陈纪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科长

高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

徐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孙学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李绪金市公安局法制处科员

王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中队长)

郭晓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牛宗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题词:交通管理危险驾驶犯罪问题会议纪要

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发: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11年5月10日印发

危险驾驶材料

“危险驾驶”问题[材料]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交警部门整治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有关规定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浅论危险驾驶罪法律问题

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淄博危险驾驶会议纪要
《淄博危险驾驶会议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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