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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乡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河乡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集体和农牧民的权益,保障农牧村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定和《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肃南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独立核算的村集体资金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活动。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乡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中心在村级财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投资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委会委托对村集体财务帐务实行集中统一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拆借村级集体资产,不得阻挠资产所有者的合理支配。

第五条

乡农村经营管理站是农牧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审计及业务培训。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1 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减负”政策,禁止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制。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委会、乡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中心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的规定,以村为单位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其它辅助性帐薄,使用统一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代理会计对入帐前各项收支票据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不予入帐,同时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据以入帐。

第八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合作经济组织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1、“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2、村集体经济经营收入;

3、土地、草原、房屋、企业等集体资产发包及租金收入;

4、土地、草原等补偿费;

5、扶贫、救济款;

6、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委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以及借款、贷款等;

7、利息等其它收入;

8、以资代劳资金;

9、其它收入。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收入必须应收尽收,不得隐瞒虚报,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代理会计工资、“五保”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的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开支。“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实行民主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乡经管站每年要对村集体财务进行检查、审计。村干部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代理会计于本年年中、年底分两次向乡经管站、村委会提供财务报表及书面报告,由村委会负责向村民实行每年两次的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

村委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500 以下的开支由社主任审批;500 一1000 元开支由村“两委”讨论决定,社主任签字后支付;1000 元以上开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社主任签字后支付。对于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代理会计有权拒绝入帐。

第十二条

村委会对各种应收款项和内部往来以及其

3 它往来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财会人员具体经办,积极催收;对各种应付款项中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和挪用,不得因为交接手续或其它原因影响村集体资金的正常运转,必须保持帐目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村委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帐薄,有专人保管,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若有丢失、损坏,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新购置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入帐,但有些主要的生产工具和设备若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又达不到500元的标准,也列为固定资产入帐,其它的列为固定财产建立台帐。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必须有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由出纳员具体经办,财务主管领导签批,乡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出纳员必须每月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填制原始凭证传递交接报解收支凭证,缴代理会计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有村办企业的村,村干部从村办企业纯收入中提取相应的奖励金。5万元以内(包括5万元)的提取10%,5万元以上的提取20%。

第十六条

村委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通讯、

4 交通、订阅报刊、办公费、差旅费等按规定限额控制,村干部和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各种开会培训、专业教育等费用从村级其它资金中列支,不得占用财政转移支付办公经费,各村不得用公款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1、差旅费

不得累计多次合并报销,住宿费每天不得超过25元,各种补助(包括伙食费)累计每人每天外省20元,本省兰州市15元,其它市县10元,本县除到县城出差10元外,其他地方一律不予报销。

2、电话费

每村每年支付600元话费,但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3、油料费

无论租车或摩托车费用每村每年支付600元。若有工程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有各村通过理财小组会议自定,报乡经管站审查后方可执行。

4、村上争取项目资金确需开支业务招待费,要认真填写结报单,注明用途、经办人、参加人及实际金额并开具正式发票入帐,不得虚报冒领。费用开支控制在每年2000元以内,若无工程项目建设的村,严禁开支招待费。但业务招待费不得占用财政转移支付办公费。

5、其他方面的开支,如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金等支出应当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支付,严禁白条入帐。

以上开支如若无特殊原因超出规定范围,有村干部自己

5 承担,代理会计有权拒绝入帐。

第十七条

乡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村委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村委会要加强财务档案的管理,以村设立专柜,妥善保管。查阅复制会计档案时,要经村财务主管领导批准(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村委会会计档案指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第十九条

各种帐薄在启用新帐后,应将旧帐归档管理。各种会计报表在报送时要专门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种帐薄、凭证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重要业务的帐薄、凭证帐务清单、契约等应长期保存,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三年。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有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乡农村经营管理站,经核查,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章。

第三章

民主理财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 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不得由村干部担任。

6 第二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帐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三条

村收益分配方案、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村办企业改制、承包;草场、机动地承包租赁;种公羊管理、大额举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货)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都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报乡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查,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应按照财务公开制度,对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种公羊经营情况、村办企业以及国投资金使用、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按农业部、监察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财务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乡经管站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代理会计和村出纳要遵纪守法,敢于坚持

7 原则,不得隐瞒公开内容,财务计划年初公开,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年中、年底各公开一次,有条件的村可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适时公开,如不按期公开,造成群众不满,民主理财小组有权举报。

第四章

票据及现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票据管理

1、村出纳向农牧户或其它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必须开具由省会计辅导总站统一监制的收款凭证。

2、村委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财务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票据。对确定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支付业务,在办理结算时,要开具由省会计辅导总站统一监制的付款凭证。

3、乡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收付款凭据领用登记薄,对领用单位、日期、数量、起止凭据号码进行详细登记.

4、所领收付款凭据由村出纳保管。乡经管站结合审计工作应定期不定期对收付款凭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防止隐匿收入、贪污、坐支、白条顶库等行为的发生。

5、村出纳领用新的收付款凭据时,应将旧凭据存根及作废凭据一并交回,乡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办理新凭据领用手续。

6、村出纳收取款项对不开具收款凭据,不纳入帐内的核算,对确定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支付业务,不开具付款凭

8 据、白条入帐的行为视同贪污,依据《 甘肃省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管理

1、严格实行账、款及支票(存折)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由村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折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准瞒报收入、不准私设帐外帐,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3、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各村出纳库存现金限额确定在5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

4、村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定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送乡代理会计记帐。

5、村出纳要及时盘点现金,每月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与银行帐相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各财务管理人员和代理会计的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与报酬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本年度或连续三年财务工作达标无发生工作及其它问题的财务人员

9 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公开帐目,重大事项不经村两委会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对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二倍以上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的,予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l、挪用集体资金经查实,除退还原资金外,给予当事人挪用金额5-10 %的处罚,给子村主管财务领导100-300 元的罚款。

2、经营集体资金,结帐时发现短款的人员,要求及时退款,在一个月内退还不清的,视为挪用,按实际短款金额,给子当事人1-3%的处罚。

3、对隐瞒收入,有意重支,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子当事人违纪资金5%--10%的处罚,同时给予主管人员100--200元的罚款。

对违反以上款项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票据管理不严,造成票据丢失、缺联或给他人转开收据,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村出纳无特殊情况,不按时报帐的,对村主管领导及出纳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年底考核发放工资

10 时扣除。

第三十四

罚没款归村集体所有,列入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乡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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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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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乡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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