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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依法筹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4、做好财务预算,进行成本费用控制与核算,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5、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建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财会人员,负责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

1、单位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项目计划、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合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等。

2、财务机构负责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建设资金的规章制度;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经济财务关系以及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财务决算等。

3、财务部门。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编制工作;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参与项目评估、执行概算分解、预算审查、合同的签订,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由本局统一管理、所属的项目现场建管处负责具体核算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只能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其中,国债专项资金只能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开立一个国债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条

现金使用及银行转账管理

1、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所需的使用现金,现金主要用于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支付移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费等。

2、凡支付现金的业务必须通过“现金”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直接从“银行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现金收支业务。

3、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处理、出售标书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必须及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

4、出纳会计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银行对账单应附在当月最后一张记账凭证后面。

5、银行印鉴要由专人分开保管,凡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由两人以上才能办理。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

依据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支出预算等,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用款计划,落实资金到位,确保工程用款。

第九条

资金支付程序、审查

1、支付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购置的零星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必须进行登记,并由接收人签字。

(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后,应送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3)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2、资金支付审查的主要内容: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摊派。

第四章

预付工程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 第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已向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提供并经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预付工程款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和方式预付;预付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工程及设备款,应汇入合同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开户银行,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更改账户的,必须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1、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一个合同项目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实行一个合同项目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原则。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一一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

2、施工单位按月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监理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进行审核,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报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

3、工程部门对监理审核上报的价款结算作进一步审核,并签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4、财务部门根据已完工程月报、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

4 进度款支付证书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在收到施工单位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税务发票后,支付本期进度款,同时在财务账面上反映当月投资完成数。

5、项目建管处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除按规定扣留质保金外,还应另预留5%的工程尾款,待价款结算审计后再予清算。

6、项目建管处向建管局申请拨款时,应提供书面报告,并应附已完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开支情况表,经局工程技术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一个标段)后,项目建管处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书面报请项目法人,由局统一安排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最终价款结算的依据。

未经局安排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建管处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

第五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按照支出费用的用途划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为使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考核有可靠依据,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物资收发领退和定期盘点等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到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

1、被没收的财物;

2、支付的滞纳金、罚款;

3、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算批复数,业务招待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局及所属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处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定期进行应收与预付款项的对账和清理,确保工完账清。

第二十一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加强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清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单项工程简易投产收入、索赔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收入。

6 第二十五条

取得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第八章

竣工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完建后,剩余的货币资金、库存材料以及往来账款等。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余资金属于项目建设单位留成部分,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励。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告是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有以下种类:

1、年度财务报告。主要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按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文件通知要求编制和报送。

2、竣工财务决算。主要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投资分析表、项目成本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等。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和报送。

3、其他财务报告。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等,于每季度末5日内报送。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经济纠纷如索赔以及重要经济责任事项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不得故意隐瞒。

第十章

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7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是否贯彻执行;

2、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3、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4、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5、财务经济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6、是否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7、内部审计、检查办法是否明确等。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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