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电话招生员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学识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我校招生工作的需要,经友好协商,现特订立以下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一、甲方责任:
1、确保乙方招收的学生按时注册,教学、学习、考证,各科成绩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或学校的毕业证书,推荐学生就业。
2、提供反映学校真实情况的招生宣传资料。
3、有义务告知乙方招生的运作模式和操作规则。
4、提供学生名单乙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以电话推广招生工作;
2、乙方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地点;
2、负责电话招生咨询、解答工作。如实讲解学校情况,对学生报读意向与专业选择进行适当指导,并保持联络。告知院校填发《新生录取通知书》,必要时接待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到校参观。
3、乙方要自觉维护甲方声誉,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及家长索取咨询费、赞助费以及收受其他礼物和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有义务获知甲方招生的运作模式和操作规则。
三、招生工作界定原则
(1)提供信息是参考性依据。
(2)在招生实际工作没有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在提前提供学生信息前提下,有如下情况之一可作认定:
①、学生带有有招生员的推荐表;②、招生员带人入学报名;③、学生带有招生员收取预定学位费收据;④学生带有招生员签署的说明信函。
(3)在招生实际工作有交叉重叠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对一系列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认定。
四、招生费结算标准:
华师自考全日制班:按成功报名学生为准,1-10人按900元/生,11-20人按1000元/生,21
人以上按1200元/生
五、其它事宜:
1、招生人数计算标准:按缴费注册入学就读一个月的学生人数计算。
2、甲方原则上按交纳一学年学费的学生人数结算招生费,个别学生经甲方同意只交一个学期学费的,先结算一半招生费,余款待学生交齐学费后结清。
3、对招生期间存在一例违规,则该例不予结算;有不良或不正当行为者,查一罚十;严重者,招生费用全部不予结算。
4、劳务费的结算时间分两次,10月15日结算全交学费劳务费,11月30日前结算剩余部分。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 _2012_年_6月___日至_2012__年_10月30日。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学识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