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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直补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3: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5号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粮食直补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镇赉县粮食直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政策,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安全,保证种粮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违纪违法事件发生,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吉林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吉财粮[2006]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属11个乡(镇)、12个农、林、牧、渔场和白沙滩灌区管理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四方坨子劳改农场;沈阳军区65052部队直属八面台农场以及洮北区行政管辖的到保林场等27个单位(乡镇、场以外的4个单位,以下简称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行为以及粮食直补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该项职责的工作行为。

第三条 粮食直补资金是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2004年开始对种粮农民发放的、按各乡(镇)场粮食商品量和全省斤粮补贴率计算出的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农资综合直补是由于成品油调价,农资价格上涨,为弥补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农资价格的上涨对农民种粮成本上升影响,从2006年增加的化肥柴油等农资综合补贴。

第二章 基本政策

第四条 粮食直补原则。

(一)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补给种粮农民。

(二)补贴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三)补贴兑现及时,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四)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粮食直补范围。

区划前国家和省认定的商品粮基地县的种粮农户;非粮食主产区提供商品粮的县、乡的种粮农户和没有商品量乡村中的种粮大户;中、省、县直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牧场、渔场)的种粮农工。

参场、水库和机关、部队、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办具有福利性质的农场和基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依法征占、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不发放粮食补贴。

第三章 工作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我县粮食直补工作2004年至2005年由县税改办负责实施,从2006年开始由县财政局和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部门为全县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

第七条 县财政局及其下属财政所的职责。

(一)县财政局的职责。

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厅的文件要求,及时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落实好国家有关粮食直补工作政策,按文件规定及时将粮食直补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到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并与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兑付银行协调沟通,将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上报的粮食直补EXCEL电子表格明细数据审

核无误后,提供给兑付银行,督促兑付银行按要求及时将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

(二)各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具体政策落实实施,将种粮农民各项基础数据录入到农民补贴网系统,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从农民补贴网系统卸出的各项直补数据上报至县财政局。

财政所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其下属农经站的职责。

(一)县农村经济管理局的职责。

农村经济管理局按粮食直补工作的具体分工,要加强对各乡(镇)农经站有关粮食直补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对各乡(镇)农经站有关粮食直补工作负总责。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种粮农户因粮食直补发生土地纠纷上访等问题,由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对问题的解释和解决。

(二)各乡(镇)农经站职责。

各乡(镇)的农经站负责种粮农民各项基础数据(各村屯种粮农民姓名、户口本、身份证号码、种粮耕地面积、粮食产量、耕地承包及变更流转情况、各种粮农民应得补贴标准、金额、通信方式等信息)的统计、测算、核实、确认,审核无误后,提交给乡(镇)财政所,作为兑付粮食直补的依据。

农经站要对提交给财政所的基础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农、林、牧、渔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全县各农、林、牧、渔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政策落实实施,负责各分场、村屯种粮农民姓名、户口本、身份证号码、种粮耕地面积、粮食产量、耕地承包及变更流转情况、各种粮农民应得补贴标准、金额、通信方式等信息的

统计、测算、核实、确认,财务部门负责对种粮农民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录入、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从农民补贴网系统卸出的各项直补数据上报至县财政局。

各农、林、牧、渔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具体实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粮食直补的基础统计数据来源于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工作在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财政所所长(包括粮食直补具体工作人员及补贴网系统操作人员)、农经站站长(包括具体数据统计人员)、各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财务科长和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及相关工作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要对粮食直补工作负总责。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设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账,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县财政局向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拨粮食直补资金时,应向同级农发行出具拨款文件或划拨方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放及补贴网数据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局下达数据指标。

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农经局,召开由全县各乡(镇)财政所、各场及直补

发放相关单位财务部门、乡(镇)农经站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粮食直补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及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财政局向各乡(镇)财政所及各相关单位财务部门下达粮食直补资金指标文件。

(二)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落实指标数据及数据录入、审核、上报。

各乡(镇)财政所及各相关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粮食直补资金指标,根据各村及各场分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每个种粮农户的计税耕地面积(以后如国家实行按播种面积补贴,则按播种面积统计上报数据),将直补资金落实到各村、各场分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的种粮农户,各村及各场分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将各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情况,在当地村委会及各场分场场部、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财政所、各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将这些数据录入到农民补贴网信息系统,数据录完审核正确后,从系统“金融接口文件窗口”导出EXCEL电子表格,将表格明细数据(含说明)及系统卸出数据(二数据一致)上报县财政局。表格数据说明内容应包括该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补贴面积、领取的补贴金额、领取补贴的户数等,并由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法人、财政所所长(财务科长)、补贴网系统操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上报。

(三)直补资金的拨付。

财政局对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上报的直补资金总额进行审核,经确认与下达的直补资金指标资金额无误后,按国家和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时间,将全县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导出上报的EXCEL电子表格明细数据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兑付银行,并从粮食风险金专户将全县直补资金统一拨入兑付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

兑付银行对EXCEL电子表格明细数据审核较对无误后,将全县每个种粮农户应享有的直补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直补存折)。各乡(镇)财政所、各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 对本地种粮农户开具“种粮农民直补通知书”(直补通知书应注明种粮农户享有补贴的计税耕地面积、直补资金金额、补贴领取的银行名称等,并加盖发放单位公章)。农户、农工持粮食直补通知书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直补资金或转存。享有补贴的农户每户一折,此存折全国通存通兑,可自由支取。

第十四条 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

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信息要真实、准确、全面,必须与提供给指定银行的EXCEL电子表格的明细数据信息完全一致,必须与实际存在的数据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严肃追究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统计、上报及操作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自查。

(一)自查内容及要求。

每年在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后,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查。自查可视工作量大小进行抽查,抽查面不能低于60%。自查后要如实填报自查表,自查表按2009年3月26日镇赉县关于惠农资金专项检查表格样式设计,检查内容不得漏项,自查表上必须有被检查种粮农民的签字,自查人员要在自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查后的报告制度。

自查结束后,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报告要说明各单位的补贴耕地面积亩数、全年补贴金额、

实际补贴户数、自查发现问题、原因以及整改处理建议等,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一把手、财政所长、财务科长要在自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应在直补发放后2个月内完成,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自查表要装订成册,随自查报告于自查结束后15日内报县财政局。

(三)自查的责任。

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各单位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对自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局和农村经济管理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有关直补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造成种粮农民的上访责任的追究。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应及时解决平息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种粮农户纠纷及上访问题,由于工作不利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粮食直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

(一)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如发生补贴耕地被征占或被毁(即实际种粮补贴耕地已不存在)或退耕还林(还草)等问题,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应在每年发放直补前,将此问题形成文字报告,由本制度规定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财政局,财政局将在发放直补资金时,将不应再享受补贴耕地面积和补贴资金从补贴网系统中剔除,对该直补资金请示省财政

厅后再做处理。

(二)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

(一)款问题隐瞞不报,出现虚报、冒领、套取、弄虚作假骗取、拖延滞留、挤占、截留、挪用、集体代领粮食直补资金,或以粮食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严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另有规定,县里再做调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和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粮食直补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镇中省直有关单位。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130份)

粮食直补

粮食直补

粮食直补广播稿

粮食直补工作总结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

粮食直补工作总结

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粮食直补工作报告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

粮食直补协议

粮食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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