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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6: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西安地区的科技资源优势,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在农村创业,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鼓励和扶持我市农业科技行派员携带技术、资金或项目深入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我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设立西安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农业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认定,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围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及相关服务的科技人员或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第三条创业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企业为处于筹建期或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创业人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林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申报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

第五条鼓励科技特派员以项目或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技术承包、有偿服务等形式,与农民尤其是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

成科技特派员创业的利益激励机制。

第六条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特派员团队的方式深入基层、进入企业开展创业和服务,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法人科技特派员的形式参与创业,支持跨区域选派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申请创业项目应填写“西安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提交“商业计划书”和实施方案及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报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体参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经评审决定立项的创业项目,应与市科技局签订《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提供企业投资协议或章程。《合同》一经生效,将向项目承担单位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要求,按照上报《创业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半年报和年报)及年度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须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等。市科技局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确定创业资金余款拨付数额。

第十二条创业项目资金为市财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经费,采

取无偿拨付、分批进行的方式,同时鼓励和区县设立创业项目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创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项目需调整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局审核后,方可执行;合同项目撤销或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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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西安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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