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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6: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KAJSDNKJABJDSVCHJDSC 消防工程

合 同

合同编号:

有限公司日期: 年 月

1

合同协议书

业 主: 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总承包商: 有限公司 简称“总包方”

分 包 商: 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分包商承建分包工程即 ,并且业主及总承包商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8) 合同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

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系统、及整个消防系统的检测、验收)的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各系统施工范围如下。

消防弱电系统:

a) 图纸范围内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线缆、设备的安装、调试。 b) 其它专业工程中需消防联动的设备或元器件接线、调试。 c) 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安装、综合布线、接地处理、调试。

d) 图纸范围内火灾漏电报警系统的线缆、设备的安装、调试。此系统中 设计位于配电箱及低压开关柜内的模块由成套厂商采购安装,消防施工单位负责技术对接和指导。

e) 消防专业中单体内及地下室的非暗埋管的供应及安装(暗埋管及单体进

户管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f) 承担并保证通过消防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及消防部门要求的

其他一切检测工作);承担并保证该项目分期通过消防验收,保证按发包方的要求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

消火栓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的供应、安装、调试。

消防水池进水管、溢流管、排水管、透气管及附件由总承包单位安装(包括液位计、浮球阀等),所有的水池壁预埋套管由总承包单位安装。消防水箱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及附件由总承包单位安装(包括浮球阀等)。

防排烟系和通风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

以上各系统设备,除消防泵(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的强电电源由总包单位敷设安装外,其余设备的强电电源由消防施工单位敷设驳接完成。

第四条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消防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令》为准;进场时 3

间要求不迟于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

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 第五条 分包商项目经理

分包商项目经理: 。

方特别要求,分包商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六条 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合格

第七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九条 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总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双方特此同意,总承包商将委托业主直接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进行结算,总承包商认可该结算结果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分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合同工期是分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承包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业主及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予以延期。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项目所在地。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此分包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业主伍份,分包商贰份,总承包商壹份。

业主兹此确认并同意 为 工程的分包商。

业主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仅表明业主知晓并同意分包商承揽本分包工程,并无其他任何含义;亦不会导致业主承担任何责任或不利后果。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此均已了解并同意。

业 主: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总承包: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分包商: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公章) (公章)职 务: 法定地址: 职 务: 法定地址:职 务:

第二章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1.2 分包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分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4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5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是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6 分包合同图纸:

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施工图纸、或业主认可之深化图纸、业主指令等)、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7 投标书:

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

文件。

1.1.8 投标书附件: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9 中标通知书:

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0 业主: 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或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1.1.11 总承包商: 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2 分包商: 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3 项目经理: 指分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4 监理单位: 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5 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16 保修期:

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17 保修金: 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18 天(日): 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

1.1.19 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0 现场:

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21 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1.1.21 法律: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1.4 书面形式: 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联系方式: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业主:

1) 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 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 分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 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 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9) 合同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2.4 补充条款: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3.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分包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1.2款执行。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业主承担。 4.图纸

4.1 分包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 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据第5.1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37条进行移交,且本分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 批准的责任

总承包商/业主依据第4.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4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4.5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分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业主接纳分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施工图纸、或业主认可之深化图纸、业主指令等)、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分包商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4.6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业主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业主/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 若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

3)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5) 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分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6)、“深化设计图应参照 确定后的室内精装修设计图纸进行,完成后 需经过甲方审核,才可使用施工图设计院的图签,并实施施工 直至最终的竣工备案。消防工程除满足政府消防部门的验收,还应通过消防顾问以及酒店管理公司的验收”。

5.竣工资料 5.1 竣工资料

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6.文件版权

6.1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

由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

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分包商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6.2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

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7.知识产权和保密 7.1 知识产权的使用

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7.2 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或其任何信息。 8.指示 8.1 执行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业主的指示和决定应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业主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若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的催促通知后7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业主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分包商追讨。

8.2 指示的生效

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分包商于3天内请求总承包商/业主做出书面确认;若总承包商/业主收到分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8.3 紧急情况处理指示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分包商应立即执行。

9.总承包商代表 9.1 总承包商代表

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商。

10.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0.1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发给他的工程指示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商,确保该类指示迅速得到执行。

1 总承包商应履行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完成本项目所需向分包商提供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 总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总包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

2)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

3)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4) 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5)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6) 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的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7)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单位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8)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9)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0)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11)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2) 使用适当的填充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13) 在各分包工程完成后为仍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及上油漆。

14)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惟分包单位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 15) 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

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分包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 总承包商须作好安排,以便分包商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向分包商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3) 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贮存仓库等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量(临时用电和用水的费用将由总承包商负责),但分包商需负责所需电源/水源的接驳喉管及电线,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按总承包商之指示,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及材料。

4) 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有的爬梯、脚手架等附助设施。 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 7)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8)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9) 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置指定地点之垃圾与废料,当分包工程在工地实际开工时,总承包商将安排及指定垃圾及废料堆放的地点,分包商须自行负责收集及堆放垃圾及废物到指定的地点。

3.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1)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及孔洞,并达 到所要求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2) 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11.总承包商违约责任 11.1 总承包商违约

如果总承包商:

1) 干涉、阻挠或拒绝为开具付款单所需要的批准;

2) 一直未履行分包合同中第10条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 未经分包商的同意转让分包合同;

则分包商通知总承包商,并将一份通知副本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12.分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2.1 分包商代表

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分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13.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3.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

切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分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分包商应遵照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 13.2 分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

如果合同规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有关该部分的分包商文件;

2) 这些分包商文件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3) 工程竣工时,分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到的目标; 4) 竣工试验开始前,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

13.3 质量责任

分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及安全性。

除特别说明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分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总承包商/业主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使用之批准。

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分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工料规范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 13.4 法定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例应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的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分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13.5 审核责任

分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分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总承包商/业主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总承包商/业主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分包商均须提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商/业主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商/业主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应负的责任。

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分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标准。

分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总承包商/业主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13.6 定位标高

分包商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主要标高点由

总承包商/业主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按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总承包商/业主复核

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分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业主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之费用。 14.分包商工作

14.1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分包商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分包合同第4.2款提及的由分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总承包商的批准,分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分包商须清楚了解总承包商施工计划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商在工地上建造的现有设备及设施。任何分包工程需要而现场没有或已由承包商拆掉之机械、设备或设施,分包商须自费另行建造。 14.2 组织机构和人员

分包商为完成分包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书面认可。

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书面批准除外,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 总承包商/业主可要求分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 1) 违法行为;

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4)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

分包商必须安排深化设计人员常驻工地现场配合施工。

14.3 货物运输

除非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 分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达现场的日期通知总承包商;

2) 分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3) 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总承包商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14.4 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由分包商提供的全部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施工所用。没有总承包商的同意不能全部或部分移走,从工地内一处移到工地内另一处的情况除外。

分包商需对承包范围内使用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损坏、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14.5 环境保护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其所在的施工现场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分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分包合同技术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任何情况下,分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14.6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商应对其所在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1)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妥善措施而保障任何第三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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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

2)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其疏忽所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

3) 因分包商过失而使市政当局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等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若向发包方或总承包商征收,总承包商及发包方可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4) 分包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低尘埃和噪音干扰。风动钻机须装配消声器,压缩机须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5) 分包商须负担本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环保责任。

6)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的合理指示保护所有公众财产,包括现有斜坡、道路、树木及公共设施等免受本工程引致损坏,并自费修复所有的损坏。 7) 除仓库保管员外,分包商其他任何人员不允许在施工现场住宿。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业主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分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业主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4.7 施工用水和用电

分包商须自行负责在总承包商指定的临时用电和用水的接驳点安装分水、电表,实行挂表计量,并负责所需的接驳喉管及电线,水电费按当地规定标准收取,由分包商直接向总承包商支付。 14.8 文件接收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数额承担违约金,并且视为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4.9 分包商的现场作业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现场以及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分包商可得到的并经总承包商同意作为工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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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附加区域内。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分包商设备和分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妥善存放和处置分包商设备或多余的材料。

在业主颁发一项总包工程的接收证书前,分包商应从接收证书所指的现场和工程中相应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分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至总承包商指定地点。但分包商为履行保修责任而必须保留的货物除外。 15.分包商违约责任 15.1 分包商违约

1) 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总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并实质上导致总承包商的整体竣工时间延误,总承包商可以根据分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分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通知业主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担1000.00元违约金,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内的责任,逾期超过30天,总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支付违约金和一切损失;

2)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商应免费返工重做,工期不予顺延;

3) 分包商违反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如果没有得到总承包商的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项目经理,否则将视为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更换一次承担1万元违约金。

5) 因分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总承包商、业主造成影响,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

6) 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商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16.现场勘察

16.1 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勘察

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分包商的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任何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地,分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分包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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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认为对所有相关事项均已满足其要求,包括(不限于):

1)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场地大小、现场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条件、地下条件等;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工程和承担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4) 中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动惯例;

5) 分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等所有其他可能需要承包商提供服务的要求。

16.2 对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

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到本工程的有关工程之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工程内存在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业主。

若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总承包商/业主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工程,任何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分包商承担。 16.3 工地视察

分包商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承包价之情况。

分包商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16.4 临时用地

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商的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7.1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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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随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分包商应按照经总承包商/业主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业主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分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 18.开、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

18.1 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是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或由总承包商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进场施工的日期。

“完工日期”指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三方(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

整体项目竣工日期指整体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相关部门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书日期。

分包合同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是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工通知的日期至项目整体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分包商必须确保所有本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实现合格的竣工验收、完成法定的所有手续并交付使用。

完工日期对应工程实体完成时间,意味着分包工程完工后,不再承担任何关于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

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与整体项目的竣工时间一致,则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到整体工程竣工日期,分包商在整个合同工期内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8.2 分包商竣工时间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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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

1) 总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2) 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1)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总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总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总承包商应将根据总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19.进度计划 19.1 提交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14天内,按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分包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提交分包工程的进度报告,每份报告应包括: 1.设计的每个阶段(如果有)、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2.反映采购、制造、施工、安装等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3.关于每项主要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的名称、制造地点、制造进度百分比、现场施工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1)开始制造,

(2)分包商检验,

(3)试验,

(4)发货和运抵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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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4.现场各类分包商人员的人数和各种分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 5.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6.当期采购、施工及安装工程所完成的产值清单及截止当期累计完成的产值; 7.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8.当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19.2 修订进度计划

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

分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 19.3 保证进度计划

分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9.1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9.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分包商必须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9.4 影响施工进度其它因素

分包商工期中应已考虑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等影响因素。

本分包合同并不保证分包商的工程会连续不断进行。因不遵守统一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获赔偿。 20.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20.1 质量标准

不仅限于招标文件中“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分包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分包合同目的,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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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则执行第25.2款约定。 20.2 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 21.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1.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1.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2.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3.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总承包商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商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分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若总承包商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总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21.2 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分包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分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总承包商/业主认为必要的时候,分包商应按总承包商/业主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总承包商/业主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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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进口材料设备

如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分包合同中相应注明并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

如果分包合同中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和进口,则分包商在其分包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

进口设备保税区仓储费不因工程实际安装时间的变化而调整;如国家对进口设备调减税额,应在原报价关税内相应调减。 21.4 有害气体检验

总承包商/业主有权于本工程或相关标段的本工程竣工后,聘请国家专业检测单位执行国家规定之各类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测;若经检测证明所述有害气体的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分包商须在收到发包方书面发出的执行修改指示后,按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时间尽快完成一切修复,直至满足国家有害气体含量限制标准为止;否则总承包商/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及完成所述之修复,并将该单位所要求的全部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全部扣除。

21.5 放射性检验

分包商对放射性进行测试,该费用均视为已包括于投标总价中。 21.6 检验的费用

分包商应负担分包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的任何检验费用。

除合同约定的各项检验外,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国家颁布新规定而增加的检验、检测费用应包含在工程总价内,不另增加。 21.7 不符合规定的材料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的物料,亦不准使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在总承包商/业主要求时,分包商须呈交有关单据以证明所使用物料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或本招标文件要求标准中之最高标准。

承包商/业主可发出指示,要求分包商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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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有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21.8 责任的不减免

总承包商对检验结果的批准,均不减免分包商的任何责任。

无论任何时候,因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的原因而给业主或总承包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分包商均应负责全额赔偿。 22.样品 22.1 样品报送

1.分包商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货物前,样品和测试件必须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它的替代品,分包商必须在收到中标函后一个月内提交该等样品或测试件。

2.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除业主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3.若有任何设备/材料或物品被拒绝使用,分包商须自费(于七天内)将其运离施工现场,并按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再次送审,但时间将不会多于7天。 4.分包商所有材料及样品申报审批手续,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方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执行,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22.2 样品保存

总承包商/业主须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均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23.检验

2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商/业主批准。分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商参加检验。 本工程检验记录格式使用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格式。 23.2 重新检验

无论总承包商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商应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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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23.3 不合格品的处理及修补工作

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合格时,则总承包商/业主有权指示分包商:

1)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总承包商/业主认为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 用合格的、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 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4)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

24.材料代换

24.1 材料设备的代换

对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 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 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 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分包商可以按第24.2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承包商/业主按第24.2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分包商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分包商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24.2 使用代换品的程序

如果根据第24.1款使用替代品,分包商应至少在被替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工程前2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被替代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分包合同文件索引; 3)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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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替代品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5) 价格上差异;

6) 总承包商/业主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分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总承包商/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向分包商给出书面指示.如果14天内总承包商/业主未给出书面指示, 分包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业主,若总承包商/业主于接收通知的7天内未表异议或另有书面指示,则应视为总承包商/业主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分包商可以据此使用该替代品。

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分包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批准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 24.3 使用替代品后的决定

经业主批准同意使用的替代品,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分包商;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分包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分包商。

24.4 使用替代品结算办法

依据第24.3款,由于使用替代品,分包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为: 价格调整金额=数量×(代换品价格-投标材料/设备单价)×(1+税率) 25.工程量清单报价 25.1 工程量清单报价

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的。该工程量清单分为四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暂列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分包商被认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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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尽管在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并在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附带了工程量,但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目划分和列项、工作内容的特征描述以及各子目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总承包商、分包商双方签订本分包合同后,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分包商所填入的内容应包括了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分包合同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费用。

分包商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分包商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经总承包商/业主确认后,是组成分包合同总价的依据。(应当认为,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对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分包合同文件、附件中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编制而成的)。 25.2 工程量清单价格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与综合单价即成为总价包干。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各项报价被认为是包干的,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的费用将不作任何调整(分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25.3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分包商应被认为:

1) 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2) 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关于合同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应包括根据合同分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26.计量 26.1 工程计量

当要求对分包商范围内的工程量或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应:

1.立即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总承包商/业主进行上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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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总承包商/业主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分包商7天内未能参加上述计量工作,则以总承包商/业主自行计量结果为准。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分包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总承包商/业主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总承包商/业主和分包商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按照第28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26.2 计量的作用

施工期内为付款进行的工程量核实纯粹供付款用,并不能视为有关工程已验收合格。 27.分包合同价格 27.1 分包合同价格

除合同其他约定以外,本工程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

所谓措施项目费用包干,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承包商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商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对于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费所要求的需要承包商投入的所有资源,承包商应以满足其全面履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为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和全面地考虑,承包商措施项目的报价固定包死、不得调整。进一步约定,无论业主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承包商修改其措施项目费用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2.业主不接受由于承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措施项目费用不因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

所谓综合单价固定,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 综合单价已经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规费和税金; 2> 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承包商在报价时未标注单价的项目,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内,不论变更情况如何,该未标价的项目,不再计价;

3> 业主不接受由于承包商对清单项目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4> 对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中暂定工程量的差别,无论其差距有多大,均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

5> 合同期内,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不调整;

6>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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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货币

本分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27.3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分包合同包干措施费加结算价格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加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扣减甲供材料、设备加分包合同索赔和奖惩费用为竣工结算(用公式说明)

竣工结算价=分包合同包干措施费+分包合同固定单价*分包合同结算数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分包合同索赔和奖惩费用

27.4 总承包商代缴的税金

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如果出现总承包商代分包商缴纳的税金时,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该税金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开具完税证明。 28.支付 28.1 支付方式

按照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业主依据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分包商。 28.2 预付款

当分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业主一份履约保函后,业主应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总额、分项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 28.3 付款申请

在分包商提交业主履约保函并得到总承包商/业主批准以前,总承包商/业主没有义务向分包商颁发任何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分包商依据约定的付款时间表,申请相应的款项。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按总承包商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总承包商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期限末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1.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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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商的投标书中注明(如未列出,则本款该项不适用)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生产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当期支付比例计算的,对上述款项总额应减少的任何金额。 28.4 总承包商付款证书的申请

在分包商已向总承包商提交了付款申请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总承包商应将分包商付款申请中所列款额包括在总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付款证书的申请中。 28.5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

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前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分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减去任何应扣款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总承包商(或业主,视情况而定)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1.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认可,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分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业主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

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履约担保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28.6 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依照本分包合同第38款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保修金的支付额度执行专用条款。 28.7 竣工结算报告

在获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90天之内,分包商应按批准的格式向总承包商/业主呈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三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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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 除保修金外(按第28.6款办理),分包商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分包合同或其他约定,分包商应得到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额总计。 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分包合同总价 2) 设计变更。 3) 现场签证。

4) 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 5) 甲供材料、设备 6) 索赔和奖惩费用

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最终将由业主与分包商确定完成。

如果结算审减额超过分包商报送结算总金额 的5%,超额部分的审计费应由分包商承担。 29.变更 29.1 设计变更

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在结算时可以计价的界定如下:

由业主发出的经总承包确认的:

1.增减工程内容;

2.改变使用功能(即为改变材料等改变设计做法); 3.使用材料品种的改变。

不属于设计变更计算变更价款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业主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 2.原设计图纸中不详节点的细化和优化;

3.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4.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变更等。 29.2 变更调整

5.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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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行变更:

1) 业主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

2) 总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业主根据总包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总包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总承包商按照本款(1)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以上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业主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总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承包商并向总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总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总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1) 零星工作项目 如果总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总承包商对该工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零星工作项目表规定的单价向分包商付款。 2)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应按照分包商的投标函附录中列出的调整数据表对分包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总包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如果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出上述调整数据表,或调整数据表中调整幅度均为零,则本款不适用。 29.2 现场签证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合同额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事项时,均应按合同附件《现场签证管理原则》执行。 29.3 因法律改变导致的变更

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当天或之后,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变更,分包商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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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因此发生了费用的增减,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总包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30.变更计价

30.1 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各项变更工作内容的适宜单价、价格或费率,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1.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属于“固定总价项目”,并且 2.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如果没有相关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可供推算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30.2 变更工程总价的确定

变更工程造价在结算中汇总进入结算总造价内。在结算之前,所有的变更工程造价不进入分包合同总价款内。 31.索赔 31.1 索赔

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总承包商只会对延误时间的索赔作出回应。对于非总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将由业主于工程结算时统一考虑。但如果有关索赔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政府有关规定有所修改而造成的,分包商只能得到相应的延期补偿,不得有追加付款的索赔。由总承包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由分包商直接向总承包商索赔。 32.风险责任的划分 32.1 分包商的风险

在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分包商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分包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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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后,直至业主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之前,分包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承担保护责任,分包工程的风险有分包商承担。 32.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分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32条约定的总承包商风险和第33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分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并达到总承包商/业主满意的程度。分包商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32.3 使用不合格材料

分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均应受到惩罚。 因此给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分包商承担风险。 32.4 总承包商风险

在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后,直至业主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照管负有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将随竣工移交证书的颁发移交给业主。 33.不可抗力 33.1 不可抗力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分包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2)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3)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 *、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分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罢工、闹事或其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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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分包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分包合同任何一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7 天内,相应地通知分包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 34.保险 34.1 保险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业主投保。

2.分包商在业主的安排下可审阅业主已投保的保险书:

1) 保险单的条款将采用国内惯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 2) 因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震、飞机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及暴动等所引致分包工程损失或因分包工程引致第三者造成损害,工程一切险或及第三者保险的各项垫底赔款应由总承包商承担。

3.分包商须为一切分包商认为没有包括在业主所购的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内,及对其施行分包工程有影响的风险自费投保。

35.保函 35.1 履约保函

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分包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金额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可从分包商的任何所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维护上述保函额度。同时约定:

1) 该保函采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2)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3) 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4) 承包商不履行承包合同的,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商未正确履行合同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时,承包商应承担业主的损失。

5) 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业主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承包商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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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后的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如工程提前竣工或延期竣工,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标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基准起计的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如合同提前解除,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备案后28天。

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总承包商/业主不应就该保函提出任何索赔,并应在上述竣工验收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36.转让和分包 36.1分包合同的转让

未征得总承包商/业主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分包商不得擅自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再分包给他人。总承包商/业主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总承包商/业主方事前未曾阻止,总承包商/业主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给总承包商/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37.工程竣工和移交 37.1 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分包商方可按第37.2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1) 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2) 按第5.1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37.2 竣工验收

如果分包商认为工程已具备第37.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商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分包商应至少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总承包商提供一份副本。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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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总承包商、设计人及有关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7.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分包商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37.2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37.4 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通过了第37.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37.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分包商颁发由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37.5 工程完全移交

分包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后14天内,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移交分包工程。但是规定,在双方已经签订工程保修书之前,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双方不应办理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当注明工程竣工移交的日期。 38.保修 38.1 保修期

本分包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对其中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为两年,外墙保温及防水的保修期为5年。 保修期的终止:保修期24个月届满以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签收后终止(防水工程除外),但前述的签收不会免除或减轻分包商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上述保修期乃就整体工程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整个工程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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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 38.2 保修责任

合同书所述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过失若属于分包商的物料或施工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分包商须最迟在收到总承包商要求修补的指示后3天内自费执行修补,并须在指示上说明的日期前完成。总承包商须最迟在保修期终止后14天内发出此类指示,除非该指示是关于以前曾经发出指示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它过失。上述要求不会减免分包商在保修期满后对潜伏缺陷做出改善的责任。

当分包商认为已履行了保修责任,须书面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须在确认后向分包商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

38.3 分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若分包商未能在第38.1条款所述的时间内进行及完成有关之修补工作,且在总承包商警告后仍没有改善,或若总承包商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则分包商须补偿业主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总承包商可从应付予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39.争议

39.1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定于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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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论双方选择上述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视双方的选择结果)做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40.分包合同生效、终止及分包合同份数 40.1 分包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分包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分包合同即告终止。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商、分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0.2 分包合同份数

本分包合同正本、副本份数见专用条款。 41.分包合同附件41.1 廉政合作协议

41.2 现场签证管理原则41.3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41.4 设计变更管理原则

第三章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依据具体安装工程,通用条款不适用时在专用条款重新约定。

1.定义和解释 1.5 联系方式 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 邮编:【 】 业主代表:【 】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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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分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邮编: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传真:0510-82737997-810 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倘若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4.图纸 4.1 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7套晒印蓝图及相应CAD电子文件;

分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向总承包商提供1套完整的竣工图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不论是总承包商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分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总承包商。 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分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视具体项目而定)。

4.5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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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资料 5.1竣工资料

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13.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3.1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2)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分包商必须遵守业主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并应主动了解前述制度规定。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相关约定的责任。 4) 分包商负责本外装饰永久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在竣工后,应当向业主交付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要求的全部竣工图纸。

5) 分包商的深化设计不应改变工程规范、招标图纸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 深化设计提供的时间: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提供。 14.分包商工作 14.8文件接收与签署

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承担壹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8.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18.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

合同工期为: 个 日历天。

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前述开工日期为暂定日期,具体以监理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分包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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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总承包商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0.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根据不同项目调整) 20.2 质量奖项

质量要求:合格。 25.工程量清单报价

通用条款约定的报价方式不适用时,在专用条款重新约定。 28.支付 28.1 支付

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业主按照总承包商审核确认的工程款数额,在接到总承包商的付款委托后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发票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此处项目公司根据当地情况约定)。

1) 本分包合同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金额为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如第一次付款前未提供履约保函,甲方在第一次付款时扣除合同金额10%作为履约保函)。

2).乙方施工完成所有立管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3).乙方施工完成所有的支管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4).整个 消防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证书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5).整体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备案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业主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四个月内办理结算经甲方、乙方、业主三方确认后,业主支付至工程审定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期满后14日内业主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6)每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建安发票,付至95%时提供合同结算全额发票。

35.保函 35.1履约保函

本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中

48

约定的竣工验收后28天。 38.保修

38.3分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分包商承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9.争议

39.1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一_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项目所在地。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40.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 40.1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经业主、总承包、分包商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捌份,业主伍份,分包商贰份,总承包商壹份。

总承包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业 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49

第四章 合同附件

第一 廉政合作协议

甲 方: 业 主:

乙 方: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及业主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做为三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一.业主、甲方责任

1.业主、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业主、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业主、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业主、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业主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业主、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业主、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业主、甲方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业主、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业主、甲方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业主、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业主、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业主、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业主、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人员有义务就业主、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业主、甲方

50

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安装合同

房地产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维修保养合同

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消防工程安装合同

消防工程承揽合同.05.04

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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