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消防工程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6: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 合同编号: )

发包方: 承包方:

1 / 13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鉴于:

1、承包方已经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踏勘,了解项目及其周边环境情况,了解场地现状、施工现场和道路规划情况、现场各总承包单位施工管理现状、施工场地情况和调整可能、地下管线、施工水电接口位置及供水供电现状等施工条件,承诺在现状条件下完成约定内容;

2、承包方已经认真审阅了设计文件,了解涉及消防的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内容,了解本工程设计内容及施工图设计深度,了解本工程前期进展情况,了解本工程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和需采取的技术措施,了解发包方及各总承包方对现场文明施工、过程产品、最终产品以及保修服务要求所要达到的企业标准,承诺能够按照设计要求、相关规范和发包方企业标准完成约定的内容,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3、承包方了解当地法规、政策,了解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以及将来的国家法律及政策变化趋势,承诺能够在当前任何政策条件下完成约定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4、承包方了解当地建筑材料及劳动力市场状况,承诺能够组织足够的建筑设备、材料及劳动力,并承诺农忙不减员、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条件;

5、承包方已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天气状况和变化规律,承诺能够在现有自然条件下按照约定条款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消防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

2、工程地址:

二、承包内容及方式

2.1、承包内容: 2.

2、承包方式: 。 2.3、甲供材:

2 / 13

三、施工合同总价款及调整

3.1、本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3.

2、本工程采用施工合同总价款加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本协议3.3条款中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计取。

3.3、施工合同总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3.3.1.材料价格、人工、机械及计价文件;

3.3.2.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费用未计入施工合同总价款,但相应的施工费用和取费已包含在施工合同总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3.3.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该分项工程施工前根据施工图和河南省现行定额经双方核对后确认,承包方的实际领用量超出双方确认数量部分的材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按发包方合同价格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3.3.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至工地指定地点,按发包方流程组织三方(发包方、监理及承包方)共同验货,并签字验收及交接。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工地保管及安装前的二次搬运已包含在施工合同总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3.3.5.规范、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所有检测、试验(含发包方供应和指定的材料)、验收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

3.3.6.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方已对招标图纸进行专业审核,并及时优化补充图纸遗漏及不足,结算时不再调整;

3.3.7.施工图中已经包含但作法不明确的部位,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明确其做法的技术核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总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3.3.8.建筑垃圾外运费用已计入施工合同总价款,结算时不予调整;

3.3.9.本施工合同为合同价款一次包死,固定施工合同总价款中已包含施工图和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和施工工艺,并包含了郑州市建设工程综合计价预算定额、调整定额以及有关各类收费文件;承包方已充分考虑了政策、市场、施工措施调整、施工现场调整搬迁和其它各种风险因素,在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施工合同总价款调整。

3.3.10.水电费计取办法:施工现场水电费的计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及分摊一定的损耗执行。

3.3.12.工期顺延签证所发生的费用。

3 / 13

四、付款方式

五、合同工期

5.1、工期: 天,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5.

2、主要控制性工期节点:随主体进度。

5.3、只有以下情况,依据发包方签证,工期可相应顺延:

5.3.1.不可抗力影响(因社会性罢工、天气和其它可预见的自然原因工期不予顺延); 5.3.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影响施工的停水、停电一周内累计超过24小时; 5.3.3.出现上述情况,承包方应尽快统计出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并于事情发生后24小时内提请发包方代表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承包方超过24小时(停水和停电发生后下周二以前)未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视为放弃工期顺延。

5.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停工令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5.5、竣工日期:承包方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的意见》后书面提出验收申请28日内发包方、监理方组织验收(发包方、监理方不得无理由拒绝验收),发包方、监理方验收合格通过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六、双方工作 6.1、发包方工作

6.1.1.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及时办理各类签证、工程进度款手续;

6.1.2.发包方的现场代表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6.1.3.发包方的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定,如有不能满足要求,经提出后不能及时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期严重拖延的,有权对承包方进行违约索赔或签发停工令;

6.1.4.组织土建总承包单位向承包方提供水、电接口到施工场地内,用水、用电的施

4 / 13 工、安装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负担,水、电费用以所安装计量仪表(承担相应损耗)和以相关部门收费标准计算,由承包方向土建总承包单位支付; 6.1.5.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伍套(图集由承包方自购); 6.1.6.发包方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实施,负责对违约行为进行索赔; 6.1.7.发包方所委托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派遣的工程师名单,另行通知; 6.1.8.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现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6.1.9.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见现场施工管理办法。所有文件须有现场代表签字后生效。 6.2、承包方工作

6.2.1.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国家和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发包方的相关企业标准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6.2.2.承包方开工前5日内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需经发包方书面批准;

6.2.3.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按时向发包方和监理提供本周、本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及下周、下月进度计划;

6.2.4.承包方对发包方的书面指令必须无条件执行,但承包方有责任对发包方的错误指令作出书面提醒。承包方不执行发包方指令,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经济索赔;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和监理的口头指令有权要求指令人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6.2.5.承包方接受由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遵守监理程序和监理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无条件执行监理指令,但若发现监理指令错误时,承包方有责任在接到指令4小时内及未执行前通知发包方进行认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6.2.6.承包方有权按工程进度需要,要求发包方代表和监理提供服务,因服务不到位影响工程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协调处理;

6.2.7.承包方负责办理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用;

6.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承包方负责工程正式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等,承包方自费予以修理;

5 / 13 6.2.9.接受土建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

6.2.10.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政府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2.11.承包方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验收和签字手续; 6.2.12.承包方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前10天,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

6.2.13.所有向发包方发出的文件均由项目经理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有效; 6.2.14.负责办理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并向发包方提供《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期限为自本消防工程完工之日起30个日历天;

6.2.15.承包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本工程除国家及政府要求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外,承包方还应提供下列要求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件:

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在工程结束之前必须保证每周不低于5个日历天(每日不低于7小时)在工程项目现场,且保证任何时间段的通讯工具联络畅通,承包方承诺发包方及监理方有权检查承包单位技术及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如在岗情况不符合约定,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的工程款内扣除1000—20000元违约金/次。 6.2.16.承包方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检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每发生一项(或一人)违约,承包方承诺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内扣除1-5万元违约金。 (并按照发包方要求进行调整)。

6.2.17.承包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 否则每人次承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6.2.17.1.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施工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6.2.17.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6 / 13 6.2.17.3.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2.17.4.与本施工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2.1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发包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6.2.19.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消防部门的处罚;在工程验收时如果发包方正式用电不能到位采用临时电,承包方负责协调验收。

七、双方代表

7.1、发包方委派)为发包方代表,按照以下约定代表发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1.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作为现场代表,作为本项目的现场代表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通知承包方;

7.1.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出现,由其本人签字并盖章后,提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下属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1.3.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7.1.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提前七天通知承包方,后任代表应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7.2、承包方委派 为承包方代表,即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其按照以下要求,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2.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经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向发包方代表发出,发包方代表应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署处理意见;

7.2.2.组织按发包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

7.2.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条件接受发包方管理和安排,遵守发包方有关管理规定

7 / 13 和措施;

7.2.4.承包方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恢复变动且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7.3、承包方联系方式:

承包方承诺:发包方以语音电话(含短信)传递的信息后,即视为承包方已收到并了解相关信息内容;电子邮件、传真由发包方发出后超过8小时后,视为承包方已经收到该信息;信函自发包方寄达承包方地址处即视为承包方收到该信函。

八、质量标准

8.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发包方的企业标准,发包方企业标准以发包方或工程监理出具的《质量要求通知书》和已由发包方和工程监理认可的工程样板为准。

8.3、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发包方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临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8.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必须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如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的而又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另派人进行验收或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承认验收记录。

8.6、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认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7、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对消防工程成品、半成品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如有破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或返工,(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消防施工单位承担;

8 / 13 8.8、承包方必须按现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监理规范、监理工作程序进行施工和报验。凡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每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10000元;

8.8.1.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使用非标或非指定产品的; 8.8.2.未经报验及验收不合格而擅自隐蔽或继续施工的; 8.8.3.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工程做法和工程材质的;

8.8.4.规范规定应试验检测而未试验检测及试验检测不合格的建材擅自投入使用的; 8.8.5.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超过要求时间未整改的;

8.8.6.进场建筑材料未按有关规定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8.8.7.其它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要求的情况。 8.9、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8.9.1.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如属于承包方原因的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至验收合格标准,如因未按时间取得《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的意见》,影响发包方交工验收或交房,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除壹拾万元违约金。

8.10、除应符合国家、行业的规范、法规、图集、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外,针对本工程状况,无论国家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与否,在此着重提醒承包方注重以下要求: 8.10.1.本工程严禁直埋线(无套管线路),任何线路必须穿管敷设,所有设备导线依据相关工艺要求留够预留长度,每发现一处直埋线现象或敷管、敷线不符合规范要求,无论任何原因,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承当修复责任;

8.10.2.所有线段均需要依据规范要求做好线号标识,标识的字迹清晰不易褪色、字体大小适中,材质能够防潮,标识内容应与竣工图内容相符。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及本款约定,无论任何原因,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当修复责任;

8.10.3.消防报警设施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符合工程实状的设备编码表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随竣工资料移交发包方,如移交编码表内容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或未移交编码表,无论任何原因,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依据本款要求进行移交;

8.10.4.国家、行业的规范、法规、图集、技术标准、工艺要求等条文之间存在多种做法或存在矛盾(冲突)内容,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中明

9 / 13 确该部分做法,并依据监理方书面批准后方可依据批准方案施工,承包方承诺监理方所批准的方案在不违背上述条款的情况下,保证工程通过政府机构的验收。如未依据本款要求施工,无论政府机构验收合格与否,均视为不符合要求部分,承包方承诺每处不合格部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8.

11、其它约定按发包方另行通知为准。

九、安全文明施工

9.1、承包方的现场文明施工必须接受土建总承包单位统一现场管理;

9.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承担发生的费用;

十、技术管理

10.1、承包方必须按其施工资质等级组织技术管理;

10.2、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审查施工图,将图纸中设计相互矛盾、重要遗漏、影响施工的图纸问题找出,并在图纸会审中提出;

10.3、发包方指定的材料进场后除按照正常的检查、验收、试验外,由发包方随机现场取样,并送至实验室进行重复检验,检验合格,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将材料清除出施工现场;如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视为已使用的该类材料均为不合格产品,工程全部返工,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

10.4、因承包方未认真审查图纸造成停工、返工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0.

5、承包方应于施工前按有关规定做好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10.6、承包方在施工前应仔细审阅图纸,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前7天提出解决申请,修改意见和材料代用提前7天提出申请,承包方未按上述时间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申请,造成工程停工、误工、返工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发包方应及时解决;

10.7、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十

一、材料设备 11.1、材料质量

11.1.1.承包方所使用材料必须经发包方或监理方认可,并承担最终质量责任;

10 / 13 11.1.2.承包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报验、复试; 11.1.3.承包方投标时承诺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按投标承诺执行; 11.1.4.承包方因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1.2、材料品牌 十

二、竣工验收

12.1、工程全部完工并自检合格、按有关规定完成所有检测和试验后,承包方应积极组织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验收合格,视为通过内部验收。 12.

2、承包方自主组织消防主管单位在单电源条件下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验收,30个日历天内必须完成验收并向发包方提供合格的《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的意见》;承包方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的意见》后书面提出验收申请28日内发包方、监理方组织验收(发包方、监理方不得无理由拒绝验收),发包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必须加盖发包方验收专用章)通过的时间为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物业移交手续。

12.3、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方和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方逾期未向发包方移交完毕,承包方按照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

12.4、为办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承包方须留部分维修人员协助发包方直到入住结束或发包方认定可以撤走的日期为止。

三、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

13.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必须报送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三套; 13.

2、工程竣工后15日内,必须报送变更、签证资料目录;30日内必须报送全部竣工结算资料;超过30日未报送结算资料,视为放弃;放弃部分按发包方计算为准。 13.3、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装订成册,按编号顺序报送。 十

四、工程保修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叁年,自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叁拾陆个月。在此期间,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因安装质量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十

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11 / 13 15.1、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应积极组织人员和材料进场施工,若在甲方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滞后5日乙方仍未进场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若因乙方原因延期交货、完工,乙方每延误一天支付给甲方总合同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相关审批、入网、验收手续影响甲方项目供暖,则属乙方违约,乙方必须支付甲方总合同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5.3、双方发生争议时,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一方可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1、承包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采取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员工之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暴力等妨碍治安的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承担财产损失责任。

16.2、承包方的劳务分包或劳动力招聘必须向发包方以及监理单位备案。承包方并对其招聘人员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集体或个人非正常的方式或渠道或威胁以给发包方造成某种伤害,如若发生一次,承包方承诺发包方有权扣除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

16.3、有关本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或采取诉讼方法解决。

16.4、承包方严格履行其在投标承诺中及中标后的优惠承诺。 16.

5、施工期间场地内除办公外,不得居住施工人员。

16.6、施工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发包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由承包方负责;当工程交付前,承包方应当按监理单位要求,按计划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的设备、材料、垃圾和各种临建设施,保持工程现场的清洁,以配合外管网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双倍承担。发包方有权自任何应支付给承包方的费用中扣除。

12 / 13 16.7、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6.8、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的一系列营销活动,并遵循省、市治安相关条例。如围绕样板房装修过程中的各种配合、景观工程的施工配合、销售活动期间的施工配合及发包方其他重要活动等非计划内工作并按发包方指令时限完成。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不配合行为甚至抵触发包方及监理方管理的行为从而给发包方带来显性或隐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发包方将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而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性质恶劣,发包方有权单方随时终止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并不承担承包方为此的任何损失。 十

七、合同成立和生效

17.1、本施工合同经发包方和承包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17.3、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方执肆份,承包方执贰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再行签定补充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13 / 13

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安装合同

房地产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维修保养合同

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消防工程安装合同

消防工程承揽合同.05.04

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合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