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整容费也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之一。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受害方的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所以建议受害方保留好各项单据。
二、误工费:
1、受害方要出具医院的休假证明;
2、如果受害方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的,受害人还应出示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属个体业主,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的收入证明,店铺租赁证明、同行业收入证明等等。
三、护理费:护理需要医生开具护理证明,证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原则上为一人,特殊的严重的不超过三人。
1、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获得支持,医生出具护理证明也不算困难;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或证明:需要几人护理或需要专人护理几个月,主张护理费一般可以获得支持;否则,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2、个别受害人受伤严重的,出院以后,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
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一般来讲,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应当有正式票据;有关票据还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无需证明。按照统一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六、营养费:需要出具证明。
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弱、病、残、幼、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一般以每天二三十元为宜。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数额一般以每天二三十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