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凝镇人大代表活动五项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长凝镇实际,制定长凝镇人大代表活动五项制度。
一、代表参加会议制度
1、镇人大代表必须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向镇人大主席团请假。
2、五个人大代表活动小组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由代表活动小组组长主持,实行考勤制度。镇人大代表和辖区内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
3、镇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二、代表评议监督制度
1、代表通过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 督促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推行工作。
2、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要向选举单位选民或选民代表进行一次书面或口头述职。
3、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他们关于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询问,接受他们的监督。
4、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工作、生产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代表可进行就地视察。
6、各代表小组每年开展视察或执法检查活动不少于1 次。
三、代表活动时间保障制度
1、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所在工作、生产单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5天
2、不在原选区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到原选区参加代表活动每年不少于 3 次。
3、代表参加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列席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及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代表活动表彰奖励制度
1、为了加强代表工作,推进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对在代表工作或代表小组活动方面做出明显成绩的代表小组和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2、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表彰会不少于两次,总结交流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3、先进代表小组由各代表小组上报材料,优秀人大代表由代表活动小组推荐并上报材料,由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根据各代表小组活动情况进行评定。
4、受表彰的代表小组或代表,必须有代表小组活动先进材料和代表个人先进材料,并经镇人大主席团审核批准。
5、受表彰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小组活动先进个人,由镇人大主席团颁发证书或奖状。
五、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汇报制度
1、各代表小组每年开展代表活动,应制定年度计划,在每年的1月10日前报送镇人大主席团。
2、各代表活动小组的年度工作总结,须在每年的12月 30日前报送镇人大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