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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7: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按年度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搞好视察前调查,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

四、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等进行。

五、代表视察按照视察内容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小组,视察时可以邀请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驻镇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六、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代表视察时必须遵守视察纪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交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人大主席团,并答复代表。

代表接待信访制度

1、代表小组在代表活动日安排两名代表共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2、接待来信来访时,要认真听取、记录来信来访人的陈述,并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态度要热情、诚恳,用语要文明,规范。

3、接待中,如遇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建议的,可约请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接待,直接听取陈述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认真、及时答复来信来访人。

4、对重要的信访件,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或及时以代表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5、代表接待来信来访,不直接处理问题

6、做好来信来访的保密工作,保护广大选民的正当权益。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

1、为了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确定每单月10日为代表接待选民日。

2、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地点一般安排在“人大代表之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

3、每次的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由“人大代表之家”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轮流参加接待。

4、在代表接待选民日的前五天,分别在各社区(村组)发布代表接待选民日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代表名单。

5、代表在接待选民时应佩戴(或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6、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7、代表在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交由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处理。

8、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问题的解决。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出代表小组组长。

二、代表小组在人大主席团的具体组织下开展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活动。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座谈会、走访选民、调查视察等形式开展小组活动。

四、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 4 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小组根据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五、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长应当将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有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如果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小组长请假。

六、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一起参加。

七、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人大主席团汇报。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1、县镇人大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要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

2、代表的述职活动由县人大委托镇代表组和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3、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3)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4)联系接待选民、参加“统一见面日”活动和“民情绿色通道”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

4、述职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的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5、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选民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6、代表在述职会议上应口头向选民述职,述职后由选民对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场公布。

7、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应汇总后书面反馈代表本人。

8、代表的述职报告,以及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应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留存。

代表小组长会议制度

一、代表小组长会议由代表小组组长召集。

二、代表小组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

三、代表小组长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反映社情民情,为县、乡镇人大召集人民代表大会,开展代表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四、代表小组长会议对每次集中进行的代表活动,如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商议,根据群众的要求,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五、代表小组长会议对代表小组和代表个人开展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交流,总结经验,推动代表工作。

六、代表小组长会议对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人大代表学习宣传制度

1、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2、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个人自学;交流学习体会和代表履职工作经验等。

3、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专题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4、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人大代表之家”召集人)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5、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6、代表要高度重视人大宣传工作,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

人大代表考勤制度

为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代表履职的自觉性,更好地处理好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联系,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各项活动必须记录考勤。

二、人代会期间,代表因事或生病不能到会,必须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学习、培训、会议及履行职务的其他各项活动,如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因向活动组织者或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请假。

四、市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前将各位代表的考勤记录交给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

五、代表履行职务的考勤记入本人的履职档案,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 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宣城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的。

(二)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办理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

(三)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工作责任。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交办。建议由市政府交办,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建议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可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改办。承办单位发现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及时改办。各承办单位不得放置延误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处理。

(三)承办。各承办单位应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正式公文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应由本单位办理的,要及时提出办理方案,经本单位主管领导阅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一般应先征求建议人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建议的意图和要求,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超出职权范围以及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协办单位对协办件应与主办件一样对待,认真办理,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统一答复。协办意见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

(四)答复。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出答复。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情况特殊的人大代表建议,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必须向代表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迟不超过6个月。

1.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协办单位。

2.答复函要求内容完整、用语准确、文字精练,统一格式。答复函应以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两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一将答复函寄送联名附议的所有人大代表。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代表。

3.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必须查明原因,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再次函复。

4.为便于办理工作分类统计,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函件最后标明办理效果。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因政策法规无法解决只能留作工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五)督办。市政府督办室要定期检查各承办单位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掌握总体办理情况。重点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督促各承办单位圆满完成办理任务。

(六)总结归档。各承办单位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原件及答复函文稿等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四、办理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二)要保持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主动采取电话、走访、召开座谈会、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办理情况。

(三)领导要亲自办理。对特别重要的代表建议,可由市政府办公室送市政府领导阅批后再交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也应确定重点办理的建议,由本单位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办理,以此推动办理工作的开展,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办理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负责地办理好每一件人大代表建议,加强督促检查,注重办理质量和效果,不断创新办理形式,提高办理水平。

工作反馈制度

代表工作室设立台账,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及时对收集到的党情民意、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驻室代表要根据意见建议的性质、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明确具体处理意见。工作室代表或联络员要将承办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回复反馈制度之一 设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工作室应设立台帐,主要是基本情况和活动记录,基本情况主要是本镇的基本情况、代表情况等;活动记录主要是《工作室接待记录本》、《代表集体活动记录本》,记录代表在接待、回复、反馈过程中,与党员群众的互动过程。

对工作室中产生的各种资料,按时间顺序形成工作档案,给予保存。

回复反馈制度之二 分类、整理和汇总 对党员群众反映的党情民意、意见建议等应进行分类,分清轻重缓急,分别对待,进行整理和汇总。把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在代表集体活动日中交流讨论,并定期向镇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回复反馈制度之三 代表集体活动日

确定每月26日为代表集体活动日。如与节假日重合,可顺延。主要活动内容包括:汇报接待工作情况和处理情况,下村入户体察民情,进行互相学习和交流,外出考察活动等。

回复反馈制度之四 回复和反馈

对反映的党情民情、意见建议,经讨论交流,明确具体处理意见后,应及时给相关的党员群众回复,并认真听取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上过程,要记录在《工作室接待记录本》相应的回复反馈档中。

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之家制度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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