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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预警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工会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必须贯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企业工会应牵头形成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和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保卫等方面人员参加的预警网络。

第六条各级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部门经常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三章 预 测

第七条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搜集,分析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八条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利益关系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

(二)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等在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矛盾;

(三)可能发生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不稳定因素及其原因;

(四)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第九条预测工作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一)情况汇总制度。工会应定期汇总分析职工信访、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二)现状分析制度。工会应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倾向性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向行政通报;

(三)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工会应每季牵头召开一次由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四)联系制度。工会应明确专人联系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定期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

(五)职工诉求月报制度。镇、街道、委、局、直属公司工会要充分表达和反映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每月10日之前将月报表上报区总工会法律部;

(六)台帐制度。各级工会应建立情况汇总、现状分析会、联席会议、联系制度、职工诉求月报台帐,指定专人记录整理。

第四章 预 审

第十条预审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合同和重大改革、经营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审议,防

止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职代会、工会或工会的法律咨询组织等应提前介入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参与方案制定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协助行政对企业改革和经营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审议前,将方案提前一周印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凡

涉及面广并可能引发不稳定或突发性事件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预 报

第十三条预报是基层工会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反映本单位容易引起集体劳动争议、集体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环节。通过预报,使有关部门

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采取相应对策。

第十四条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有发生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基层工会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五条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以口头(电话)的形式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并积极协助党政做好调处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预 控

第十六条预控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等方法,化解矛

盾,避免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确保稳定的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工会应经常性对职工和经营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当出现集体争议或不稳定因素时,工会干部要及时深入职工群众,积极宣传法律、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权益受到侵犯的职工通过开展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给予有效维护。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厂务公开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职代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大审议、监督检查、调处的力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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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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