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协议书
乙方是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地方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乙方的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 。协议期内,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动和工作职责的要求,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月标准为 3000 元/月,每月 15 日前以货币方式或通过银行卡代为发放;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工资所得税等。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2400 元/月。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聘用期间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势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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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协议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3天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服从其国家、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晓并认可。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退休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址(通讯地址):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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