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职工薪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的职工薪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对应的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薪酬,是指我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员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确认原则
第三条
与我行相关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业务及管理费用。
第四条
在建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我行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待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 针对于我行的软件系统外购或者开发时所产生的职工薪酬的确认,应参见《XX银行无形资产核算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因我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职工薪酬:
我行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并
1 即将实行;
我行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七条 对于内部退休的员工,由于这部分职工不再为我行带来经济利益,我行应于职工内退的当月,将依据内退协议未来需支付给内退员工的相关支出,确认为当期业务及管理费用。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 我行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对各职工项目进行计提。其中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我行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例如:我行设立的用于员工的日常医疗报销和大病医疗报销的补充医疗保险金,按照每季职工工资总额的4%于季末计提,作为福利费计入业务及管理费。
第九条 对于在职员工为我行工作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在会计年度末一年以后给付的,我行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业务及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业务及管理费用。
第十条 我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核算应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2 第十一条 我行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中的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中的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 我行辞退员工时,应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我行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我行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四条 对于内退的员工,我行应将自职工内退次月至正常退休日期间,我行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折现后,将折现额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当期业务及管理费用。
于资产负债表日,我行应对该折现额进行复核,因估算假设变化及福利标准调整等因素引起的差异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
3 整资产负债表内所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五条 应付职工薪酬计提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借:业务及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向职工支付应付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其他应付款
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划转补充医疗保险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二)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
借:业务及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月折
4 旧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三)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借:业务及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租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租金)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四)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或内退人员福利
借:业务及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或内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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