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学习材料之二
上级文件中列举的廉洁风险点
在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发的《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业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等文件中都列举了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在工作、生活等活动中出现的一系列不廉洁行为,这些不廉洁行为也是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洁风险点。
为了帮助各单位、各部门深入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查找廉洁风险点,使大家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业务风险与廉洁风险区别开来,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办公室编辑了《上级文件中列举的廉洁风险点》学习材料,印发给大家。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对照检查。
一、《廉政准则》中指出的廉洁风险点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二)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3、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6、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7、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8、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9、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10、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二、《若干规定》中指出的廉洁风险点
(一)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三)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
关系人经营;
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6、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奢侈浪费,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行为
1、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3、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4、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5、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6、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7、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五)不注重自身修养,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2、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5、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6、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7、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中国石化《十条规定》中指出的廉洁风险点
1、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设立或参股与中国石化相关的油品、炼油化工产品、油气田工程承包、技术服务、物流运输等经营实体或中介服务机构;
2、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建设、租赁、参股、买卖、承包或委托经营加油(气)站、油库(仓储)等;
3、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代替客户提取、保管提油(货)卡(单)及任何有价券证(票),代替供应商保
管货款及任何有价券证(票);
4、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用其权力或影响力,直接或通过供应商、请托人向中国石化推销(代理)原燃料、设备、工具等;
5、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授意、推荐或指定请托人为工程承包商、分包队伍或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指定工程工艺技术专利商,指定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和内控规定,授意、指使、强令对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账户,利用单位账户套取资金,违规使用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非法融资和集资,违规提供担保、拆借资金,违规向供应商预付款项,违规提高客户信用额度,指定相关中介机构、购买或推销保险等。
7、领导干部违反对外投资有关规定,违反决策程序向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资;与外部投资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8、领导干部泄露招投标标底、产品调价、核心技术、股权交易、资产收购(租赁、处置)等内部信息和商业秘密。
9、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权力或影响力,投资或者经营与本企业形成同业竞争且损害中国石化利益的业务。
10、领导干部兼做第二职业,在中国石化之外的同类型企业、关联企业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的生产经营、物资(商品)供应、建设施工、信息技术、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等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
四、集团公司《监督办法》中指出的廉洁风险点
(一)一般物资采购供应业务中的风险点
1、违反中国石化物资供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六条禁令的。
2、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3、物资需求计划编报不准、审核不严,造成物资大量积压的。
4、在供应商准入、选择等方面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的。
5、疏于采购过程控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违规办理货款支付手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继续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的。
8、违反规定,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的;
未进行资信调查,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因疏忽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业务中的风险点
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规违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2、设计过程中有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行为的。
3、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4、招标投标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违规分包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有截留、转移、挪用、拆借项目资金或侵占、贪污工程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违反规定,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的;未进行资信调查,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因疏忽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三)资本支出业务中的风险点
1、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2、违规超计划或安排计划外项目的。
3、弄虚作假、违反决策程序审批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施工单位谋取私利的。
5、违反规定,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的;未进行资信调查,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因疏忽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四)财务业务中的风险点
1、擅自对外融资或向未经核准的金融机构融资的。
2、擅自突破授信额度的。
3、擅自对外担保或拆借资金的。
4、擅自对外投资的。
5、隐瞒、截留、转移、挪用企业资金的。
6、违规交易和处置资产/产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的;未进行资信调查,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因疏忽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