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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平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甘肃省平凉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和中央、省驻平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申报核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五险合一”申报核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和《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平政发[2009]150号)、《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平政办发[2009]168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0]64号),以及我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1年度全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按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范围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

(二)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医疗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一并申报核定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一并申报核定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党政机关和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核定依据

2011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按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函[2006]60号)规定执行,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申报时,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以2010年12月份财政统发工资表为准)总额为申报依据。

三、缴费基数规定

(一)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五项险种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均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职工的工资(含退休金)为缴费基数(以2010年12月份财政统发工资表为准);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实际工资收入进行申报,其五项险种的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参加省直或行业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驻平参保单位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以省社保中心通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准。

(二)在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核定缴费基数时,对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177元×300%÷12月=6794元/月)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7177元×60%÷12月=1359元/月)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待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对所有险种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并予以补收。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上半年可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359元/月)至100%(27177元÷12月=2265元)之间自行选择申报核定;待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对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并予以补收。

四、缴费比例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核定缴费基数的20%由个人全额缴纳;

(二)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核定缴费基数的4.5%由个人全额缴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参保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总额的3%缴纳,个人不缴费;

(五)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全年每人缴纳120元,其中参保单位为每个职工缴纳60元,职工个人缴纳60元;

(六)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总额的0.3%至2%缴纳,实行浮动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2011年度,参保事业单位按0.3%的缴费费率执行,参保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市医保中心统一确定的缴费费率执行;

(七)生育保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领取生育津贴的)按核定缴费基数总额的0.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生育津贴的)按核定缴费基数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申报核定方式

各参保单位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分险种核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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