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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庆社险函„2011‟3号

关于规范参保企业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区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黑政发[2005]17号)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大庆市参保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收缴方式

全市申报企业收缴方式全部采用双基数单比例。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一)单位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 1

额低于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则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三、缴费基数调整具体操作办法

(一)单位缴费基数调整

1、每年年初,参保单位需提供《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统计台帐》、《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等材料。

2、社保经办人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金保系统中将单位变更模块中的收缴方式改为“双基数单比例”,然后在单位缴费基数栏中录入参保企业的“月单位缴费基数”。

(二)个人缴费基数调整

1、参保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申请表》,人数较多的单位还应提供电子版调整基数名单。

2、社保经办人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金保系统中

的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进行个人缴费基数调整。

四、几点说明

1、单位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后,不管是新增人员还是减少人员,当年的单位缴费基数将不再随着变化。但是,对于发生成建制批量转移和分离(或合并)等业务的企业,其单位缴费基数应重新进行核定,原则同上。

2、个人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后,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也不再变化。如确实发生个人缴费基数申报错误需核改的,参保单位须在当年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跨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发生错误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保发[2010]125号)的有关规定,一律不予核改。

3、由于上年度省社平工资没公布或《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材料还没有统计出来等原因,缴费基数暂时无法核定的参保企业和个人,可沿用上年度缴费基数不变,待当年缴费基数确定后,再予以调整补收。

4、被参保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在外地参保并缴费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可以不再参保,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计入聘用单位的缴费基数。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

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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